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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报告怎么写(精选2篇)

发布时间:2026-10-01 09:27:11

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报告 篇1

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是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关心爱护老同志的具体体现,是了解老同志生活和身体状况的重要途径。近日,县委老干部局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对近年来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进行了调查摸底,弄清了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四个“结合”的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建议。

一、县近年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基本情况

县现有离退休干部4728人,其中离休干部348人,属于老干部局负责走访看望的副科级以上退休干部524人。按照《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制度》,除春节、“七·一”等重大节日组织全县规模的大型走访外,老干部局还要求老干部所在单位采取登门入户、召开座谈会、发放慰问信、电话慰问等形式,对老干部进行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活动。通过走访慰问,了解了老干部的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增进了与老干部的沟通和交流,切实推进了老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单位对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在春节、仲秋、“七·一”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时,少数单位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完任务的现象,极少数单位甚至只让工作人员顺路把慰问品捎到老干部家中,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走访慰问,伤害了老干部的感情。

二是对老干部走访次数少。大多数单位由于平时忙于工作,对老干部的走访慰问活动大多集中在逢年过节,平时几乎不走访、不过问,走访次数明显偏少。调查中了解到,多数老干部每年难得见到单位的主要领导一次,心里话还未出口,匆匆几句嘘寒问暖的话,领导已要握手言别,起不到走访慰问的真正意义。

三是走访慰问工作缺乏经费保障。目前,老干部局没有专门的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经费,只能从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上缴的活动经费中抽取资金对老干部进行走访慰问。由于收取的活动经费数额不高,多年来,一直按照离休干部180元、副科级以上退休干部100元的标准收取活动经费,所以走访慰问时慰问品不上档次,而且近几年物价上涨,百元之内的礼品已显单薄,个别老干部不理解。另外,全县破产、特困企事业单位无力缴纳老干部活动经费,导致70名离休干部和25名副科级以上退休干部领不到慰问品,老干部对此意见很大。

三、几点建议

1、采取集中走访与个别探望相结合。从走访的实际情况看,节假日的集中走访远远达不到走访慰问的真正目的和实际效果。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也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在对老干部进行节日集中全面走访的同时,通过个别走访为老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针对那些有特殊困难或特殊问题的老干部,采取平时探望的方式进行个别慰问,只有个别专门深入走访,才能真正了解情况,能真正发现有困难的老干部,从而解决根本问题。

2、召开座谈会与登门入户相结合。召开座谈会是走访慰问老干部、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登门入户走访慰问老干部的基础上,不定期召开一些老干部座谈会,通报全县经济发展或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既让老干部全面了解了面上的形势,讨论了社会热点问题,又让老同志们欢聚一堂,畅所欲言,起到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3、了解情况与思想教育相结合。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绝不是单纯的`人到礼到,而是要通过走访慰问这种特殊的方式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老干部家中,更要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掌握每名老干部的思想政治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如果老干部在言谈中流露出不满的情绪,或对一些现实问题不理解,部分老干部甚至思想极端、钻牛角尖,这时走访慰问就不仅仅局限在了解情况,更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上下功夫,真正解决问题,为老同志揭开疙瘩、放下包袱,真心实意支持单位的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

4、经费收缴与财政拨款相结合。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必须有专项经费做保障,单靠抽取部分活动经费只能是一时之举。而且破产、特困企事业单位的活动经费都没有保障,主管部门也没有此项经费来源。所以,必须采取财政拨款与单位上缴经费相结合的方式,才能真正从资金上确保离退休干部走访慰问活动的顺利开展。

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报告 篇2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是指专门从事特定行业矛盾纠纷的调解,其组织表现形式是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与完善。我市是**年6月开展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过近二年的建设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

对及时调处行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和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其他职能部门不可代替的作用。为使我市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襄阳市的安排,我市组成工作专班,对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工作现状、工作问题、工作对策进行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现状

(一)搭起架子,建立组织

在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上,我们始终坚持在人民调解民间性的基础上,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分管领导负责、综治部门牵头、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指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原则。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求效务实的工作思路。先后建立了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调委会委员全部是推选产生。专业调委会如何发挥作用,怎么发挥作用,选好调解委员会主任是关键,因此我们在各专业调委会主任选配上下功夫。一是严格调解主任任职条件选聘推选。二是民主推选。三是业务主管部门与司法局联合考试考核。可以这样说,七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都是顶呱呱的。同时我们又按照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聘12名首席调解员和131名调解员。各调委会又设立咨询专家库,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达156人。

