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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报告十篇

发布时间:2024-10-25 热度:63

土地调查报告

第一篇 土地调查报告2650字

我国土地总面积占世界土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点二,居使劲儿第三位,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只有11.65亩,仅占世界品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39亩,占世界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因此,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特点是“一多三少”,即总量多,人均土地面积少,高质量的耕地面积少,可以开发的后背资源少。

我国农村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二,我村人口大概800余人,在我县属于人口较少的村。由于地理条件的差异,我们与其他的大村相比,就经济,农业等个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大部分人以外出务工为主,年收入不会超过五万,因为长年在外,家中的农田基本处于荒废状态,原本肥沃的土地现在变得异常的贫瘠,从生的杂草替换了作物,土壤也因年久未翻变得异常的坚固,杂树根紧紧的抓住土壤使有人结块,良土基本上不具备再肥沃的可能。

以上是土地利用不好的第一个原因。

其二,__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广大农村响应了国家的政策,纷纷开展了这项活动,然而有些见利忘本的人,歪曲了这一政策,吧自家大量的更多都拿出来变成林地,其目的就是为了那少量的钱,这样,又一批良土被占据,本来不多的耕地已经接近了“灭绝”的边缘。

其三,农村道路的修建,原有公路的硬化,拓宽,甚至,有些人为了新修的公路的美观,居然毫不吝惜的将大量的农田占据。然而这些土地却没有得到再生的可能,使整个农村的田地得到进一步的浪费,试想一下,在农村,新修一条那样美观的公路有什么意义,整个村名考的就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天气不好的情况下,还有可能遭受挨饿,大面积的土地被占据,对村名有什么样的好处?

当然,我们不反对农村的基本住房用地,可是,仍然有大部分人不守规则,他们在原有的批地上随便的扩大自己的建房用地,将原本是80平方的变成120,或者是更大,调查了一户这样的村名,他回答得很简单,为了以后子孙不用再为住房发愁,其实,他们是否想过,自己的子孙以后靠什么生活,土地,外出务工?这个事暂时谁也说不清,可是,如果你的暂时在外工作,你盲目的扩大又有何用,倘若在家,没有土地他又怎样生存?

其四,我村地处海拔较高的山谷中,容易发生像泥石流,山体滑坡的事故,每到雨季,大量的土地将面临着被掩埋的处境,大雨一过,大块的石头覆盖了更耕地,使得可利用土地减少。

存在农村的最严重的问题可能是纠纷问题:

其一:乡镇没有起必要的指导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工作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村两委直选的展开,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能力弱化,不能及时对村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是有批准权的,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同时,对于农村承包户依法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是确定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是,通过所审理的土地纠纷案件可以看到,土地向外发包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几乎占不到三分之一。很多承包户根本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土地权属模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二:农民自身的土地法律意识不够 农民盲目的认为自己暂时承包的土地就是自己的,并没有形成土地是国家的这一意识,造成了土地纠纷问题中难以调节的问题,一次,我们在着力促进农民的收入提高的同时,也有必要提高一下农民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教育农民 1.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旨在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2.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的教育,他们被民选,就得为民用,他们需要在村里宣传相关的土地法规,加强村民的守法思想,这样能有效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问题。

其三祖辈留下的老问题 我在村中暗暗的调查了两家因为土地纠纷而又矛盾的村民,他们各自说得的有理由,一个是这样说的,:“我们祖辈的地本来是平均分 的,可是到了我们这一代,他拥有的地却比我家多得多,我觉得肯定不公平”,另外一个却这样说,:“在我祖辈的时候,我家的人口比他家多,得到的土地自然比他们家多,那是我们家6口人,他家才3口,按人口分配,这样有什么不对吗?”他们的话都很精辟,我翻译成普通话就这么个意思,用我家乡的方言内涵更深。

当然,问题的产生,我们不能让它一直

妨碍我们耕地的开垦,我们急需一些解决的办法,让现有的耕地不再减少。

1、减少不必要的用地,比如:公路的美观化造成的大面积的土地浪费的现象,

2、加强对建房用地的督查,对那些随便扩大建房面积的农户采取一定的惩罚,

3、加强防范,对一些容易遭天灾的耕地实施一定的保护措施,比如提前了解耕种时天气情况,将损失降到最低

4、解决纠纷问题,这也是一个大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a、改变农业补贴方式

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的依据是农地,有地的农民有补贴,没地的农民没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与国家补贴农业的初衷并不相符,也激发了由农地产生的矛盾。因此,可以将基于农地的补贴改为对农业经营者的补贴。

b、增加补偿的力度

这样可加大对懒惰农民的刺激,是他们重新拿起锄头,去开垦属于自己的土地,当然,国家在这个方面做得很好,国家早取消了对土地的交税,在一定程度上补助农民每亩地15块左右,对土地的重新利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c、发挥乡镇和村委会的作用

在村委会中,应该有一名懂法,维法的村官,这样,他能每隔一段时间宣传土地的基本法规,使每个村民做到心中有法的意识

当然,我作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有必要了解一些相关的信息,我市为既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的大量要求,又守住耕地红线的目标,我市国土资源部局女里争取省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同时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增加耕地储备,据去年的统计,我市增加耕地963.8公顷,这对当前农村耕地少的问题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再者,国家两免一补的政策落实下来,极大程度上鼓励了农民中的的积极性。

这样下去,农村的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增加指日可待。

第二篇 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的调查报告2150字

市农村经济研究会

项目确定

_____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常州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从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加快实现农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的科学发展目标,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创建万顷良田,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2023年10月,市有关部门开始会同_____镇镇、村干部对_____村的土地资源和使用现状进行了调查勘察,发现该村土地面积较大,土地利用效率不高,表现农民居住分散,生产经营凌乱,土地荒废较多,农田基础设施落后破损不配套,洪、涝、渍等灾害威胁严重。存在四多一差的局面(即废塘、废沟、废埂、荒边角地多,土地利用率差)由此表明土地整治潜力较大。

于是,市有关部门与镇、村干部商讨着手制订了土地整治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分别召开了全村党员干部会、村民代表会、进行个别走访,围绕整治方案》,做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目标要求,统一政策措施。在达成干群共识的基础上,_____市政府逐级向省厅申报了_____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和常州_____市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并分别获取了批复。

实施进程

市政府领导对实施项目工程高度重视,以积极严谨的态度,组建市、镇两级实施项目领导小组。市长、镇长亲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下设了工程指挥部和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切实加强了实施项目思想发动,目标要求、政策措施、建章立制、岗位责任、部门协调方面的领导,国土局征地服务中心作为项目主管,严格把好对施工单位招标资质程序关、验收结算关,由此如期如质,保障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是完成了对531户拆迁农民的人口、房屋、土地、林木、水产、青苗、附着物的权属勘测、评估、登记造册等工作;

三是完成了800多亩村基、废塘、废沟、废埂、荒边角地的平整复耕和建设用地的整理工程;

六是选择了6户种田能手,落实了转包土地4500余亩,完成了转包签约和转包拨款,实现了现代农业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的耕作经营;此外,还落实了1户转包土地500亩,专业开发了花卉苗木的经营园地。

已取成效

实践证明,该项土地整治工程,已经取得了一举创多得,三农变新貌的显著成效,具体表现在七个方面:

第一、通过对工程区15个小村并大村的拆迁安置和四多一差的整治,已经新增耕地800亩左右,按60%分给农民,40%留作村集体。每年可为农民和集休增加土地转包收入61万元,每年可增加粮食产量65万公斤;

第二、农民拆迁安置得益巨大。按拆除旧房面积置换新房面积每平方补偿100元计算,农民可获得补偿费900余万元;以安置新房升值计算(旧房600元/平方米、新房现市场价1450元/平方米),每平方米新房增值850元,共计升值达7980万元;

第三、改变了延续几百年来分散居住、经营凌乱、自供自给的小农经济格局,创建了经营规模化、产品专业化、耕作机械化、管理科学化现代农业的生产基地,今年5月底笔者在大溪河桥头瞭望增福圩一望无际的金璨麦浪,夏粮已经喜获丰收;

第四、随着创建农业现代化、机械化的经营模式,工程区通过土地流转承包新增了剩余劳力420人,其中外出务工的160人,人均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其余剩余劳力就地耕作聘用,开拓了农民致富的新途径。

第五、完善新建了万顷良田的配套设施,加固了农田的旱涝保收率,提高了优质高产的生产力,增加了提供市场的商品率。

第六、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通过拆迁安置帮助520户农民告别了分散陈旧、环境冷落、夜无照明、邻里稀少、生活孤单的旧居,住进了城镇化公寓式的新楼房,分享了集居新村的美丽环境和公益服务;

