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消费者维权法律修订、消费者纠纷处理制度优化
本文要点:扩大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范围、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分工、建立小额消费纠纷诉讼机制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指出问题→提出构想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频繁见诸于报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等,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笔者不揣冒昧,仅就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谈一些肤浅之见,见教于大方之家。
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
(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②。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28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34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第50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到位的保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③。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的转轨时期,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尚待逐步提高,通过“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尚难成为一条主要的途径。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质的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缺乏强制力保证,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
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手段,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力度,因此,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目前,消费者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是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才需要考虑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请求仲裁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客观上,使得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善现行仲裁制度,或者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小额消费纠纷的审判制度。
(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与消费纠纷的顺利解决关系密切。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是落实消费者求偿权的关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做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虽然很明确,消费者可以因瑕疵商品引起的财产损害,要求销售者先行赔偿,避免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推诿的问题,有利于消费者求偿权的落实。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为此,应当在规定销售者负有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的同时,明确消费者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
(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向经营者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时,经营者能否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责任就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对于这种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50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构想
(一)在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④。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从立法上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的合同。这是各国通用的定义⑤。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笔者认为,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⑥: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五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发展,随时扩展消费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四)从立法上拓展侵权行为法理论保护消费者权益。早期有关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都是按违约责任来对待。随着消费者权利运动的发展,侵权责任被看作是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广为司法界接受和运用。笔者认为,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并存使用,而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来支配⑦。
(五)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展。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六)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现行法律对消协的性质及职能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如何产生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使消协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应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⑨。笔者认为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⑩。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注释:
①李昌麒、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24页。
②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xxxx年第2期第10页。
③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xxxx年第5期第7页。
④江平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出版社,xxxx年3月第一版,第21页。
⑤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xxxx年3月第1版,第17页。
⑥王江云著,《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⑦关于该观点,详见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案例选》,xxxx年第2辑(总第40辑)第195—20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10月第1版;《判解研究》xxxx年第3辑(总第17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xxxx年7月第一版,第128—148页。
⑧齐树洁著:《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xxxx年1月第一版,第196页。
⑨王保树著,《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第263页。
⑩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1版第73页。
适用场景:消保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处置准备
本文要点:检验应急预案有效性、布置演练分工安排、改善金融消费者体验
