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非遗文化保护调研、乡村文化传承分析
报告要点:传统歌舞活动持续开展、青少年文化认知缺失、文化传承人主动担当
行文逻辑:调研走访→发现现象→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苗族人们的能歌善舞以及对歌舞的热爱在这里表露无遗。记得我们到达的那天已经晚上十一多了,可村里面那回荡的苗歌丝毫没有疲惫的感觉,一直延续到晚上十二多才停下来!调研中还得知扭仁村是周围人口较少然喇叭最多的村,通宵达旦的歌声在这也是常有的事。
调查中发现这里的小孩几乎都不懂不会这些传统的东西,一方面是他们的父母很少有时间也没有这份心去教他们,另一方面是他们自己不喜欢难得静下心来学习。当然这其中更大的是没有被重视起来,社会风气和现状的驱使,大家都在忙于为生计奔波跟本就难以顾及这些。平时的对唱更多注重于各自的一种休闲和爱好,而没有想过如何继承和发展。这些事实的反映不得不让我们为祖国文化遗产的继承感到担忧,即使在这种地方都被利益深深的覆盖那些所谓的保护政策起到的作用实在微乎其微。当然这也不是一个政策那么简单的事情,要想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整体形式的改变(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更需要苗族同胞们乐于奉献,愿意用自己的生命来维护和继承祖辈的传统。这些都需要社会力量和国家政策的相应扶住,毕竟民以食为天只有在解决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后人们才能把多余的精力投入到精神世界里。值得庆幸的是在我们回来的前一天,麻老师跟说了许多关于苗族文化方面的事,最后还拿出了他自己的一本根据一段发生在清初民国时期的追求爱情自由的故事。并告诉我们他将用他的一生来继承祖辈留下来的优良传统并将其传承下去……
适用场景:景区管理权分离探索、民族文化保护立法研究
报告要点:苗族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法制建设缺位问题、景区产权归属立法探讨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指出问题→提出对策→明确原则→制定方案
旅游业被喻为无烟的xx产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迅猛的产业之一。近年来,在我国旅游文化产业蒸蒸日上的大背景下,湘西xx苗族旅游文化产业来势很好。据统计,xxxx年接待游客24.28万人次,直接旅游收入5338万元,占全县旅游总收入的40%以上,在带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特殊作用。
湘西xx苗族旅游文化产业的发展,一方面给当地带来了经济发展,也引发了社会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关注和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急功近利,管理缺位和保护不力等原因,也带来了环境被破坏,文化被误解、歪曲等负面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凸显了湘西xx苗族传统文化在立法方面的缺失和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因此,加快xx苗族文化旅游的立法步伐,尤显迫切。本文就此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旅游开发对xx苗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开发过程其实就是保护过程,要在发掘、整理和提炼xx苗族、风俗习惯、历史掌故、神话传说,民间艺术,舞蹈戏曲,音乐美术,民间技艺,服饰饮食,接待礼仪等苗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同时,注重保护。当前,xx旅游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过程面临突出的法制问题。
一是商业化趋重,苗族文化“失真”问题;
二是文化同化使其原生态环境开始面临的破坏。
(一)当前xx苗族文化旅游资源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立法方面不到位,甚至缺位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湘西作为湖南省旅游大州,虽然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旅游法》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成绩有目共睹,但问题也不容小觑。当前,就xx区苗族文化旅游立法工作事前调研不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缺乏针对性,未突出地方特色,有的如《xx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尚未出台,虽有规划,未有保护条例,法制缺位。有的立法内容过于原则性,缺乏有效规范,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为旅游资源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同样立法中重视旅游文化资源法律保护,对xx区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缺乏关注。
二是执法方面也面临缺位与不到位的问题。xx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一直没有成立,管理存在缺位。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也没有成立,行业管理规定落实不够,缺乏标准化。
(二)发展xx旅游文化产业的法律对策。
一是xx苗族文化旅游资源法律保障应坚持四个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xx苗族文化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在制定景区规划时加大对资源的法律保障,实现可持续性;坚持预防为主原则,xx景区独特的景观与周围自然环境浑然一体,一旦破坏,后世修补无济于事;实际可操性原则,结合xx景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与法规政策、法律、《条例》相衔接,解决法律实际过程中的区域差别问题;坚持公众参与原则,民族文化植根民间,开发与保护必须建立民间主动参与上。
二是加强对xx区旅游文化资源调研,使立法具有民族特色。加强就xx景区旅游文化资源开展资源调研,使立法具有民族特色。加强就xx景区旅游文化资源开展立法调研,制定立法规划,加紧出台xx非物质文化、xx景区,苗族特色建筑等方面的法规,及时有效地保护文化旅游资源。地方性法规一定要具有区域色彩和苗族特色,在立法中加以规范。
三是通过立法实现xx景区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xx景区旅游文化资源所有权属国家、管理权在政府部门,经营权属开发商和经营商,但是xx苗族文化属于本地区所有、集体所有的部分产权,建立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解决,属于个人的"产权建设采取变通试解决。鉴于过往政出多门,“管理多头、管理混乱、都在管理、都不管理”的局面,建议在xx景区设置统一权限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依据地方实际,采取独创性的管理模式。
四是通过立法解决xx区村、镇共享发展收益机制。在立法中明确xx苗族地区对发展方式的选择权和参与权,尊重民族习惯,保护民族文化,促进xx景区民族文化活动中的村镇参与,群众参与,赋予群众在规划和决策中的发言权和收益权。在立法中明确规定,xx苗族地区村、镇参与,群众参与利益分配机制和补偿机制,有利于苗族文化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五是加强对xx景区旅游文化资源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规范旅游文化开发与保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