第七、项目总投资17100万元,全部新增了扩大内需的购买力,有效地促进了建筑工业、材料工业、施工工业、居家工业的新发展。

由此可见,实施《土地整治方案》。不单是开发了土地资源、提高了土地使用效力,而且是一项一举多得的惠民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核心任务,具有深远广阔的示范推广价值。

存在问题

从总体上评估:该项目评选正确,实施进度较快,已取成效显著,但根据干群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施工项目还没有了边,拖着一个未完工程的尾巴;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由于村庄拆迁延期不能同步,造成个别地块田面高程有误差,灌溉困难;由于河沟坑塘较深,土地平整后产生了一定的自然沉降现象,不利于耕种;建设《万顷良田》还缺一些配套设施;新房安置区还存在脏乱差缺配套的问题等等需要加强物业管理。

几点建议

为了善始善终完美地完成工程项目,提高示范推广价值,我们建议:

一、项目主管单位应按原定方案,组织进行一次对施工合同的检查验收,听取干群意见,做到拾遗补缺,加速完成未了工程,在干群满意的情况下宣布工程结束,由村干承接后续管理,据匡算完成扫尾工程,创建真正意义上的万顷良田,还需修补配套建设及投资。

二、为实现工程目标,在完善基础设施的条件下,必须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村委应招聘人才,设立产地服务中心、农科研究室,依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种田大户提供科技和信息服务,以便发挥项目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的高产优质目标;

三、要为拆迁安置新建的增福新村进一步完善公益性配套设施,做到绿化成荫、环卫清心、花台草坪、路灯照明、超市便民、诸室齐全,着力构建一个美丽的增福新村,不断增添村民的幸福指数。

第三篇 土地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1700字

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特别是我省落实农业税全部取消和粮食直补政策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但也由此带来了一些矛盾,特别是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矛盾尤为突出,从去年以来,全县共发生上访330件,涉及人员在千人以上。

一、土地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上访反映的问题来看,造成土地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十二个原因。

(一)普通的上访案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由于各种原因未分到承包地问题,约占上访案的75%。一是户口在本村,全家已搬迁外地多年,按照饶河县二轮土地承包规定未能分到承包地;二是因二轮土地承包前欠集体两提款、计划生育罚款或在化解农村不良债务时不愿分摊村集体债务等,土地被抽回;三是婚出婚入妇女因两地承包时间不统一或村定土政策等一些妇女分到土地或地被抽回;四是因当初落户手续不全或与村有不要地协议未分得地;五是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人口要求分地。

(二)特殊的上访案是机动地发包不合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约占有10%。一是机动地发包时间过长,有的长达30年,合同不规范;二是因村欠个人债务,抽出村民地抵债年限过长,农民要求毁约还地;三是农户之间土地转包、转让,现因政策调整引发合同纠纷。

(三)比较棘手的案件是土地权属不清,通过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纠纷案,纷占15%。一是地方与森工林场地权属不清,农户已开垦多年荒地,有的已办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已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林场近年来却以在其林业区域内强行收回引发矛盾。二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农户在集体耕地周边开垦的荒地,已向集体交积累多年,并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有的土地却被土地部门以1983年后开荒地应属国有荒地,办理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地被乡政府对外发包引发矛盾。四是集体确实既无地源又无经济实力解决解决应享受土地承包地未分地的纠纷。

二、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扼制村委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性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加强领导。政府必须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搞突破。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宣传政策、制定方案、接待上访、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落实一免两补政策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中,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作为重要内容一并推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权属案件要依法加快办理;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合同仲裁,维护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要责任到人,一抓到底。要认真处理好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上访问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诿、不拖拉,敢于并善于解决各种矛盾,坚决防止因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而引发恶性案(事)件。

(三)政策疏导。稳定和巩固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矗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混乱错杂,是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因此,各级政府要正视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涉农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开展政策下乡活动,深入讲解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现场解答农民的问题,让农民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四)分流农民。真做好无地和少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这部分农民增加收入。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没有分到或只分到少量承包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他们通过承包其它集体资源、发展养殖业和多种经营、外出务工等途径拓宽增收渠道。对在县城就业的农民有关部门要进行免费技能,并在税费征收上予以优惠,鼓励闲散农民进城经商,减少农村土地压力。

第四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2700字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___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3年至2023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2003年3 件;2023年5件;2023年6件;2023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2023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2023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23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2023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 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篇 土地调查与制图实习报告2750字

一、实习区概况

昌黎县东临渤海,北枕碣石,西南挟滦河,是连结华北与东北两大经济区的'经济走廊',区位优势明显。全县辖10镇、6乡、1个城郊区,446个行政村,人口54.8万人,总面积1212.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4万亩。昌黎县由山丘、平原、浅海和滩涂构成了多相性资源结构,自然资源丰富。昌黎镇素有花果之乡之美誉。近年来,花卉栽培长足发展,大量中高档花卉,远销京、津、唐、东北等中城市,走进家庭,美化环境。昌黎碣石山路水果品种丰富,久负盛名,葡萄、苹果、桃、梨等干鲜果品不断得到品种改良优化,大大丰富了果品市场。

城郊区刘李庄村位于昌黎县城郊区东侧,与县城接壤,临近外环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利,同时辐射周边西沙河村、太平庄村、东高庄村、中卓庄村、西钱庄村、东钱庄村。城郊区刘李庄村是秦皇岛市无公害蔬菜水果生产基地,每年种植大棚甘蓝、菜花__多亩,油桃400亩,草莓100多亩,年生产各类蔬菜__多万斤,年产油桃160万斤,年产草莓100万斤。

二、实习目的

为培养学生野外研究土壤和环境的工作能力,使学生正确掌握土壤调查与制图的一般程序、原则、原理和主要内容。同时也为培养学生艰苦奋斗、事实求是的工作作风,增强体质,逐步适应野外工作环境,特进行本次教学实习。通过本教学实习要求学生能正确掌握'土壤调查与制图'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同时也为激发学生专业兴趣、树立为资源环境事业献身的思想奠定基础。

三、实习计划

实习时间共安排5天,分野外调查和室内制图两个阶段。

1.野外调查阶段

1)上午进行基本路线调查的原理和技术的讲解,领取实习工具。下午,在带队老师的带领下到达刘李庄,同时进行路线勘察,了解刘李庄的主要的土地利用类型。(第一天)

2)开始对刘李庄进行详查,并绘制成图。(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上午)

2.室内制图阶段

1)

室内拼图。

各小组进行边界区域的拼接,对差异较大的地区需在进行野外定点调查。(第四天下午,第五天上午)

2)写实习报告。(第五天下午)

四、实习内容与过程

本次实习是以1:1正射影像为工作底图,调查作业面积为2km_1km,应用土壤调查与制图的原理与方法完成刘李庄周边的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与制图。

1、准备工作

周一,我们于上午8:00在资源与环境实验室开始实习准备工作。吴老师首先把我们分成了六个工作小组,并在每个组选出两个小组长,负责统筹本组的工作。然后,就实习内容、步骤、出图精度、验收标准及安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指出在实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接着,每个小组分到一套实习工具:底图(航片)一张,地形图一张,三角板一套,圆规一套,铅笔一支,小刀一把,gps定位仪一台,标杆一个,卷尺一个,橡皮一块,木板一块,书包一个,地质罗盘仪一个。最后每个小组根据自己的区域制定了勘察路线和工作计划。

下午,在吴老师、张老师和常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向目的地出发,进行路线勘察工作。每到一个小组的目的地,老师们都进行了认真的讲解如何辨认自己在地图上的位置和如何确定工作区域的边界。然后,带领其他小组继续前进。我们小组被分在最远的区域刘李庄周围的土地,正好有几条道路穿过整个区域,把我们的区域分割成几部分有利于我们展开分布调查。我们首先进行初步的调查,熟悉调查的技术和技巧,然后在从最远处向近处开始调查,在熟悉的调查技术的情况下完成整个村庄典型区域的调查。

2、调绘与补测

周二,我们上午7:30到达目的地,开始进行调绘,由于刚刚开始,找不到工作的特点,进度稍慢。首先对南和西的边界以内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gps定位。并绘制上图,具体工作方法是:将实行区的同一土地利用的边界进行gps定位。并换算出在地图上实际到我们所在位置的距离,进行绘制上图。gps仪是经三个点校准后的,纬度不差,经度差-4.5′。测完西边及南边后,向东走,调查大棚里种植情况。毛桃、油桃和草莓居多,然后我们将各大棚进行定位。并测绘上图。然后,由工作底图上的路结合实地情况绘制图斑,最后绘制耕地。