行文逻辑:学习演练方案→布置演练分工→检验应急响应能力
依据消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行临沂城区支行开展应急演练,学习应急演练方案,布置演练分工,设置演练情景,检验应急预案有效性、响应流程及时性、应急处置规范性等,以提高突发事件响应与处置能力。
通过此次演练,提高了全体员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使金融消费者体验得到了改善,处置此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增强。演练过程中也存在流程不够顺畅的情形,网点将以此次演练为契机总结经验、扬长避短,做到时时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真真正正保护消费者权益落脚,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适用场景:银行合规自查整改、监管文件落实执行
本文要点:理财销售双录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规范、第三方机构合作管控
行文逻辑: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整改→完善内控制度
根据xx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办公室”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xx〕194号)及《xx银保监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x银保监办发〔20xx〕119号)文件的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会议,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通知要求,我们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组织情况
从xx银行成立之始,我行就十分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立了以分行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制度,梳理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定我行分行营业部、各支行营业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跟踪、协调工作。我行在营业厅醒目位置公布了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投诉电话和意见簿,并做到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
二、本次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说明
(一)产品销售方面
我行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前置,渗透到各项具体业务中,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制定了固定格式的风险提示信息和信息披露格式,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必要的风险提示。对产品与服务的性质、主要风险、收费标准、金融产品表现情况以及其他营销产品的预期收益的重要事实等的介绍说明负责做到全面、真实,不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做虚假宣传。
为了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销售,分行专门设立了理财销售专区,并配置“双录”设备。专职理财经理两名,都已通过xx银行总行的理财经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证书,AFP持证人。我行所有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均由专职理财经理在“双录”完成销售。
在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客户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客户自主选择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努力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特别是随着我行金融产品、服务的逐步完善,在基金、理财、保险、信托等业务的推广中,特别强调客户风险提示工作,合规销售,践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金融消费者在接受我行的金融服务时,我行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严禁代客操作现象的出现。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征信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财富管理系统等采取了设置访问权限、增加身份识别功能等措施保护客户个人的金融信息。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安全信息系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
理财档案管理方面,所有柜面销售的理财产品、保险所需的风险揭示书、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
(二)产品设计方面
一是我行发行的产品都是经过银监部门审批,不存在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善。二是我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也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不存在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的情况。三是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科学合理,不存在诱导性表述。
(三)营销宣传方面
一是不存在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的情况。我行在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真实、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真是宣传,不存在夸大表述;不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存在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情况;也不存在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的情况。二是我行信用卡业务为线上申请,有专门的信用卡部门通过客户提交的资料后台系统审批,不存在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的情况。在校大学生不能申请我行信用卡;不存在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信用卡的情况;未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四)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
一是不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银行机构网点内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二是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三是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定期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四是在信贷业务中,不存在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不存在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方面
一是无信用卡营销团队。二是不存在资管类产品受托人尽职管理不到位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
三、下一步工作
我行将认真履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我行服务行为,以促进我行业务健康稳步的发展。
适用场景:消费者维权咨询、市场监管政策制定
本文要点:产品质量瑕疵处理、宣传信息真实性核查、消费者隐私权保障
行文逻辑:分析问题现状→列举具体表现→提出监管对策
邮购、网购企业通常采用入会形式,向会员发放有关产品宣传资料,利用会员价吸引购买者,并承诺邮寄或送货上门。一些品牌企业如麦考林、贝塔斯曼、卓越等还承诺免费退货等。
应该说,这些邮购、网购企业的存在,确实让人感受到信息时代的便利。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对于一些工作较忙,不大出门的人来说,只要一个电话、一个点