(二)建章立制,统一上墙

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是建立在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因此专业调解委员会建立后,我们针对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依法依规制定出各个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我们先后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制度、重大疑难纠纷讨论制度、考核考评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信息报道制度等。同时还建立了协调协作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协议履行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并将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统一规范上墙,做到有章可循。

(三)工作开展,成效显著

我市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20xx年6月组建至20xx年4月,全市调解行业领域内矛盾纠纷79件,其中医疗纠纷2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6件,劳动争议纠纷15件,物业管理纠纷11件,征地拆迁纠纷21件,环境保护纠纷16件,学生伤害赔偿纠纷8件。调解成功77件,调解成功率为98%。特别是20xx年10月杨当学校张文礼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的成功调解有效避免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在杨当镇,仍至整个枣阳教育界反响大,彰显出行业性专业调解的作用。

二、工作问题

近二年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主管部门推脱责任,造成专业调委会有名无实

按照省、襄阳市、枣阳市的文件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业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可有个别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总认为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不主动工作又不配合工作,好像专业调解解决的纠纷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宁愿当事人停尸闹丧堵大门,也不愿花钱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拿领导的讲话与省市文件抗争来摆脱自己的责任。到年底应付上级检查,突击挂制度、上牌子,实际工作一直没有开展。

(二)调解人员未严格选聘,民行调解难区分

专业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专兼职首席人民调解员,特别是首席调解员都是有严格的任职条件,其基本要求是:(1)精通法律;(2)具有一定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3)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4)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可有个别专业调解委员不能按上述条件选聘,有滥竽充数现象。有个别业务主管部门,不吃透文件精神,图简单干脆将有相关单位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直接选聘为调委会委员或调解员。在调解行业纠纷时,大员上阵,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很难区分,有人民调解扩大化的感觉。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专业调解作用很难发挥

县市级财政需要保障的经费很多,一下子将专业调解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确有一定的困难,这样可能造成专业调解空经费运行,特别是专业调解员工资无法保障的情况,他不可能专职下去。20xx年我市市就有11名专职调解员,2名专职调解员辞职不干了,特别是经费没有保障,市卫生部门又不愿拿钱,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挂了个牌,一直没有很好开展工作。

三、工作对策

专业人民调解是应对现阶段矛盾纠纷行业性、复杂性、难调解的特点所建立的,它也是处理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与途径,为使专业调解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专业调解的独特优势与特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对策:

(一)选准一个,建设一个

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循序渐进,选准一个,建设一个,反对一窝蜂。要针对各个行业的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矛盾纠纷的特点,逐个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去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方一般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缺乏信任感,又不愿意通过诉讼长时间去解决问题,他们往往采用停尸闹丧的过激行为去达到理赔的目的。因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第三方来解决医患纠纷,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人们思维方式的转变。如:劳动争议、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必要成立,其主要原因是公安交警部门本身就设有事故处理科、交警都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他们还设有调解室专门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再在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不是有点画蛇添足。再说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保险部门不一定认可。而交警部门达成协议,保险部门必须执行,这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我们常说的减少行政资源,但是否增加人民资源,或者可以说增加的是国家财政资源,这是因为人民调解也是需要经费保障的。因此我们在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必须针对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在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准一个、建设一个、莫切搞各个行业都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谨防人民调解扩大化的现象发生。

(二)严格按照任职条件,选聘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有四个任职条件,严格按照条件选聘,一般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不能担任,这一点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特别是首席调解员的选聘,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后进行。专职调解员的选聘,工作责任与能力是考核聘任的第一要务。特别专业调解委员主任,选好这个人往往决定专业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在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必须选好这个人。人力资源是决定工作作用发挥的根本保证,专业调解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调委会主任、首席调解员和专职调解员和调解员,选人用人是工作的关键。

(三)多方努力争取,保障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性质决定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让一个人义务做一两件是可以的,但让他长年累月去义务做某事这根本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要采用多种方式保障专业调解工作经费: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专业调解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二是业务主管部门要将专业调解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工作经费之中,并给予偏爱;三是采用社会助资的方式解决工作经费。社会助资的方法多种多样,只要我们的方法得当,企业老板和有关单位一定会解囊相助的。

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才刚刚起步,今后面临的问题要比我们想象的多,我们一定要不断研究它、发挥它、发现它、创新它、完善它,使这枝“东方之花”永远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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