下午进行了村边的绘制,由于村的南头,有几外扩建的新建筑,我们进行实地补测,并结合工作底图,进行绘制上图。

由于是第一天,不论从精力上和熟练程度上都不是很高,进度稍慢,但经过我们团结协作,还是超额完成了第一天的任务。

周三上午7:00,我们在刘李庄及以北地区进行调绘和补测。吸取昨天的经验,并延长工作时间以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完成,我们7:00就已经抵达刘李庄,并开始了紧张的工作。首先,我们对昨天的图面进行了简单的整理,以确保今天的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今天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刘李庄村内和东西北边廓,在东边廓处。由于地形和地图的原因,一度找不到我们所在的位置,经过一块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借助gps定位仪,最终找到了我们的位置,并绘制上图。

中午,我们为了节省时间,没有回学校吃饭和休息。下午1:30左右就开始了勘查和实测。由于刘李庄北边有一条饮马河,故在其周围出现了许多桃树种植大棚。经过与老乡的交谈得知:由于饮马河过去三年一来水,将大量的有机质积累到河的两岸,使大堤上的土壤非常的肥沃,适合于蔬菜和果树的栽培。当谈及效益问题时,老乡流露出无比喜悦的笑容:每亩地种植桃树大概为110棵,每颗的产值大约有260元人民币,然后减去15元的投资,大约净产值为240元这样算下来,每亩地大约有26000元的效益。他称,自己种了7亩地,也就说,这一年,利润达18万之多。然后我们将饮马河周围的大棚进行了gps定点,然后经过计算将其标在图上。

第四天周四上午7:00我们于饮马河畔进行补测。截止到昨天,工作基本完成剩下就是测一下北头的边界和剩下的检查补测,我们于10:00左右完成了所有的绘制上图工作。3、室内拼图

对各个小组的几天来的调查进行总结,并对各个小组完成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壤侵蚀图进行拼接。

在绘制各个图之前,现在每组的薄膜上确定了控制点,方便拼合是图幅能够准确匹配,我们先按控制点将四个小组的图拼合后者在一张较大的薄膜上将各个小组的图绘制到一张上去。拼合完成后进行对图幅进行修饰,绘制图例、比例尺和图幅名称等。五实习总结与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土壤资源调查与制图实习活动,我们对这门课程的内容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巩固了课堂基本理论知识,引证、丰富已学过的专业课程内容,提高我们在生产实际中调查研究、观察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增强了我们对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加深对土壤调查与评价的认识,了解如何综合运用所学过的知识,解决实际的土壤调查问题;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土壤资源调查与评价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仅依靠平时课堂上的听课学习是远远不够的,课外亲身实习,亲自去完成老师布置的实习任务才能更全面的提高自己的能力,才能对这门课有更感性的认识。

最后,在这里要感谢吴老师及其他两位老师在课程实习过程中给予我们的帮助与指导。

第六篇 2023年农村土地调查报告27900字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___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至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3件;5件;6件;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 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_。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规范,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 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则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发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避免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规范,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针对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他们参加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陈兴林)

关于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情况分析

1、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从1月1日至今年5月30日,秀山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0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2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件,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4件,承包地经营权继承纠纷1件。秀山法院共审结33件,未结8件。一审判决18件,调解结案9件,准予撤诉5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上诉案件4件,其中,维持1件,改判3件。

2、情况分析

⑴案件类型及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占所有案件的53.6%,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24.3%,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让纠纷各占9.7%,其余占2.7%。

⑵结案情况分析

在已结33件中,判决案件18件,判决率为54.5%,调解结案9件,调解率为27.3%,撤诉案件5件,撤诉率为15.2%,裁定驳回起诉1件,占3%。判决案件中,未上诉案件13件,服判率为72.2%,上诉案件5件,上诉率为27.8%,上诉维持1件,维持率为20%,改判4件,改判率为80%。

二、土地承包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出嫁女承包地经营权司法保护的困惑。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婚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于解决的问题。比如,秀山法院审理的李跃祥、李凤银诉苦竹园组、第三人李宗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和周仕英、文妹仙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均存在难于保护的情况。具体讲,前案中,李跃祥、李凤银以苦竹园组将其承包地在第二轮承包时违法调整给李宗文,请求确认苦竹园组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违法调整部分无效,并返还承包地。经本院查明,李跃祥系李宗文之父,李宗文系李凤银之长兄,李凤银出嫁后未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回乡居住。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二原告不在家情况下,李宗文代表全家承包了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土地,故本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释明应找李宗文要求分配承包地即可。判决生效后,除李跃祥承包份额土地,因李宗文与其有赡养协议,明确土地由李宗文耕种外,李凤银应得份额承包地,历经组、村、政府解决至今未果。文妹仙、周仕英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1980年,周仕英与刘代云再婚,未办结婚证,周携女文妹仙与刘代云一家共同生活。现周仕英未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其份额承包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司法解释性规定。周仕英与刘代云属事实婚姻,周未主张离婚,提出分割承包地份额,则不属前述条文规定情况,且适用该条文的反对解释,即理解为,未提出离婚,法院则对夫妻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作处理,换言之,截今未将夫妻承包地分割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因此裁定驳回了周仕英的起诉。同理,文妹仙作为刘代云之继女,第一轮土地承包在刘的户内分得了相应份额的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对第一轮土地的延包,文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且在1999年解除了与“其夫”的同居关系,文曾数次要求其继父分其承包地未果,与其母同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承包地。亦因家庭成员间分割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亦驳回其起诉。并释明两点:其一,若文的承包地仍在刘代云户内,文可向发包方要求独立承包土地,由发包方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二,发包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调整土地,刘代云之子结婚分立成户,刘将文的份额分配给了其子,且其子另行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证,文则可以发包方为被告,刘之子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将文的份额承包地承包给第三人无效,要求返还承包地。但该建议存在疑点,文是出嫁女,刘代云才是户主,只有户主代表承包方才能提起确认调整承包土地无效的诉讼。刘代云在户内将土地调整给其子,他不可能提起诉讼的。此类方法存在程序障碍,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后,文妹仙要求分得相应份额承包地的问题亦历经组、居委会和镇政府解决,至今未果,出嫁女承包地权利实现的途径何在?

《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是明确的,但实现其权利的途径不广,某户之女的土地被违法调整,某户提起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中,发包方违法调整行为无效,可返还土地,这类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本院审理的前述两案,法律保护缺乏规范,至今未解决,究其原因,是审判系统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准入制度,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否则,问题迎刃而解。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性质的话,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又何妨呢?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法院工作量,拓展了受案范围而已。

2、司法解释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的规定与现实的冲突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该规定解决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间可互换承包地经营权的问题。但该法未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规定。只是最高法院《规定》第十五条“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______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作出了规定。

我县地处渝、湘、黔三省市交界地带,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互换承包地经营权,常发生在组际间、村际间、乡际间,甚至省际间,由于历史的原因,村民小组间的地域范围常相互交叉,给农户耕种土地带来不便,互换承包地,可一定程度节省农户的人力和物力,提高生产效率,这无疑是一件好事。

这类纠纷一旦诉诸法院,审理中将存在如下问题:其一、互换土地农户双方均未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违反十五条规定程序;其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事前同意或是事后追认。一般情况,不同组间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组长和其他农户一般不反对,各农户亦认为他人的互换行为未损害自身利益,发生纠纷后,则对是否同意互换因可能影响与纠纷双方的关系,不发表意见。是否将该类互换行为一律认定无效呢?实难处理。本院正在审理文绍军诉周胜学、周云补确认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文绍军之父在第一轮承包后将建有酒房的0.8亩土地与不同组的被告进行互换,被告则在互换后的酒房烤酒,第二轮承包时,则将酒房部分的土地载入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此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办理建房手续后建房(价值十万余元),现原告请求确认互换协议无效。该互换行为违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确认协议无效,互相返还承包地。因双方过错造成被告的建房损失,则应由双方承担。假如如此裁判,被告的损失是巨大的,原告亦面临难于赔偿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该案中,被告建房行为经组、村、乡等同意,办理了相应手续,应视为合法,对建房部分则应考虑不予返还。其余土地则应予返还。该案审理中,为研究提出以上想法。但建房是经互换后的土地所有组组长、村主任同意的,被告修建此房,举全家之财力而为,按无效处理,损失巨大,甚至加剧矛盾,法院必将在上述两者之间作出取舍性裁判。

