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企业内部保密制度建设、商业间谍防范措施落实
本文要点:建立严格保密规章制度、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制定对外保密条款
行文逻辑:定义商业秘密→认定侵权行为→分析法律责任→制定保护措施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意义和措施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知识经济使国家之间经济与贸易的竞争、企业之间市场的竞争,由对物质资源的争夺,转向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争夺。一方为了获得另一方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而不择手段,甚至动用“商业间谍”,一场不见硝烟的商业秘密战也将愈演愈烈。商业秘密,古往今来有多少人商战中为之绞尽脑汁,为套得他人机密、为防止他人窃密,无休止地争斗。如果将“商业间谍”活动的全部“智慧”借用商业行业的一句话,那就是:限度地保住自己的秘密,不折手段地探听别人的秘密。因此,真正可怕的不是间谍技巧的高明,而是你的商业秘密防范体系不安全!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分为两方面:
第一,技术信息。一般包括:技术决窍、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关键技术参数和实验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第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产销战略、货源情报、经营方法、管理方法、客户名单、价目表等。
(二)构成商业秘密的四个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知悉该技术的人是有限的、特定的范围内,并不为公众所知晓,该技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而对于那些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普通技术和经营方法,则不在商业秘密之例。
2、实用性。是指该商业秘密须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是确定的、完整的、具体的、可应用的技术方案,而不应仅是原理性的或抽象的。如果产品的设计仅停留在构思、草图阶段,而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可实施的设计方案,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的。
3、价值性。即商业秘密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能为权利人在竞争中带来优势。如果一项技术无任何与众不同之处,不会让使用者拥任何竞争优势,它便没有竞争价值。
4、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指权利人主观上将信息作为秘密保护,并在客观上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例如,在单位内部制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规定商业秘密的使用、保管和销毁方法;对外单位参观人员实行登记、采取限制措施,在劳动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购销合同中设立了保密条款;让员工和贸易伙伴承担保密义务等。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或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类侵权行为主体多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多以给予对方有关人员金钱、实物、住房等或以在侵权企业中担任要职等条件为诱惑,获取对方商业秘密。
(2)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其主体多为权利人的贸易伙伴和本企业员工。对于贸易伙伴来说,他们是通过签订合同获得对方一定的商业秘密,他们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期限内使用商业秘密,但如果违背合同中关于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者在许可合同终止后,为获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或向外披露商业秘密,则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员工而言,他们和企业之间明示的或者默示的法律关系,不仅在工作期间,而且在调动、离职、兼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下,都有义务遵守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3)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讲的“披露”不仅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保密信息告知他人,而且也包括其它以任何形式载体泄漏的行为。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披露,丧失其秘密性,则立即失去价值,对权利人来讲其损失是很难挽回的。而使用或通过许可方式转售他人、允许他人使用将直接给权利人造成侵害。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一规定主要在于制裁接收违法跳槽者的企业。企业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跳槽者带走他人商业秘密是违法的,那么企业接受、使用该商业秘密,也是违法的。在实践中企业对跳槽者不加审查,放心大胆地使用跳槽者带来的技术;甚至公开招聘,声明“带项目者优先”,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接受企业很容易被认定为侵权,按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常采用民事手段制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 的经营者的损失难认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 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xxxx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19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傍”、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是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工作协调,充分利用行政手段维权。
3、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担刑事责任限度地惩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同时也对那些试图通过跳槽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人是个警戒。刑事处罚的事后作用,并不能挽回企业的所遭受的损失,做好事前的预防保密工作才是关键。企业也要多了解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信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
四、如何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依法应受到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首次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国际化,其第七节规定“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即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为三个,即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以及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落入对手,可能置企业于死地。员工跳槽、技术资料、客户档案被窃,等待你的不仅仅是疼心的流血,而且还可能导致企业损失惨重甚至破产。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泄密是根本有效的方法,对商业秘密的管理者一般说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加强单位的内部管理
(1)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首先,应设立必要的隔离屏障。如重点车间或科室设立警示牌及安全检查人员等。同时,需制订员工保密守则。告诉员工应遵守哪些规章制度和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如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人数,也尽可能实行分段或分部接触,各人手上掌握的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如:某药厂由关键原料甲和关键原料乙混合而成,可以将有关人员分成生产关键原料甲和关键原料乙的两个组,互不通气。生产好的两种原液再由第三组按比例调配。
员工保密守则须明确的内容主要有:
1,员工的工作区域、活动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
2,员工对自己因工作掌握或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情况或技术情况;
3,携带单位物品、资料外出的限制;
4,保密范围、文件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及专人管理;
5,借用或借阅文件、资料的规定;
6,科技成果、科研论文对外发布、发表、申请专利的管理;
7,计算机信息防失密措施;
8,对负有保密的人的报酬应当提高,实行有效的奖惩机制。
9,对某些能接触商业秘密核心内容的高层研究人员,还必须与其订立更明确、细致的保密协议,具体明确保密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如果将来研究人员跳槽,使用从本单位获得的商业秘密时,可以依据本协议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及时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企业任职期间或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本企业有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竞业禁止一般见于企业与员工订立的合同中,国家法律一般不直接作出强制性规定。对于竞业禁止,我国劳动部在1996年11月6日劳部发(1996)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掌握、知悉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国家科委在1997年《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同样对科技人员竞业禁止作了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实践中,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争议都 是由人才跳槽至竞争企业所引起。因此,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可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加强作用。