击,就能实现购物的目的。但也应该看到,由于管理措施的不到位,一些邮购、网购企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相对较差。一些邮购、网购企业利用购买者图方便的心理,对所出售的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有些产品的式样、颜色、功能与宣传单上所介绍的相差甚远,甚至出现了“三无产品”,购买者拿到的产品无说明书、无生产厂家,包装盒上尽是英文,让购买者不知所措。个别企业出售的vcd光盘,购买者普遍反映光盘图像不清晰,质量不尽如人意。还有一些知名公司以网上业务繁忙为由,送货时间与客户要求的不一致,给客户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邮购、网购企业夸大宣传现象严重。一些不法商家以不真实或夸大的信息欺骗消费者,如有的邮购企业把产品功能宣传得神乎其神,“通风活络散”能治愈各种疼痛,甚至能让长期卧床的病人重新站立;“祛斑霜”能消除身体上的一切斑痕;“增高剂”让你迅速增高等等。
消费者知情难、求偿难,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因消费者无法亲眼目睹欲购产品,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不知情,只有在使用后才能了解该产品的真实情况。另外,由于邮购、网购空间上的虚拟性,容易造成消费者投诉无门。特别是网购交易,由于交易双方身份认证难以准确核实,除网上记录外,一般无其他实质性凭据,即使有凭据,也缺乏法律效力。还有,邮购、网购的支付手段一般是货到付款,即使对商品不满意,消费者往往先付款,然后再协商退货。一些邮购、网购企业为了促销,事先承诺了许多优惠条件,但也提出了不少限制性条款——免责条款、最后解释权等,这些条款本身就可能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一些实行会员价的邮购、网购企业要求会员必须定期购买产品,当购买者不想购买某种商品时会被告知:如在规定期限内不买该公司的产品,则视为放弃会员资格。这一行为引起购买者的普遍不满。
买方的隐私权得不到保证。一些邮购、网购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客户信息出卖给其他企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对邮购、网购企业的有效监管对策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邮购、网购企业的经营注册进行立法,明确这些企业的注册地址、设立条件及违规处罚措施等,明确交易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换货程序,以及企业违约、违法后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
工商部门严格把好邮购、网购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将一些不规范经营的企业清除出市场。对网站,还可以实施分类管理。对群众投诉较多的网购企业所在的网站采取近距离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查处力度。
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明确工商部门的监管地位。如建立网络信息监控中心和举报中心,要求网站设立投诉点,完善投诉体系,对通过其网络平台经营的企业进行备案。
加强宣传和指导,建立发现机制。对企业加强宣传,对如何申办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消费者加强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工商部门在监管中应充分利用红盾维权网络的优势,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如加强与公安部门、文化部门、信息办公室的联络,及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开展联合整治。对异地经营的邮购、网购企业,则要加强与全国各地工商部门的协作,提高监管效能。
适用场景:居民消费维权调查、政府政策制定参考
本文要点:消费者权益受侵情况分析、网络消费侵权问题突出、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行文逻辑:开展调研→分析数据→总结问题→提出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人离不开消费,消费与人们生活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自1994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然而,目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还是有发生,因此开展了关于xx市居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
(1)通过此次调研活动,发现当地居民遇到的有关消费权益的问题,了解当地居民消费权益保护现状,调查其关于消费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识情况;
(2)通过这次的调研活动,帮助居民认识自己依法具有的消费权益,提高居民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保障当地居民的消费权益;
(3)为当地政府、司法所了解当地居民消费权益问题、保障居民消费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资料,有利于政府、司法所采取相应措施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4)通过司法所访谈,获取当地居民消费权益保护状况以及维护消费权益的法律途径的相关信息,让居民学会多途径地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
调查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7月17日通过不记名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一部分消费者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xx市大坪镇居民
调查亮点:问卷调查表分为实体消费卷和网络消费卷两种。
为了解与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开展了xx市居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表分为实体消费卷和网络消费卷两种,本文分别对实体消费调查与网络消费调查进行了深入的归纳、总结与分析。消费者权益受侵的主要原因包括:法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风险大;调解成本高,无正规仲裁机构。最后提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网络体系和消费者协会建设;不断强化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1、调查目的与目标的针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消费呈现出了高端化、网络化的特点,同时,消费与人们生活更加的密切。尽管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调查是为了解与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寻找与分析问题的所在,并且探寻相应的对策。调查针对xx市居民消费者,开展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其针对性与目标指向性十分的明确。
2、调查人群的代表性与可接受性。本次调查选取的是xx市大坪镇居民,选取的对象属于中层群体,里面既包括了xx市的现代居民,也有比较传统式的消费者,涵盖了不同的层次,因此更具代表性。同时,这里的居民,人情好,对于公益事业十分的热心,目标的选取能够很好的保障问卷调查的实现,增强了问卷的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3、网上购物的普遍性与网络问卷调研的必要性。首先,互联网形态下的外部大的市场环境日趋成熟,对传统产业的影响不可忽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逐渐开放,更多的人加入到买电脑上网的行列。网上购物人群迅速扩大,各种网络设施的完善,经济的持续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人们热衷的消费方式。其次,网络正在冲击着人们的传统消费习惯和思维、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们逐渐习惯于到网上查找信息,进行消费。同时网络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信息当中有很多的无效甚至是欺骗性的信息。网络消费者的增多同时要求我们更多的关注这样一个消费群体的权益的保护。
4、问题解决的紧迫性。针对目前消费者的权益的问题,寻找相应的解决策略,压制各种各样的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已经是当务之急。只有寻找有效的途径尽快的解决问题,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调查人员的专业性与分析的科学性。调查人员为从事专业研究的专业学生,从问卷的涉及、调研的开展、问题的分析、总结与归纳具有严密性与科学性,并且有着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有效保障了本次调查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6、结论的指导与借鉴性。本次调查的结论,对于相关部门制定基本的地方法规与规章,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执法,消费者自身进行权益的保护具有指导与借鉴意义。
在接受本次调查的消费者中派出250份问卷,回收235份,42份问卷无效 193份问卷有效。
(一)实体消费问卷调查表分析
参加问卷调查的学历水平多为初中高中,分别占31%和43.5%,大学及以上31人,占16.1%。