针对该案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规定》第十五条,建议增设: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互换土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应当认定互换行为有效,但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若需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有效。这样,以利土地的“流通”,维护互换双方的利益。《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过于严格,在审理的此类互换纠纷中,无一遵从了该规定,说明该规定亦不贴进百姓生产生活。如果该类互换土地因此而一律认定无效,显然从制度设置上就产生不稳定的因素。要想农户遵从你的规定,就必须要被百姓的普遍接受,否则,规定的设置形同虚设,只有发生纠纷的此类互换受到了司法审判的调整,那些大量存在于民间的此类互换仍将继续存在。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普遍性问题。

我县有十四万余农户,现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所占比重极低。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否则,长期存在,只不过在不同时期引发纠纷罢了。具体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以下普遍性问题:

第一、第一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80年、1981年,虽成为历史,但当时我国土地承包处在探索初试阶段,我县农村大量的家庭承包,无土地承包分户清册,无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1998年开展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虽在《土地承包法》公布实施前发生的,实质上是对第一轮承包土地的延包,所签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座谈会同仁提出了以下问题:①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安排人员统一填写的,甚至承包方的签名也是由工作人员填写的;②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土地发生了微量变化,比如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农户,现分立成两户,对死绝户土地、婚进婚出人口、新增人口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必要调整,但缺乏承包人对实际承包土地的确认;③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我县以当年7月1日为承包的起点时间,在填写承包合同后,颁发到农户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迟缓,有的农户在几年后才拿到证书;④承包合同书在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后,并未让农户当时持有,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附有合同,农户持有证书后,才清楚自己承包土地的范围和权利义务;⑤农村自留地,未纳入承包合同承包土地范围,自留地、饲料地是农村大集体时分给各家各户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未纳入承包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亦未作为承包土地进行发包。农村自留地纠纷大量存在,因无合同、无证书,此类纠纷的处理难度更大;⑥我县少量农村未签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述因素的存在,将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大量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任务将是十分繁重的。

4、过境高速公路和其他建设征地中可能引发大量的征地补偿费用纠纷案件。

重庆至长沙的高速公路秀山过境段长达48公里,征地工作已全面展开,有关部门正在认真做好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费落实后,将会在农户间因承包地、林地、荒地、林木、自留地、房屋四至界线不清等因素,引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类纠纷甚至会发生在农户内部成员之间,也可能引发征地补偿的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性质作了明文规定,但政府部门在操作中很难将上述规定落到实处。

按《解释》规定的精神,征地补偿费用有三,其一、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物的灭失的补偿,青苗补偿费只有是补给承包方或青苗的实际投入者,附着物补偿费补给附作物的所有者;其二、安置补偿费,性质是对承包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可能出现被发包方截留的案件;其三,土地补偿费,性质是对所有权人的补偿,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在座谈中,与会同志提出了这样的情况:①支付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用,只惯以土地补偿费的名称,未按解释规定作三个层面的划分;②将土地补偿费一并支付给农户,谁的承包地被征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归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将来,可能引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确认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的案件;③一地双包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有相互交叉部分存在,在征地部门作出补偿时发生争议,此类纠纷,应以权属清楚为前提,意味着,首先存在政府部门对林地权、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或承包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判后,再行分配已征地补偿费用。

纠纷的发生,常因不遵从规范、规则造成的,征地部门和农户必须广泛宣传和学习政策、法律和解释规定,方能遵从,否则,将引发纠纷。法院应加强和政府部门的沟通,加大对解释宣传的力度,力争防患于未然,将纠纷减少到最低程度。

几年来,秀山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和《解释》规定的精神,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对涉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流转纠纷和征地补偿费用纠纷等案件进行积极干预和调整,实现了对土地承包户权利、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案件不多、谈不上有何经验,但审判实践遇到的问题不少,其中,外出务工农户土地被发包方收回,现农户回乡要地,一般均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最高院辛正郁老师所讲不存在诉讼时效的理解,因无具体司法解释,审理中存在难度,希尽快上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利操作。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问题和一些土地承包相关的问题,尝试性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报告高院,寄希望得到更高层面的解决。

(秀山法院 杨勇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结合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 纠纷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根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总量明显增加。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受理18件,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体诉讼和类似诉讼增多。由于村社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审理难度大。本院受理了合川市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 ,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此外,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门镇太平村3个社、吉福村5个社、任沟村1个社和水碓村1个社分别诉重庆万寿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起诉村民或农户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我院受理的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社当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达的33%。村社当被告或因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其中,既有剥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也有执行当地政策和依约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为。

4、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同时,很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诉请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请求返回承包经营权,但其实质是请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产生的各种补偿费。因笔者所在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辖区内草街水利枢纽工程、富金坝水电站、西师育才学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厂、矿石场的兴建,大量纠纷因征地补偿费或租地费分配引发。以前因种地无利可图而漠视甚至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突然也对其经营权珍视起来。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本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类:

1、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主要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等变更引起的纠纷。包括:(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3)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进城等,户口也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

2、经营权流转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免,而且国家还倒补贴,原承包户主张转包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接收户主张转让不愿退,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以前不少农民弃田荒地,外出务工经商,又不承担税费和提留等。村干部为不使税费落空,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又履行了税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来了,找代耕户或村组集体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

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前文已经提到,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和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逐年增多。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不但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各类补偿费纠纷,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请求土地实际耕种者返回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费纠纷,还包括表面上诉请返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因返还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补偿费的纠纷。前两者案件是单纯的给付之诉,后者则需要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承包经营权是否遭到侵害。

4、承包合同纠纷。一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合同对承包费交纳的期限约定不明,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二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发包方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这类纠纷既有违约,也包含了侵权。三是因承包合同损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请求确认其无效。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

5、经营权侵权纠纷。(1)违法收回“农转非”承包地。农户进入小城镇落户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 。(2)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强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3)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为搞退耕还林等政绩工程,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由村社组织出面进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___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3月《______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6号)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脱节。此外,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更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例如,在合川市,为“完善土地承包和搞活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合委发(1994)43号、合委办发(1994)50号和合农委发(1994)28号文以及合川市辖区内所有第二轮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了“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而这种做法,早已为国发《〔1992〕52号》所禁止。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变,但是因为历史的、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合川市草街镇大庙村书记的话道出了其中的尴尬和无奈,“我们严格按照政府的规定办事,(收回“农转非”、外嫁女、撂荒农民的土地)即便错,也是政府的错。”

3、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然而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因素。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4、地方政府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表现为:(1)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占用大量的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5、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适用

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地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时有涉及。如何在司法裁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按照法律精神,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

1、关于受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法释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但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本文前面已经总结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而是以侵权的理由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当法院经过审理,才发现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案件解决的关键。确权问题给民事审判带来困扰,审判员之间认识不统一,裁判的不确定性凸现。实践中,确定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因权属证书与行政登记或承包合同矛盾引起,有的因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引起。对于这类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证书或合同或清册登记或者成因资格做实质审查进而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经营权;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需要以确认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为前提的案件,法院能否受理,不能一概而论。从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关于法释6号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精神看,司法解释对此的实质内涵应该包含两层意思,即本来就没有经营权和原来享有经营权后来发生争议两种情形。对于本来就不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如果提起实质为确认经营权的诉讼,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于以前享有承包经营权,但因户口迁出、出嫁、调整土地等种种原因而为经营权是否仍然保留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权属。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学术届一直存在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争论,司法实践中同样如此。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法》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绝对的权利即物权来保护的;债权说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目前来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归为用益物权的范畴系主流观点。“这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一是从用益物权的主旨看,一般认为是物的使用价值之支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旨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其社会保障价值方面,所以在承包方可能失去生活来源的境况下,其承包经营权应受到绝对保护;二是从权能来看,一般讲用益物权不包括对物的处分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讲,除不包括土地买卖权外,其他权能几乎相当于所有权;三是从权利的独立性看,承包经营权与权利设立的形式是相分离的;四是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我们认为,物权属性的界定,能够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但在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件中,应区分情况适用合同法和物权调整。一是区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承包期内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如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故对于违法收回迁入小城镇或打工撂荒者以及出嫁女的土地的,发包方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抗辩不能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至于其他形式的承包,因不涉及成员权的内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也没有限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合同来调整。当然如果当事人愿意使其承包经营权成为长期稳定的物权,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设定物权。二是区分承包关系和转

①李春林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中国法院网。

包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期限长,应当保持稳定性,因此,应当物权化。但对于转包关系,一般来说,设定的转包期限较短,没必要使之物权化,此种关系可以看做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总之,关于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物权方式救济为主,但请求合同上的补救也是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方式。

3、关于其它方式承包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由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往往发生在发包方和村社以外人员之间,对农村集体组织的大多数或全体成员有利害关系,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的效力。对于这类合同,上文在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论证中已经阐明了应区别对待,应归属合同法和债权理论调整。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第15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2款第(5) 、(6)项,《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第27条第2款、第48条第1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5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 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的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确认合同有效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视情增加。

