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社区养老问题调研、老年人权益保障方案制定
报告要点:建立健康档案制度、组建社区照料小组、加强孝老敬亲教育
行文逻辑:分析形成原因→描述现状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调查时间:
20xx-1-13 至 20xx-1-20
调查对象:
桃花坪社区空巢老人
调查原因:
了解空巢老人形成原因及现状
调查人员:
xx
前言:
空巢老人这个家庭问题的广泛社会化就会发展成为社会问题,再者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社区孤寡老人和空巢老人的数量快速增长,那么由此而产生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空巢老人形成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积聚彻底改变了我国社会面貌和居民的生活水平,使人民的生活质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但面对社会中各种竞争的压力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在职的青年人不得不把自己的精力集中于工作和积极的不断“充电”,这使得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去经营自己的家庭,这就造成了一些家庭问题的产生。
空巢老人现状:
社区“空巢老人”外出务工的子女由于忙于生计,有的一年难得回家一次,甚至几年没回过一次家,有的一个月甚至几个月不与老人通一次电话,让老人陷入孤寂之中。水坪镇油坊梁村1组的郭承全夫妇就是如此,两个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并将小孩也带到打工处上学,几年时间不回家探视老人,老人反而天天为儿孙的生活状况担忧着急。
有些老人的子女并未外出,住得也不太远,但由于“代沟”等问题,共同语言少,也就自然而然相互疏远。老人们只能围着自己的“空巢”打转转,生活在封闭的狭小空间里,情感得不到倾诉和释放,整天郁郁寡欢。
除了天伦之乐的缺失,社区“空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日常社交也十分贫乏,社区居家养老的“空巢老人”主要依靠和沟通的对象就是社区干部。为此,社区里要求社区干部或老人的亲属与社区签订联系责任书,联系者承诺经常到被联系的“空巢老人”家中走访了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空巢老人”的生活来源随着年龄的增大越来越依赖子女、政府和社会救济等其他外在因素,老年人经济自主的能力也随之下降。
在我们社区,每年有5%的老人获得的赡养费用低于500元,25%的处于500元到1000元之间,65%的老人每年获得的赡养费位于1000至20xx 元之间,有5%的老人每年从子女处获得的赡养费高于2000元。
当老人生病需要照料时,有65%的受访者表示是依靠老伴照料,有30%的子女会轮流回家照料,有5%的子女不回家,采取请人照顾的方法。在调查中发现,有能力照料生病的老伴的时候,都采用老伴照料的方式。
有45%的老人主要把照看孙辈作为休闲娱乐方式,认为孙辈是自己的精神寄托,40%的老人选择与人交流、打小牌的方式休闲放松,10%的老人表示自己没有精神慰藉。
对于现状的建议:
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上优惠老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广给广大农民带来了福音,年满60岁以后每月至少55元的养老金给空巢老人带来的不止是物质收入,更是一份心理保障。建议探索其他针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提升老年人的收入,保障晚年生活。
建立完备的老人健康档案和医疗救助制度。山区“空巢老人”看病较为困难,建议为“空巢老人”重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进行村级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机构共享,通过上级医疗机构对村级卫生室的指导,针对老人的身体特质尽量以村级照料为主,减少老人患大病的概率,同时避免因老人觉得看病不方便而小病拖成大病的事件发生。
探索社区照料模式。倡导以家庭照料为主、政府照料为辅、社会照料为有益补充的照料模式。生病之后无人照料是“空巢老人”生活中存在的一大难题,鉴于山区农村山大人稀的现实状况,建议以社区为单位,组建照料老人的小组。在社区内招募热心公益事业的`、长年在家的中青年人员组建一支互助组,在平时帮助组内的老人进行买东西、跑腿办事、心理慰藉等服务,在老人生病,子女不能及时回家照料的进行短期护理,对互助组成员则根据日常服务表现和老人们的满意度由子女和相关部门进行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在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地区或社区增设老年人活动中心,中心设置一些健身器材或是适合老年人观看的音像制品,给老年人提供一个在一起交流的场所,排解一些老人因子女不在身边等原因而产生的孤寂感。
加强孝老敬亲的传统思想教育
强化孝老敬亲的传统美德教育。从小孩抓起,把孝敬老人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宣讲抓起,多宣讲一些关于家庭赡养的案例,以法律知识约束人;从表扬先进抓起,对孝敬老人的模范要加强宣传,树立榜样,引导人们争相效之;从惩处抓起,对农村极少部分不赡养老人或是虐待老人的现象要坚决查处,给予处罚,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子女加大对父母的关爱
一是号召兄弟姐妹多的家庭,不要所有子女都外出,尽量留一个在家里照顾父母。二是在情感上关注父母、理解父母。子女在外地则要尽可能地抽出时间回家看望父母,尤其是节假日时间,要加强同父母之间的沟通交流,让父母知道自己的近况。三是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父母充足的经济支持。四是子女尽量不要把自己的孩子交给空巢的父母照顾,一方面会增加父母的经济、生活压力,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调整心态,快乐安详过晚年
一是要正确看待子女“离巢”。子女成年以后离家独立是正常现象,也是社会发展趋势,父母不需为此感到悲伤。二是如果思念子女,可以加强同他们的联系,多沟通交流,达到精神上的认同。三是转移思维重心。“空巢老人”要逐渐转变以子女为重心的精神状态,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做自己喜欢的事,转移自己的注意力。四是保持精神愉悦,老年人操劳了一辈子,晚年正是应该放松的时候,老年人过得轻松也可以给在外的子女以心理安慰。五是正确处理矛盾。对于生活中一些不如意的事情泰然处之,如果在教育孙辈的看法上和子女观点不尽相同,也不必过于悲伤。
总结:
人人都会老,人人有老时。关注老人、关爱老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能否给“空巢老人”提供一个有保障、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关乎着社会和谐、民族尊严,这是相关部门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适用场景:养老机构设立审批、养老服务质量评估
报告要点: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建立健康档案制度、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行文逻辑: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服务内容→规范内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界定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的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