是否遇到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中126人表示偶尔会遇到,占65.3%,其余为从不和经常。在“哪些领域的消费过程中遭遇过侵权行为”的调查当中,按百分比的多少由高到低依次为:家用电器、食品饮料、手机通讯、医疗医药,在房产住宅以及汽车产品、数码产品当中也时有发生但占比靠后,在投资理财以及其他中占比最少。说明了在家电、食品等必须品当中的侵权是最为严重的。在如“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最主要的表现为什么”的调查当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占62%,受到精神损害的占35%,造成人身伤害的占19%。对“日常消费和享受服务的经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的问卷中显示,其中由高到低主要有:假冒伪劣依然横行、虚假广告误导公众、劣质服务比比皆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也是其中一项。对于“是否了解过消费者有哪些权益”调查当中,很了解的很少只有7%,大部分了解的只有29%,说明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了解还很不够,这不利于消费者自身的维权。
对于消费者权益宣传工作的看法当中,认为欠妥,宣传力度较弱的占到了61%,说明宣传力度不够,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对于侵犯您消费者权益的商家,您会不会投诉”调查当中,显示视情况而定的最多,占71%,只有17%的人表示一定投诉,从不投诉的也有,占到了12%。投诉渠道由高到低的占比依次为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采取法律手段(其中提起诉讼的最多,也有选择上门投诉的),但是数据来看选择忍声吞气,自认倒霉的人也不在少数,但是暴力解决很少,说明现在的消费者以及逐步的趋于理性。“若有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您是否愿意参加”的调查当中不愿意很少,说明公众开始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后“对于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有什么想说”一项的开放调查当中主要有:希望加强对消费权益保护力度,严格执法;尽力加大宣传权益保护知识;希望国家、政府加强食物药品等的监管等。
(二)网络消费问卷调查表分析
“在网上购过物吗”的调查结果显示,经常购物的人占34%,偶尔购物的占到了35%,有需要才买的有26%,从未网上购物的仅仅为5%,这明网上购物已经相当的普及了。对于“您是否在网购过程中被骗过,比如买到假货或者是劣质产品”的调查结果当中,经常的占到了7% ,选择偶尔的最多,占到了49%,几乎没的占全部的32% 表示从未的人占12%,说明假货或者是劣质产品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对于“如果网购的东西不符合您的要求,您会选择退货吗”的调查中,选择坚决退货,不会和看情况的三者基本持平。着在很大的程度上滋生了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够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我维权,侵权行为会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在对于“如果您网络购物被骗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项的调查当中,渠道的选取由高到低依次为:网购网站投诉,自己找买家干涉解决,消费者协会投诉,不投诉,自认倒霉,选择警察局报案以及质检部门举报的人很少,几乎微乎其微。最后“对于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您有什么想说的”,主要包括希望网上服务越来越好;希望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很少有自身提高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有效保护的。说明现在的消费者的自身的维权意识还不强。
(一)法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我国《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就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二)维权成本高、风险大。
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打官司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由于消费争议的金额一般不大,一场官司要经过复杂的仲裁程序,沉重的费用负担往往弄得消费者筋疲力尽、得不偿失。二是举证责任往往对消费者不利,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生产、经营者正好以此为借口而不出鉴定费,致使很多消费纠纷因鉴定费无处可出而无法解决。
(三)调解成本高,无正规仲裁机构。
由于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再加上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wei权的靠山。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现有的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在消费纠纷中,由于经营者实力雄厚,而消费者势单力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建议我市司法部门考虑尝试简化诉讼程序,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解决消费纠纷;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立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发消费者的诉讼积极性。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
“政府及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快速审理各种维权案件。”要把食品、药品、涉农市场继续作为维权的重点,要在通讯、医疗、住房、医保、社保、保险、教育等消费领域逐步消除不平等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明白”消费。对这些消费领域都要监管到位,不断探索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和方法。监测手段,逐级要相互明确,防止推诿和扯皮。
(三)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网络体系和消费者协会建设。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在消费者面临的商品与服务品种及项目越来越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机率和投诉率也会相应增加。消协作为广大消费者投诉的主要受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能,积极协调和处理消费纠纷,并努力把投诉的站点扩展伸延到农村、社区、学校、商场等,为消费者投诉开辟“绿色通道”。
(四)不断强化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近年来,由于政府与消协部门的大力宣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消费保护意识不断强化。这方面的宣传今后还要长期坚持下去。要克服"消费安全是当事者的事",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参与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大行动中来。同时,政府和消协部门要坚持对经营者进行长期宣传教育,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自身也要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机制,把好商品质量关和服务质量关,力争在自身范围内解决质量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但是要真正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具体工作依然非常艰巨,通过调查发现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网络的消费当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调查,归纳总结查找了相关的原因,并相应的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建议。希望对消费者以及消协的立法、维权等多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此次调查仅仅面向部分消费者,看法难免片面。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只有消费者自身不段的提升维权意识,真正的去维权,才能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会得到较大的改观。
随着社会经济的纵深发展,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其消费观念的塑造和培养直接地影响其世界观的形成与发展,进而影响其一生的品德行为。因此,关注大学生消费状况,把握大学生生活消费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导向,培养和提高财商,就成为高校的重要课题。