五、审理农村承包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和体会

土地问题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妥善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审判实践,充分发挥法律智慧,探索更娴熟的审判技巧。在此,通过本院审理的几个案例,笔者谈几点体会。

1、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这里要强调的是法官的调查取证工作。在不违背《证据规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依照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总之,尽可能在证据使用时符合客观真实。在本院受理的吴尤建农户诉唐孝义一案,法官通过实地查看争议土地,走访村委会和群众等,最终还原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责任问题自然也水落石出。这需要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证据理论问题进行更为有针对性的探索。

2、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从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这种现象依然未有改观,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从本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看,只有一件因收回出嫁女承包地而诉讼的案例。 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践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

3、释明权问题。本院受理的情况表明,在一部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由于原告缺乏一定的诉讼技巧,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结合本院卿明云诉合川太和镇沙金村2社一案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否达到了案结事了,则值得探讨了。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实质是要求分配征地补偿费。按照《土地承包法》三十三条及中央“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是可以主张一定的土地补偿金的。如果在审理中,法院能够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则可达到原告的目的。对于很多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如果不能予以支持,法院也应当行使释明义务。即使经释明后,当事人不同意变更,需要驳回诉讼请求,也应在判决说理部分告知对损失部分另行诉讼。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不一定能很好的把握相关的法律关系,但是他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清楚的,司法处理中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则未必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4、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在农村大环境下,以前,种地无利可图,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本院在审理李隆富系列案件时,就是很好地运用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公平的基础上,既照顾了被告已经作出的巨大投入和土地已经成片种林的现状因而维护合同的效力,又考虑了村民土地的丧失情况对承包费予以增加,并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

5、注重调解。农村相对城市而言,社会结构较为稳定,同村农民之间大多沾亲带故或为几代邻居,因此做好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宜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此外,面临一些群体诉讼的案件,也迫切需要化解尖锐的现实矛盾。另外,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还应与政府部门进行多方位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利用多方面的力量,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已经在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中显示了其独特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合川法院 陶旭东 朱华惠)

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报告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余年的洗礼,目前农村经济已进入不断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实践阶段。分析这个阶段的新实践,农村经济已逐步出现这样一个明显特点:土地活则经济活,土地流转正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实现新一轮发展的“兴奋点”。

我县作为一个欠发达的内陆山区农业县,如何紧紧把握农崐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促进农村土地规范、高效流转,全面盘活、开发利用好土地这一与发展经济联系至关密切、潜能极为巨大的生产要素,对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带着这一课题,我们对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的调查。

一、我县土地流转的基本特点和成效憗

据不完全统计,我县土地的流转面积达7.62万亩,其中耕地1.8万亩,山林3.5万亩,果园2.2万亩,水面0.12万亩。调查中,我们发现土地流转较好的主要集中在209国道沿线和靖洪国防公路沿线的坪村、堡子、连山、林城、团河、黄茅、若水等乡镇,这些乡镇土地流转的面积约占全县的54%,其中土地流转较好的坪村镇共流转土地1532亩(其中耕地816亩,山地400亩,水面316亩)。综观我县土地流转情况,主要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1、流转的面积逐步扩大。从1995年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县土地流转的面积逐年增加。1995年全县土地流转面积不到2.1万亩,今年已达7.62万亩,增长了3.5倍。特别是近两年来,初步出现了由小块流转向成片规模流转的新变化。据不完全统计,全县一次性流转崐面积达20亩以上的就有370余宗。

2、流转的形式不断丰富。据调查,我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委托代管,即外出务工的农户委托亲戚、朋友、邻居耕种,税费负担与收益分配由代管人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商定,全县有80%以上的属崐于这种形式。二是反租倒包,即乡、村集体根据结构调整等需要将承包户的土地租过来,然后又转租给原承包户或其他农户。如堡子镇政府租赁该镇新店村、楼落村农户的200亩稻田,然后又转租给原来的农户或其他农户,用来集中连片开发无籽西瓜。三是股份合作,即集体或个人以土地入股,与他人或单位进行共同开发经营,分享效益。如林城镇大石板村粟多坤、粟多遇等人负责技术和资金,连山乡宋家洲村的9户农户以118亩稻田入股,实行股份合作,共同开发优质葡萄。这种分户管理的股份合作形式既解决了种田大户无田可种的矛盾,又解决了田主缺资金、缺技术搞开发的矛盾。四是集体重新发包或转包,即村组将集体“四荒地”、农户弃耕抛荒的土地重新发包或转包给农户。如团河镇向阳村以150元/亩的租金,承包了该村120亩土地(其中耕地80亩,河滩荒地40亩),经整理后崐以2.5万元/年的租金,发包给本村3户农户,规划用于建崐立鸡、鸭、猪、羊、鱼综合养殖场。憘五是对外招租,憗即村崐组集体将集中连片的低产田,或将集体原来统一经营或承崐包的山林、果园、水面及荒地,以招标的形式租给大户经营。团河镇官舟村将两块分别为300亩和500亩的荒地发包崐给两名洪江籍的农户,承包期20年,承包者带资金和技术落户团河,发展板栗和脐橙等优质水果。此外,拍卖、以租抵债等形式在土地流转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3、土地跨区域流转逐渐增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潜能的不断释放,许多能人大户已不满足于本地有限的土地资源,从而使土地跨村、跨乡、跨县流转的面积逐步扩大,土地经营逐步打破了传统的区域界限。据初步统计,全县跨区域流转的土地已达1.9万亩,占全县流转土地的25.2%。仅团河镇就对外(外县)招租1100余亩。连山、坪村、林城镇等交通方便的乡镇,对外更具吸引力。地灵乡的草莓大户吴国华就到坪村承包了稻田20亩,在国道边发展草莓;若水镇的胡清在连山承包30多亩耕地,同时转战怀化鸭嘴岩租赁荒山发展脆蜜桃。

我县土地流转虽然起步较晚,但产生的效益和影响是十分明显和积极的。一是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不少能人租赁集体或个人的土地,不再局限于耕种质次效低的农作物,而是逐步倾向于作物耕种的多样化、规模化,由耕种比较效益较低的油茶、水稻转向耕种优质水果、西瓜、大棚蔬菜、葡萄等比较效益较高的作物。目前全县在土地流转中已涌现出了一批调整结构的“排头兵”,为推动全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作出了示范。如坪村镇大顺村张光前崐等6户农户承包耕地84亩,全部改种水稻为种无籽西瓜、葡萄、草莓等,带动了当地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了全镇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在他们的带动下,全镇有120多户农崐户参与承包土地300多亩,用于种植无籽西瓜,获得了很好的收益。憘二是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力的合理转移。土地流转一方面催放了土地的巨大潜能,同时又进一步解放了劳动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大约有2万余名农村劳动力将耕地崐以流转的形式处理后,纷纷外出经商、开店、打工,从而有效解决了目前农村劳力过剩、弃耕抛荒现象严重的问题。崐憘三是提高了土地使用价值。土地合理流转后,土地逐步向大户和能人集中,经营者实现了市场化、规模化的生产,崐改变了农村经济长期存在的品种老化、管理落后、经营小崐打小闹的不良布局,使土地的潜能得到了大幅度的释放。崐如坪村镇农户张崇华承包了32亩耕地,用来种植无籽西瓜,崐今年产值达2.8万元,而32亩耕地用于种植水稻总收入仅1.崐4万元,只有种植无籽西瓜的50%。

四是培植了一批农村崐大户。憗随着土地流转的推进,生产要素不断向生产大户和崐能人集中,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生产大户和能人有了“用武之地”,一批发展农村经济的大户脱颖而出。目前,全县承包5亩土地以上的经营大户就有2100余户。黄茅乡白洋村陆明建等9户农民于1997年租赁本村300亩荒山,承包30年,至今已累计投入资金11万元,栽种优质板栗__株,优质梨树3000多株,杨梅、碰柑、脆蜜桃等崐1000多株,预计进入盛果期产值可达25万元以上,可以为15人以上提供劳动就业机会。