(二)在对外签订有关合同时一定要签订好保密条款。
在对外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及加工承揽合同时签订好保密条款单位的商业秘密因生产、经营需要难免会被专用设备的定制厂、专用配件的加工厂、原材料的供应商等所知;单位在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时,也会使合同对方所知悉。如果商业秘密被合同对方披露到社会上,将会给权利人带来难认挽回的损失。一旦对方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可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将愈显重要,据人民法院网报道为适应入世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中国法院从xxxx年以来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我国政府正在以积极的态度履行入世的承诺,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加大、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企业创造一个和谐、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适用场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自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处理
本文要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与实际被侵犯情况对比、企业保密措施落实不到位、法院受理案件与企业维权方式分析
行文逻辑:分析问卷数据→总结保护现状→认定侵权行为
一、大连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20xx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向大连100家企业发放了“企业知识产权问卷调查表”,回收率比5年前多了一倍多。问卷涉及商标、专利问题,内容包括:是否对拥有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是否被侵权?纠纷与否?有无商业秘密,是否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入世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有没有应变对策?
大连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在遭受侵害时显得比较无助。这是大连市中级知识产权庭法官分析企业调查问卷得出的结论。通过对42份回函的`分析,法官发现,83%的企业对商标有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一旦被侵害,自我救济方式较单一,缺乏力度。回函中有19家企业承认知识产权受侵害,有10家选择了行政救济,2家不作为,5家选择打官司,即司法救济,还有2家司法行政方式并用。
调查还发现,有40%的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可是法院历年受理的案件仅为6件,二者悬殊惊人。法官分析认为,除了受制于原告举证责任重、证据不易收集外,最根本还在于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体现在保密范围不明、制度不全、措施不力,即便打官司也很被动。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认定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①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②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③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④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适用场景:企业合作保密协议制定、商业信息风险防控管理
本文要点:商业信息资料保管责任、竞业禁止行为限制、违约赔偿条款设定
行文逻辑:界定保密范围→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协议期限→规定违约责任→确定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甲乙双方之间的产品行销、广告服务、加工承揽、业务拓展、市场开发等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守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要求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在合作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企划、加工或者所需的所有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财务资料、生产基储生产情况、生产资料、产品成本、产品定价、人事记录、员工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名单、市场地位资料、业绩评估、销售历史、进料渠道、测试数据、工艺流程、产品配方、销售计划及新业务推广计划、产销策略、财务状况、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以及尚未经甲方正式对外公布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等资料。
2、虽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甲方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资料或者信息,也适用本协议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以下条款提及的“商业秘密”应当理解为包括本款所指的资料或者信息,不再另行指出。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用于企划、加工承揽或者所需的各种业务资料由甲方提供。基于该资料或者业务合作而形成的任何的品牌资源、业务资料、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一切相关权利属于甲方独自所有。
2、甲方不得将乙方为其企划、设计或者的方案提供给其他广告企划或者公司。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乙方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保证公司无关人员及公司外人员不得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上述资料。
4、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委托提供行销策划或者业务,也不得以合作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前述业务。
5、合作期满三年内,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接受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者类似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委托提供同类或类似策划或者其他业务。
6、合作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的业务资料,不得擅自保留复制品,并仍须谨守保密之责任。
7、除上述义务外,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保密制度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教育乙方员工遵守相同义务。因乙方员工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而造成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利用或者其他任何形式泄密,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甲方按照主合同(备注: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主合同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约定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在作价确定价款数额时已经充分考虑乙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因素在内,因此主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乙方履行或者承担本协议义务的对价在内,甲方无需为本协议向乙方另行支付价款,乙方亦不得据此所要额外价款。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效力及于双方整个合作期间内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期间。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包括本协议效力期满之后,乙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协议规定,私自获娶非法持有、窃娶泄露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缴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乙方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或者仲裁庭予以适当调整的权利。
2、乙方若违反协议,非法持有、窃娶泄露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对方按照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无形资产、市场占有率、可得利润等损失);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商业秘密的非法持有、泄露、窃取,以乙方或者与乙方无关的第三人或者未参与的工作人员知晓,或者市场上有相同或者类似保密范围之事项为准,而不论其获取方式。乙方对此应负相反举证之责任。
五、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费用等。
六、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其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为主合同(备注: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主合同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之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