1、消费方式已经进入网络电子时代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社会消费方式已经从原来单一的现金交易向现金、信用卡、支票等多样化的交易方式转变,使人们的生活方式更趋方便快捷。当代大学生是青年人中的佼佼者,有着开放的思想意识,从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那么在消费方式上是怎样的状况呢?在调查中发现,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当代大学生的消费方式已经进入了网络电子时代。许多大学生都有校园ic卡、交通ic卡、银行取款卡、上网卡甚至运动健身卡等,刷卡时代使大学生的消费行为潇潇洒洒,用某些同学的话来说,就是卡一刷,钱就花。
2、消费多元化倾向
21世纪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丰富多彩的时代,步入这一时代的大学生们不再满足于宿舍、教室两点一线的单调生活,尽管书籍仍是主要的消费对象,但已不是首选的,更不是唯一的消费项目。大学生的消费已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手机、旅游、电脑、影音娱乐是大学生的消费热点。调查中,当问及在经济条件许可情况下,最想做的事情是什么时,大部分学生选择了旅游,其次是买电脑,反映出大学生具有想走出校园、融入社会与自然、拥有高质量生活的渴望。
3、理性消费是主流
价格、质量、潮流是吸引大学生消费的主要因素。从调查结果来看,讲求实际、理性消费仍是当前大学生主要的消费观念。据了解,在购买商品时,大学生们首先考虑的因素是价格和质量。这是因为中国的大学生与国外的不同,其经济来源主要是父母的资助,自己兼职挣钱的不多,每月可支配的钱是固定的,大约在300-800元之间,家境较好的一般也不超过1000元,而这笔钱主要是用来支付饮食和日常生活开销的。由于消费能力有限,大学生们在花钱时往往十分谨慎,力求花得值,因此会尽量搜索那些价廉物美的商品。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当今大学生的各种社会活动都较以前增多,加上城市生活氛围,谈恋爱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会考虑那些尽管价廉但不美的商品,相反,他们更会注重自己的形象,追求品位和档次,虽然不一定买名牌,但质量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适用场景:网购维权问题分析、新消法实施效果评估
本文要点:网购侵权问题统计分析、消费者维权困难现状、三包政策实施措施
行文逻辑:开展问卷调查→分析数据问题→公布处理办法
法制网北京4月1日讯 记者余瀛波 您知道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市场调查网络购物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吗?新消法实施后,是否增强了您对网络购物的信心?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联合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对广大消费者近期网络购物体验展开问卷调查,以了解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购物维权以及互联网商家落实相关规定、承担法定义务的情况。
如今天猫的“双11”都成了一个购物节日,可见网购的普及程度。但是,网购越热,暴露的问题也越多。历时5个月,宁波市消保委进行了一场网络购物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活动,结果显示,网购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商品质量问题、收到商品与描述不符、快递人员不确认货主及当面签收等。
为帮助解决网购中的消费纠纷,10月15日,宁波市消保委公布了《宁波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将网购商品纳入“三包”范畴。
数据A面 网购便宜实惠。
大家为什么喜欢网购? 近七成人因为“快捷便宜”网购红了,自然有它的道理。
问卷调查显示,有411人选择网购的第一原因是因为它“省时便捷”,占被调查人数的43.4%。另外,有249人表示冲着“价格便宜”选择网购,占被调查人数的26.2%;有242位认为是“商品种类丰富”,占被调查人数的25.5%。还有其他选择网络购物的原因是“所在地买不到该商品”、“寻求新的消费方式”等。网购频率因人而异,夸张的消费者则是每天都要网购、即使不买也要每天去淘宝溜溜。据统计,有299位消费者(占被调查人数的31.5%)每月会进行一次网络购物;有284位消费者(占被调查人数的30.0%)表示每周会进行一次网络购物;有265位消费者(占被调查人数28.0%)偶尔进行网络购物;有41位消费者(占被调查人数的4.3%)每天都会有一次网络购物。调查发现,最热门商品主要集中在服装、食品及日用品、小家电、家具产品、图书音像等物品上。通过网络主要购买衣服、食品及日用品、小家电、家具产品、图书音像的被调查者分别占比为66.6、38.7%、27.7%、20.1%、18.1%。此外,网络购买通讯数码、化妆品、玩具的人数也不少。
数据B面 网购维权困难
网购常遇到哪些侵权? 质量不好、描述不符、快递服务差是主要问题。来自宁波市工商局12315中心的`网上调查数据,20xx年度受理互联网服务的投诉814件,同比增长30.4%。投诉集中在快递服务不到位、商品实物与网上描述不一致、质量有问题。
调查显示也挺相似。在多选情况下,被调查者认为网购中遇到的三大侵权问题依次是商品质量问题、收到商品与描述不符、快递人员不确认货主。五成以上的侵权问题出现在供应商、卖家环节。
495人(52.2%)表示遇到过商品质量问题;379人(40.0%)表示遇到过收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有222人(23.4%)表示遇到过快递人员不确认货主及当面签收。其他的网购侵权情况还有商品维修问题、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和送货时间太长、消费者收到假货、开发票问题等。而对于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为地域等原因,经营者能在三天内解决的不到两成。基本上都要一到两周才能解决。
为什么网购侵权频发? 近一半消费者将矛头指向法律不健全
网购消费过程中侵权频发的原因又在哪里?近一半的消费者将矛头指向,“有关法律不健全,买卖双方行为存在很大灰色空间”。也有近四成认为是“卖方缺乏诚信,利用网络特性,欺骗消费者”。
网络购物尚处于行业发展阶段,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还不到位,维权渠道还不健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约40%被调查者希望立法部门应为网络购物立法,规范市场准则,建立专职监督网络购物的行政职权部门,为申诉建立渠道。据了解,国家工商部门已经公布过《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帮助解决网购中的消费纠纷,10月15日,宁波市消保委印发了《宁波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网上销售的商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行退货、更换、修理(以下称为“三包”),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网上销售的经营者与生产者、供应者、修理者、物流企业(快递)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高于国家相关规定作出的“三包”承诺。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维修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者相关有效凭证及“三包”凭证办理退货、换货、修理等相关手续。
适用场景:电商投诉处理、O2O服务优化
本文要点:B2C网购商品质量投诉、O2O餐饮送餐延迟问题、P2P网贷提现困难问题
行文逻辑:分析问题→统计投诉→定位重灾区→剖析具体问题
随着3.15的临近,人们对于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关注度再次升温。尤其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互联网市场存在的问题频频出现,包括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以及电信服务等方面,问题明显。这些问题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影响消费体验,也影响了行业的稳定发展。其中尤其是B2C网购、O2O和P2P网贷三大热门领域,一度也成为了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重灾区。
速途研究院分析师团队通过市场调查相关数据,分析了国内互联网市场所面临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并为消费市场敲响警钟。
四大问题高发领域及主要问题
国内互联网行业内问题出现最为频繁,接受投诉最为广泛的主要包括:O2O、B2C、P2P以及电信服务。O2O在国内起步时间不长,主要问题体现在餐饮服务行业,包括食品安全以及送餐时间过长等问题;B2C网上购物以淘宝/天猫等几大平台为代表,接受消费者投诉屡创新高,问题集中体现在商品质量和服务两大方面;P2P网贷仅20xx年出现的问题平台就有275家之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提现困难和老板跑路;电信服务今年的投诉情况较去年增长了将近4倍,其中手游市场的飞速发展带来的手有投诉案件激增起到了主导作用,此外乱扣费现象依然频发。
xx年度各行业投诉量统计显示,国内被投诉最多的行业为网络服务行业,占到了34.52%,超过全部投诉量的1/3;其次是IT通讯行业,投诉占比22.86%;第三位是家电行业,占比9.15%;汽车行业投诉占比6.23%排在第四位;房产家居以3.89%的占比位列第五。此外,服装美容、旅游教育、金融保险、食品烟酒、医疗健康等行业的投诉分别占到3.72%、3.15%、2.10%、2.04%、1.82%。可见网络服务行业较传统行业存在的问题更多,随着互联网的继续发展,作为一个虚拟的交互空间,有必要提供足够的安全手段来保障线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电子商务投诉领域分布网购占去半壁江山