二、我县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憗

我县的土地流转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推动了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思想意识、机制束缚崐等因素的影响,我县土地流转仍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县土地合理、规范、高效流动。这些崐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流转的组织引导乏力。憗我县土地流动主要是农户自发进行的,个体化倾向较重。各级党委、政府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引导,至今没有规范的政策指导操作,没有明确具体的部门规范管理,致使我县农村土地难以实现规范、有序和高效流转。二是土地流转的市场培育滞后。全县干部群众“土地市场”的观念十分淡薄,县、乡、村三级都没有建立为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崐市场培育严重滞后,从而导致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交易管理都存在诸多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档次不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流转的形式档次不高。我县土地流转绝大部分仍属最低层次的委托代管形式。在我县7.62万崐亩流转土地当中,委托代管形式占82.4%以上。堡子镇流崐转的1235亩土地当中,委托代管形式流转的就达1000余亩,占流转总面积的81%,其它形式流转的仅占19%。而实践崐证明,低层次的委托代管所产生的效益仍然是比较低的。其二是流转地的开发档次不高。许多流转地仍处于自发的、粗放的、低层次的经营状态,流转规模小、投入低、科技崐含量不高、抵制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林城镇一户居民低崐价承包了8亩良田,但一年四季都是栽种一些“大路菜”,几分至2角钱一斤,效益很低,连上交那低得不能再低了的租金也成了问题。四是土地流转的管理欠规范。由于至今没有指导性文件,没有具体的部门组织管理,导致土地流转的管理欠规范。主要表现在:流转双方忽视必要的法律手续;交易监督滞后,集体“暗箱操作”仍有发生;流崐转服务体系欠完善,流转的档案、信息、价格都没有规范崐建立;利益保障还比较乏力,一些流转地的经营者反映要进一步宽松环境,支持他们生产发展。

三、促进我县土地合理有序流动的对策建议

根据我县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县要实现崐土地的规范高效流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提高认识,将推进土地流转作为实现农村经济新崐一轮大发展的关键来抓。土地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生崐产要素,“土能生万物,地可发千祥”就高度概括了土地崐的巨大潜能。但从新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来看,离开了土崐地流转,土地的潜能发挥受到了极大的束缚。长期形成的崐土地平均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机械统一的模式已明显不崐适宜农村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打破这一沉闷局崐面,就必须让土地流转活起来。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崐涉农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土地崐流转对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农村经济新一轮发展崐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充分认识土地流转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崐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崐领导。要大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土地市场”崐的观念,转变领导方式和职能,利用市场引、政策推、行政促、典型带等方式,大力活化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积极崐加快土地流转的进程。

2、强化宣传和引导,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崐要抓好土地流转,必须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崐憘一是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现实意义的宣传。憗要充分利用电视、崐广播、墙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土地流转意义的宣传,通过崐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盘活农村土地对发展农村崐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基层干部要深入村组,深崐入到土地流转过程当中,向群众讲清盘活土地与固守原有崐土地甚至弃耕抛荒的利弊,通过前后效益对比,提高农民崐对土地流转的重要性的认识。憘二是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典型崐的宣传。憗对那些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观念较新,经营效益崐较好的经营大户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切实崐发挥典型的带动作用。通过宣传,让更多农村或城镇的富崐余劳动力感到经营土地有利可图,从而自觉投入到土地流崐转当中,利用好土地资源,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憘三是各崐级党委政府、基层干部要善于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憗在土地崐流转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党

第七篇 县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3250字

近年来,全县各地在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引进业主,不断探索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有效地促进和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为深入了解全县土地流转和经营状况,对全县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目前土地流转中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形式

3、借用。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农业税仍由原承包人承担。涉及农户500余户,1500余人,土地面积1000余亩,约占流转面积的6%。

4、入股。承包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如双河镇铜锣、佛头、大佛、笔架、犁头、杨柳等8个村社,通过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茶场,经营收入在扣除应交税费和成本后,按股分红,农户还可应聘进企业务工,获得劳动报酬。

三、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土地流转机制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当前在一些地方仍然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些乡镇政府没有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放到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个大局来认识。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不够深入,群众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还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一些农户和部份土地承包业主对推进土地流转还存在三怕:一是部份农民怕土地转包出去后,自己丧失了土地经营权,没有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线,因此部份农民外出打工后,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转包出去。二是部份业主怕政策不稳,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租赁权,不敢大胆投入。三是部份业主怕市场前景不佳,承包无效益,不敢大规模搞开发。

(二)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进程。当前土地流转大都是群众的自发性行为,缺乏约束力和规范性,政府在土地流转上缺少应有的管理、引导和服务,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一些乡镇和村社没有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在工作中还存在错位、越位的现象,在土地流转问题上采劝一刀切的简单化操作方式,个别村社强行要求农民退出承包地统一转包给业主,群众对此不满意,甚至引发了新的干群矛盾。

(三)土地集中成片流转难,业主开发难成规模。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土地分户经营的分散性、随意性与土地流转的计划性、规模性之间存在矛盾。由于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业主在实施土地规模流转时,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承包户不能谈妥,而使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成功,从而导致土地流转比较分散,制约了规模经济的发展。

(四)融资困难,业主开发资金匮乏,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大面积承包土地从事高效农业开发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户一般没有贷款担保单位,又不能将土地使用作为贷款抵押,因此很难从银信部门贷到贷款,加之一些地方交通等基础设施和自然基础条件较差,更难筹集资金或引进资金,致使部份业主在土地开发上存在严重的资金困难,规模难以扩大,效益难以提高。

(五)部份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突出表现为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集体四荒地流转的主体是农业社,而部份业主承包土地时不管是何种土地,一律与村社直接签订协议,致合同的主体不合法,不能生效。二是合同承包期限不合法。协议中签定的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了第二轮土地延包期的剩余期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是部份业主借土地流转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致使合同不合法。这三种表现形式都会造成维系农户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协议无法生效和履行,加之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受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排他性的影响,使作为农民最后生活底线的土地,必然是农民的最终选择,从而形成农民与承包户间的矛盾,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阻碍土地流转进程,影响农村稳定。

四、对策建议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解决好认识问题。

土地流转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内容,是实现规模农业、效益农业,推动农业产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矗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因此,解决好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打破阻止土地适度规模流转的思想桎梏尤为重要。首先,要打破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摒弃搞土地流转就是搞土地私有化、搞资本主义等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发展的观念、创新的观念、市场的观念、效益的观念。其次,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要把土地流转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农村经济这个大局来认识,正确引导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将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引导好。

(二)加强引导和规范,切实解决好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的问题。

正确引导和规范是加快土地流转速度的关键。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促进土地流转的健康快速发展。一是要政策引。要加大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下,通过公司加农户、业主加农户等方式,鼓励、支持、引导农民大胆试点,以点带面,滚动发展,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要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简单化的操作处置。二是要环境促。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对运用土地流转进行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立项开发的,给予资金、技术、税费等方面的倾斜。同时,要抓好市场建设,疏通流通环节,缩短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距离,让农民、业主有想头、有干头。三是要服务帮。加强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为农民、土地承包户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动做好政策、法律的咨询和指导调解工作,引导土地流转步入正轨。

(三)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土地流转的规模问题。

现代经济越来越朝着规模经济的方向发展。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也就没有市场竞争力。加快土地流转速度,突出规模效益的关键是要解决好土地难以集中成片,不易形成规模的问题。解决土地流转规模问题,首先,地方乡村两级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时要统一规划,科学安排。其次,要做好四荒土地的调查和统计,在此基础上超前规划,合理安排,要在耕地的深度开发,非耕地的广度开发上下功夫。第三,要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托管为载体,对撂荒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建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对拟流转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使之形成规模开发。政府要积极引导,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业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托资源优势,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体现规模效应,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

(四)加大资金扶持,切实解决好业主开发资金匮乏的问题。

生产启动资金匮乏是阻碍土地流转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加大对土地流转所需资金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银信部门的贷款支持力度。对利用流转土地搞规模开发,比较效益高,优势明显的项目,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银信部门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二是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政府要加大农业资金投放力度,对利用流转土地搞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优先投放资金。三是通过公司、业主的投入解决资金问题。采取承租反包、购买土地使用权、股份合作等模式,让公司、业主和农户共同投入资金搞高效农业、特色农业,从而降低业主和农户风险,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资金难的问题。

(五)加强对契约的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好土地流转契约不规范的问题。

当前,农民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的承包关系都是用契约来维系,而且大部分契约又具有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和松散性。因此,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契约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承租双方的责、权、利,引导承包方和农民遵守合同协议,积极做好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合同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双方的履约行为,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篇 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 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调查分析报告2550字

__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就“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于 2023年4月10日至4月20日,以明确科学发展观深刻内涵,结合实际,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分析解决问题为目的,对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 __土地储备交易中心、__土地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局进行了走访、学习,就我区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进行了调研。

我发现,我们__区由于近年来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随着我区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开发区内大范围进行村屯改造,对镉污染农用地通过地类变更进行工业化改造,使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供给诉求矛盾日益凸显。

以科学发展观武装思想,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势在必行。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既是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当务之急,也是巩固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区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针对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抓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谋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推动我区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