中国电子商务投诉领域以网购投诉数量最为庞大,占到了全部投诉的51.12%!排在第二位的是O2O领域,占到了24.71%。移动电商作为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产物,由于目前的用户基数相对较少,较传统网购来说,仅仅占到了10.52%。此外物流快递被投诉占比4.03%,第三方支付被投诉占比1.57%,B2B网上交易占比1.19%。可见电子商务方面以网购B2C和O2O两大领域为“重灾区”。
十大电子商务投诉省份
电子商务方面投诉最多的省份前十名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北京、湖北、山东、四川、河北。大部分省份均沿海分布,这些地区的经济发达,互联网化水平高,人口稠密,伴随而来的投诉案件也相对较高。
重灾区之一:B2C网购
国内的B2C网购领域消费者投诉再创新高,主要问题表现在商品质量以及整个消费流程涉及的相关服务方面。
十大B2C投诉热点问题
B2C网购过程中潜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退款问题、网络售假、虚假促销、网络诈骗、质量问题、退换货物、订单取消、发货延迟、账户盗窃、售后服务。商品质量方面的问题投诉占到了26%,虚假信息、诈骗方面的问题投诉占到了25%,服务类问题包括售后、退款退货、发货等占到了35.5%,此外账户安全问题也有4.1%的投诉占比。可见国内B2C网购市场需要从整个消费流程以及商品质量等方面严格把控,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中国B2C网购投诉金额分布
中国B2C网购投诉金额在100元以下的投诉占到了20.8%,随着100-500元的"投诉占36.5%,500-1000元之间的占13.4%,1000-20xx元之间的占11.6%,20xx-5000元之间的占12.5%,5000元以上的投诉占5.3%。可见500元以下的商品投诉占比较高,尤其是100-500元之间的商品,100元以下的商品投诉成本偏高,用户投诉比例相对较低,而500元以上甚至千元以后,高价促使用户在商品的购买过程中会更加小心提防假冒商品,因此100-500元之间的“尴尬”价位成为了投诉的高发区。
重灾区之二:O2O
国内O2O行业虽然在20xx年得以迅速发展,但餐饮行业依然是O2O“大头”,首当其冲的成为了问题多发地带。
餐饮O2O主要问题分布
O2O餐饮行业送餐慢成为的投诉重点,占到投诉的63%,由于餐饮行业本身的性质决定,大部分用户会选择在用餐高峰期下单,直接导致了等待时间过长的问题。虽然不少商家提出了提前订餐享优惠等活动,但治标不治本,不能够解决送餐人数与订餐人数严重不均的根本性问题。食品的安全问题投诉占比27%,“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乎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由于平台的监管不足,导致小作坊有机可乘,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隐患重重。此外还有3%的投诉涉及食品不符实,主要是一些商品介绍语意含糊,或者介绍内容不够详细,导致食品不符实,或远低于消费者实际期待。
团购主要问题分布
团购也是重点投诉领域之一,主要问题体现在:商品/服务质量缩水、商家停业导致无法接受团购服务、商家刻意拖延邮寄团购商品、经营者拒绝按团购说明提供商品等,其中以商品服务质量缩水投诉量最高,占到了25.5%,商家停业问题导致的投诉占20.9%排在第二位,商品邮寄刻意拖延的投诉占19.7%排在第三位,经营者拒绝按团购说明提供商品类投诉占18.8%排在第四位。目前不少团购网站缺乏对经营商家的严格审核,不少商家甚至没有经营许可也能够在平台挂牌。前不久不少网友反映在大众点评团购的消费券不能在对应店中使用,经营商家以种种借口拒绝提供商品/服务,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影响了消费体验,主要原因在于平台本身缺乏对商家的监督,信息更新周期长,从而导致不能及时向用户反馈到商家的状况,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发生。
重灾区之三:P2P
P2P在国内出现的时间并不久,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十分严重。20xx年全国问题平台总数达到了275家之多,且较电商涉及的金额更大,风险更高。尤其是目前国内的政策尚不完善,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做出有效保障。
全国P2P网贷新增问题平台走势
全国P2P网贷新增问题平台数量20xx年7月份以后增势明显,到2xx年12月新增问题平台达到了98家之多,超过了20xx年全年新增问题平台的总和。表面上进入20xx年以后问题平台数量有所减少,但同比于20xx年对应月份,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依然惊人,形式不容乐观。
xx年P2P网贷平台问题占比
国内网贷P2P平台问题主要体现在提现困难、老板跑路、诈骗、停业等方面,其中提现困难平台占全部问题平台的38.16%,老板跑路的平台占26.58%,诈骗平台占17.11%,停业平台占9.21%。此外暂停运营、失联、限制提现、经侦介入的问题平台分别占2.37%、2.37%、1.84%、1.32%。由于P2P网贷涉及金额相对较大,这也吸引了不少不法分子借此圈钱并趁机跑路,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环境亟需整顿,另一方面投资人也需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免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线上消费已经逐渐成为消费形式的主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不受侵犯,不单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保护,也是整个互联网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适用场景:企业合规审查、政策法规研究
本文要点:垄断协议规制体系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不足、消费者诉讼权利受限
行文逻辑:拷问原因→考察困境→探索启示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较少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反垄断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竞争力。从本质和客观要求来看,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仅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点,而且会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因此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为了在自由市场竞争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试图考察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寻求方嘉的建议。
一、拷问:为什么从反垄断的角度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是事物本质产生的必然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考量因素,都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设计了相应的制度。然而,在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不是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独立存在的。说明二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显著差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实市场交易中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框架内,对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供直接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具有事后救济的性质。《反垄断法》侧重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以确保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性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本质上或最终结果是侵犯消费者利益。可见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迂回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单一的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制度结合而成的一套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来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考察:反垄断视角下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困境
(一)消费者权益救济符合垄断规制体系不要给力的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垄断。有些垄断行为看似短期内对消费者有利,但长期来看,可能会排挤向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形成寡头垄断局面,失去消费者的选择权。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消费者权益救济遭遇垄断规制体系不要给力尴尬的局面。
1、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在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密切相关,有些垄断协议会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带后果。所以他们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是类似的。比如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的行业,价格联盟是通过垄断高价或掠夺性定价& mdash& mdash一是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在短时间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行业竞争对手进行价格战,然后在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被挤出竞争市场后,全面提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制度。目前,在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中,对于具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如何规制,并没有规定。比如我国铁路线路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没有相关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这些垄断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微软和英特尔等跨国公司在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微软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有能力也有动机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此来剥削消费者。
3、运营商集中监管系统。中国《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这篇文章,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有工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的第二页
政策的色彩是必然的。然而,一些产业政策导致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一致。比如中国的航空运输业,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引导。此时产业政策显示,国内众多大型航空公司将联合统一定价,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采取产业政策是为了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应该是制定产业政策的应有之意。
4、行政垄断规制体系。在行政垄断规制体系中,不存在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为个体国有企业提供不公平庇护的行为规制体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对个体国有企业进行不公平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行业的双寡头企业,并不试图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赋予的偏好,逃避市场竞争,任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秀不能赢,坏无法消除的恶性局面,无法合理配置社会自由,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消费者权益救济中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
1、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过于简略。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责任主体有很多,包括经营者的决策者、主要实施者、行业协会主要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人是只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和潜在消费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2、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承诺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才刚刚形成,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 mdash& mdash宽恕政策如何在通过减少甚至免除罚款的手段鼓励违法者坦白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消费者还能获得向非法经营者索赔的权利吗?关于承诺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承诺承诺,有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承诺约束;第二,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受承诺意味着放弃对承诺企业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一方面,该制度对关联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免除关联企业的所有法律制裁可能会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境地。
三、探索:反垄断法视角下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启示
(1)完善垄断监管体系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该制定具体的规则来规范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电信等服务行业存在的不合理资费收取、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法律公益研究中心等第三方对部分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避免单独出现消费者。这个松散的团体与运营商战斗在处于劣势的过程中。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作为考虑经营者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标。明确排除那些不利于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权利的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因知识产权获得合法垄断地位的自然垄断企业和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管体系,在未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成立,降低利用其支配地位谋取经济利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第三,在制定具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时,应注意协调经营者集中与以这些产业政策为导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制定产业政策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的应有之义。此外,在回顾运营商的M&A行为时,我们应该重点把握学位,争取规模学位,使企业在保证消费者福祉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
此外,笔者认为应丰富反垄断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的物权。具体来说,消费者有权监督反垄断法的实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监管垄断行为是不够的。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减少公共权力监督机构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