针对我区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以及资源供需突出矛盾,我区积极应对宏观调控新政,紧紧围绕“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十_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一方面,在创新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引导资源利用方式朝着规划、招商、土地利用统一合理化转变;另一方面,在挖潜资源存量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实现由资源供给服从需求向资源供给引导需求的转变。

在调研中,我发现我区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已经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为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紧要任务来抓,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创新了一些新举措,在建立“规范有序、保障有力、调控有效”新机制上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认识统一,各项制度基本落实

居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我区对各村屯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水平、定位和矛盾等都进行了比较充分认真的分析,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

通过我区统一部署,对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进行了认真分析,在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大力倡导节约集约利用上已经形成共识,普遍认识到如果继续按照陈旧的发展观念和模式来搞建设,土地后备资源将根本无法保障__区整体规划经济指标的实现。因此,全区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在用地审批中严格土地规划、计划审查,充分发挥规划、计划对建设用地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从供给数量、结构、供地方式、供给主体、供给时机等方面严格把握,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二是妥善处理保障与调控的关系,在我区整体规划内优先保障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城乡公共事业用地;三是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把规划、计划的落实关。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建设项目预审时,从规划用途、用地规模、供地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严格把关。土地的规划、计划管理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促进了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2、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高于其他规划。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价值取向,我区应该严守耕地宏线,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体现两个目的:一是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必须对规划建设用地作出严格的控制。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普遍落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业项目进入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屯改造)。符合我区实际的控制标准的实施,对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提高了土地利用强度。

3、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以市场运作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通过发挥土地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立了“多渠道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土地收储供应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通过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将盘活国有企业资产与推动旧城改造和加快城市化进程三方面实施对接,达到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4、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进一步落实用地审批、开工检查、竣工验收的全程管理,对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控,实行定期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利用,防止土地闲置现象的发生。

二、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新途径

我区率先开始尝试地类变更,将镉污染严重的农用地变更为工业工地,将村屯整体搬迁,既保障了百姓的健康,又将被污染土地从新合理利用。

三、创新实践,加快构建新机制

要做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不仅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方法途径,而且还要有配套的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从而以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科学发展。我区创新实践了一些符合本区实际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全面发展我区装备制造业、建冶金园工业园…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1、土地闲置现象依然存在,由于__区进行实施的是村屯整体改造,一个村的土地全部征收,而项目建设用地约占总面积的80%左右,这样造成了部分土地的闲置。

2、在土地规划方面,宏观调控和微观制约还没有限的统一起来。

五、节约集约用地的应对措施

1、对现已征收的村集体土地进行一次更全面、细致的普查,对闲置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周围环境做到心中有数,有图、有表并与现状土地相配套,以便在招商引资中进行市场化运作。

2、对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根据农村城市化进程和装备制造业比较集中的特点,可以规划建设一批公益性、娱乐性、休闲性的设施和场所。

通过此次对科学发展观的调研,使我更加深刻的理解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明确了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及时性与必要性,学会要有意识的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不断将其与专业能力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分析。

第九篇 土地流转现状社会调查报告1900字

_村位于中部,325省道穿境而过,距镇政府3公里,距大峡谷旅游区7公里。全村辖6个村民小组,484户,人口1607人,劳动力743人,外出务工224人,其中:乡外县内52人,县外省内110人,省外278人。全村农用地总面积7427亩,其中:耕地1778亩,园地2697亩,林地2952亩。外出务工收入55万元,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806元。主导产业为茶叶、蔬菜、旅游和生猪养殖,年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为763万元。

一、村土地流转现状

到年底,全村土地经营权流转604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1778亩33.97%,流转土地农户183户,占全村总农户数484户的37.81%。其中:大宗土地经营权流转四起,流转土地农户153户,占全村总农户数484户的31.61%,流转土地面积580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1778亩32.62%;农户之间零星的土地经营权流转30户,占全村总农户数484户的6.20%,流转土地24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1778亩的1.35%。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为为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用途为农业用地。

二、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1、大宗土地经营权流转已开始起步。从 年至2023年村委会班子成员根据《______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出台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解放思想,结合村情,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抓住机遇,深入到户宣讲土地流转政策。先后引进现代农业展示园、御景园、脱景园和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等企业实体,落户村,形成了“三园一社”以土地流转为为基础,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格局。大宗土地经营权流转四起,流转土地580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1778亩的32.62%。涉及农户153户,占全村总农户484户的口31.61%。

2、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增加。村大宗土地的流转,使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凸显。一是大宗土地的流转,使土地的投入加大。承租土地的企业对土地进行平整和水、电、路、沟的综合整治,以及高效农业设施的引入,对土地的投入不断加大。年,现代农业展示园入住该村,租地210亩,并对流转的土地进行水、电、路、沟的综合整治,并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的要求,引进高农公司、赤诚生物、县农科所等七家企事业单位入住展示园,进行花卉、优质茶苗、五倍子、油茶苗的培育,投入500多万元,产值近1000万元。二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户的年收入增加。土地流转户土地收益稳定。土地流转户每亩土地的租金为500元,加上国家的各项惠农补贴60元左右,土地流转户每亩土地的固定收入可达560元左右;土地流转户务工收入增加。农户的土地流转后,承租土地企业的用工都优先雇用土地流转的农户,使其在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的基础上,又取得了相应的务工收入。年土地流转户在展示园务工收入户平达17000元。其中最高的户达20000元,最低的户也有3000元。

3、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为当地农业持续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一是土地规模经营的示范。年,随着现代农业展示园在该村流转土地210亩,土地整治、现代农业设施的引入,不断发挥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益。随后御景园、拓景园和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等企业实体分别与该村农户签订了大宗土地流合同。年,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将总部迁往村,一期流转土地80亩,建高标准的蔬菜示范基地,并逐步向周边幅射,带动全村、全镇乃至全县的蔬菜发展。二是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示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使企业实体加大了投入,共建高标准大棚22000平方米,封闭式育苗间700平方米,引进高科技农业栽培技术,对茶苗进行无性系繁植,运用浮法穴盘育苗技术进行烟苗、香葱等经济作物的育苗,为我县支柱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技术支撑,也使新的农业技术得到了推广、示范。

4、土地经营权流转,凸显四大效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推进产业化经营,大大提升了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蓄积了农业发展后劲,显四大效应。一是促进了规模化、区域化经营,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通过土地流转,打破了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展示园成为我县茶叶、烟叶、香葱的种苗繁肓基地和新的农业技术的培训示范基地。二是促进了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特色生态无公害农业。借助业主投资农业生产,提高了农业的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为农业标准化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建高标准无公蔬菜基地,其产品一直销往上海、武汉等大中城市,今年将销往香港市场。三是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业主将流转来的土地作为“生产车间”,将产品及时推向市场,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益的扩张。四是加快了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成功流转土地的农民,每年除了有固定的租金收入以外,还可以到业主基地从事生产劳动,由农民变成产业工人。同时,随着土地的流转,农民也把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转嫁到抗风险能力强的业主,获得稳定的收入。

第十篇 垫江县土地流转调查报告5200字

一、 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形势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农产品供需总量平衡,丰年有余。农村经济发展进入结构调整新阶段,家庭经营受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制约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资金、技术、信息限制,产业结构趋同、产品单一、品质不优,商品化、产业化程度低,难以适应激烈竞争和瞬息万变的市场。二是土地平均承包不能满足农民增收致富需要,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有田无人种与有人无田种同时并存。尊重市场规律,按照效益优先原则,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创新土地经营机制,探索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主管部门积极工作,发挥职能作用,使我县土地流转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从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后至2023年6月30日,全县共有农村土地流转143宗,面积20236.44亩(除水面、林地外),其中田3727.83亩,土2573.51亩,四荒地13845.1亩,涉及农户5914户,其中流转的田土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02%。这次统计范围是指签订有流转合同的部分,不含农户间零星托管,即没有签订合同的农户间自愿协商的土地互换、转包等不包括在内。流转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规模经营,涉及油菜制种、水果、蔬菜、蚕桑、水产养殖等经济项目。流转的形式有反租倒包、转包、租赁、互换等,全县涌现了一批如“渝黄一号”、“三合水库生态园”、新民藕鱼工程、蔬菜、蚕桑、苗圃等农业产业化示范项目或龙头企业。