(2)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不明确、模糊,受到诸多限制。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请求权主体,需要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有资格作为原告。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原告资格授予间接购买者。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由于法官经验不足,执法资源有限,应当限制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资格。但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应违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应有损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不应将潜在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但应尽快完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承诺制度。在实施宽恕政策或接受相关企业承诺时,决策应考虑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可以顺利行使相关消费者的请求权,避免相关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
(3)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立特别法院,对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拥有管辖权。当反垄断诉讼发生时,应设立专门的法院对其进行管辖。由于反垄断法不同于合同法,通常很容易通过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合法。而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判断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复杂的经济分析,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较高。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法院来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注意专业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续执法机制。赋予与反垄断诉讼有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现有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续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以反垄断机关的决定为前置程序,在反垄断机关先前决定的基础上,由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续执法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侵权救济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可以让消费者摆脱个别起诉的困境。我国应该提倡这种实施方法,以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
结束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给消费者权益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反垄断法》颁布较晚,但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实际上弥补了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系统的创建也没有系统,这是作者未来的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中国的《反垄断法》将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适用场景:银行员工培训安排、知识竞赛准备参考
本文要点:全员参与学习、集中签到管理、测试合格率100%
行文逻辑:部署工作→落实纪律→统计结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测试和考试顺利进行
接到通知后,我分行高度重视,召集相关人员举行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全员学习、测试竞赛活动做了精心部署和周密安排,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要求,由分行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确保学习、测试和考试顺利进行。
二、严格学习、测试和考试纪律,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成效
我分行严格学习、测试和考试纪律,做到全员参与、努力学习、认真测试、认真考试,达到参与积极,整齐划一,效果明显。一是明确学习、测试和考试时间。除个人自学外,分行集中安排学习3次,分别为日、日和日;测试时间为日,考试时间为日。二是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由办公室清点签到,要求每个员工准时参加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参加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是测试和考试要求全员参加,以认真、细致、严肃的态度参加测试和考试,力争测试合格,取得考试好成绩。
三、学习、测试和考试基本情况
1、学习情况。我分行共有员工名,都认真参加了分行组织的3次集中学习,没有出现迟到早退情况,没有人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学习。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中,大家认真听、认真思考,对有关问题展开讨论,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为下一步参加测试和考试打下了扎实牢固的基础。
2、测试情况。我分行于日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测试,分行名员工全都参加了测试。在测试中,大家认真看题审题,仔细答题,努力把测试题做好,力争测试合格。经过测试评卷,我分行参加测试名员工全部合格,合格率100%。
3、考试情况。我分行于日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考试,分行名员工全都参加了考试。我分行安排好考场,严肃考试纪律,要求每个员工认真应考,努力考出好成绩。经评卷,本次考试取得了好成绩,全部参加考试人员得分都在60分以上,其中取得90分以上好成绩的有人。
以上是我分行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学习、测试竞赛活动的基本情况。今后,我分行还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提升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分行经营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适用场景:银行客户投诉处理、金融监管合规审查
本文要点: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产品信息透明度、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行文逻辑:建立机制→披露信息→保护隐私→处理投诉→开展宣传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金融稳定,xx银行分行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主要工作开展总结如下:
一、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xx银行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分行渠道管理部作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二、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公布各类产品查询渠道,真实披露产品和服务特点、相关风险点,计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对重大事项进行特别提示。在网点设置理财销售专区,在显著位置放置风险提示,公示咨询举报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属性和信息,举报违规行为。
三、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金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小化。
四、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方式和联系查询方式,制定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指定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为投诉处理牵头部门。对支行、网点、分行部室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考核。对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及时转发相关责任部室和支行,对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与客户沟通,约定解决时限。根据客户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减少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立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对现代金融的认知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