土地流转对改造我县传统农业,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创造了区域特色农业,形成布局合理,规模经营,特色突出的沙坪“渝黄一号”油菜制种基地、太平牡丹旅游区,七桥藕鱼工程、三合生态农业科技园等名特优新稀专业生产区。二是涌现了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利农一把手公司、猴王集团、桂溪生态园开发园、新民优质蚕桑示范园等一批经济实力强、科技水平高、经营机制活的新型农业经营典型。三是增强了可持续发展后劲。承接业主自筹资金,自带技术、信息、人才投资土地综合开发,修道路、兴水利、建科研基地、商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仅渝黄一号基地投资上千万元修建科研所、育种温室、良种储备库。四是营造了垫江投资环境和提升了垫江品牌,随着利农公司落户我县,农业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发展潜力和获利环境被国内外客商看好,先后有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客商考察,相继引进通和药业、天力公司等一批品牌企业和广州东区公司、宜昌开发公司等骨干企业。渝黄一号油菜居国际地位,成为中国农业的硅谷,创造了垫江优质油菜,良种销往湖北、安徽等10多个省市,占领国内近半市场。五是走出了农业产业化模式。企业与农户以合同订单把家庭经营过渡到公司+农户、科技+农户、基地+农户,农民接受企业现代经营理念和制度化管理方法,农民按照市场信息、经营战略、经营目标实施标准化生产,到时发工资,促进市场观念、科技知识、身份、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提高。六是提升农业素质,增加了农民收入。特色商品生产基地生产出批量优质高效农产品,适销对路。流转土地农民不付种地成本,不担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稳定获取土地出让金收入,更能从企业务工中获取劳务收入。渝黄一号基地每年每亩支付劳工工资500元,计80余万元;新民朱学平蔬菜基地60余亩一项今年支付劳动工资6万元左右。据初步估计,每亩流转地年平均支付劳务工资在200元以上,全县流转地20236亩,农民从务工中获收入在400万元以上。利用渝黄一号基地油菜花,今年产纯天然蜂蜜5000余公斤,产值8万元;毕桥村支书胡荣华,今年在油菜花盛开季节办农家乐营业收入8万余元,利税近3万元。

当前,土地流转适逢良好机遇。近两年的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进入wto,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大势所趋;特别是___专门下发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要求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健康发展。我们应抓住机遇,制定积极的农村土地政策,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办法,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二、 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土地流转是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中的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是事物发展的正常现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是部分基层领导和有关人员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应由农户和业主自由协商,与乡镇村社无关,不加强管理,对之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农民的恋土情结、小农经济等意识较严重,有的农民甚至还存在金不调银不换的思想,严重阻碍了土地的合理流转。二是对土地流转采取行政命令,有的乡镇或村社为了实施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完成某项工作考核任务,对业主许以各种,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强迫的手段,促成土地流转的实现,以完成工作任务。

2、监督管理不力。2000年,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县农业局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根据《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制定下发了《垫江县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用以指导全县农村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并获重庆市农业局科技进步二等奖。一年多来,土地流转管理因为各种原因,试行办法管理的力度不够,乡镇基本上没有按试行办法操作。各乡镇农业服务站因体制原因,机构改革后农经站属事业编制,乡镇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没有建立或及时调整,机构不健全;而农经站从事以农民负担、土地承包、集体资产三大管理为主的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既无收费权利,也无经营项目,许多农经干部连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在为生计发愁,未主动介入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现在的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3、政府未及时出台土地流转的配套法规政策和制度性文件,政策宣传和引导乏力,社会化服务滞后,流转环境不够好。土地资产评估、流转知识培训跟不上,信息、服务处于盲区,使一些地区土地流转较为困难,土地撂荒严重。二是部分农民自发流转,做法各异,弊端较多。农民口头交涉,承让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税费负担难以落实;有的将基本农田转作非农产业用地;个别地方发动群众不充分,干部包办代替,流转纠纷屡有发生。如合尤金钱村2000年3月流转70余亩土地,期限25年,2001年初解除合同,给业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不规范。

(1)、面积不实。据调查,有的乡镇土地流转签约时,是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习惯面积计算的,而不是以实际丈量面积签订合同。一般而言,习惯面积都大于实际面积,但实际面积和习惯面积的真实差距一些业主和农民心中无数。

(2)、土地流转期限。有的在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时,超过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县委[1998]6号文件明确规定第二轮土地延包期从1998年7月起一定30年不变(集体所有的四荒地除外),而我们调查中有一个土地流转合同是从2000年10月27日起至2030年10月26日止,超过了第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

(3)承包费问题。许多土地流转合同的期限较长,如以货币为对象支付转包费,难以预料今后物价的升降情况,有可能给承包户或农民造成损失,进而引起合同纠纷,因此以货币方式支付租金或转包费应考虑物价因素的影响。如以实物方式支付转包费或租金也应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乡镇在确定租金时没有参考本县其它地方的水平,确定的标准较低,损害农民的利益。如有一个乡镇将农民的田租给业主发展蚕桑,给农民的补偿是每年每亩600年稻谷,并且是按习惯面积计算,明显低于我县其它地区的水平。

(4)合同条文的语意表达问题。一是合同签订中在关键字句上有涂改现象,并无双方同意更正的任何标记。二是语意模糊,表达意思不清的现象较突出。三是有的合同双方责、权、利不对等,显失公平。如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将难以辩别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给业主或农民带来损失。

三、 土地流转的基本思路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思路,以发展为主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培植龙头企业;依靠经营体制和机制创新,调整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在流转原则上,坚持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稳定农户承包权,依法流转使用权。在流转目标上,依靠各方面的优势组合,实施耕地规模集约经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积极开发非耕地和低效益地,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农业,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在流转方向上,依靠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新技术运用,着力市场信息、资金、劳力和先进管理经验有效对接,建设一批有特色、有优势、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商品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在流转方式上,坚持农民与业主自主选择。

四、 措施和建议

土地流转问题实质上是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与现代生产经营方式、体制、机制等生产关系相适应,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必须按照___文件的要求,从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度,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提高认识,掌握工作主动权。土地流转历来是党在农村的重要政策,早在土地承包初期,198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1992年在党的__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中,再次明确把培育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土地流转作为一项重要政策加以推进、实施。去年底,中央专门下发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强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按照中央通知精神,各级领导重新认识“土地问题是农业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要按照___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服务,维护农民长远利益。

2、 修订完善《垫江县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流转秩序。土地流转是集法制性、经济性、社会性于一体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应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垫江县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确立其在我县经济社会改革中的地位,与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经营之间关系。明确规定流转的原则、形式、期限、工作程序、使用权的确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各方面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并对出让费管理、流转合同文书、档案、鉴证等做出明确要求。真正使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3、 加强政府引导,着力政策推进。土地流转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引导尤为重要。第一,以政策服务为中心,营造流转氛围。出台专门文件,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宣传贯彻___土地政策,解除部分基层领导和群众思想疑虑。结合实际,制订鼓励流转的政策,特别明确土地开发利用政策,轻税薄赋政策,权益保障、环境、信贷、服务方面政策。第二,综合规划,选好发展项目。按照区域化、特色化、产业化思路,进行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规划,着力招商引资。第三,强化组织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专门机构管理,一条龙服务。充分调动村社基层组织积极性,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依法完善前期流转中的遗留问题,积极组织竞争流转。

4、 构筑流转载体,催生市场体系。首先是培育承接业主,总结表彰一批示范典型企业,招商引资一批内外资业主。其次,建立一批流转中介组织。从事土地信息收集、整理、广告、政策咨询、信用担保,开展土地资产评估、物资供应服务。形成纵横联合、政策配套、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的配套体系。再次,建立市场规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防止下流转指标、用行政手段搞拉郎配等现象发生。

5、 加强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土地价值。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创造流转优势。一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土,配套完善水利排灌设施,建设稳产高产农田。二是以生态建设为中心,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污染。三是加强以道路、电信、电网、供水等为主体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增强综合开发利用能力。

6、 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促进农村人口和劳动力转移。农村人口和劳动力转移是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扎实推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标志,也是土地流转的必然要求。一是着眼农产品多层次增值,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营销业、储藏、保鲜、包装产业。重点围绕龙头骨干加工业扩规模上档次,吸收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产前、产后或二三产业稳定就业。二是积极发展乡镇企业,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吸引一批企业和对口支持企业及项目落户我县,以东部资金、技术、设备、经验建设一批新型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三是加快以产业为支撑的小城镇建设,扩大规模,完善功能,吸引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安居乐业。四是开发旅游资源,发展配套观光休闲服务产业。同时加强与发达地区及企业联系,积极向国内外市场发展劳务输出。

7、 坚持市场导向,多种渠道流转。以项目开发为着眼点,招商引资;核心企业为龙头,实施特色资源开发;招标投标为基础,竞争承包;使用权为纽带,建立新型专业合作组织;以科技实体为主力军,建设各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委托代耕,互相调换,子女继承等都是适宜的流转渠道。各种渠道流转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关键是从实际出发,承让双方选择最合适的渠道和形式,实现优势互补,经济双赢。共同承担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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