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税务退税资料提交
本文要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预缴税款核对、退税金额确认
行文逻辑:报送申报表→核对预缴税款→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于xxxx年5月31日完成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xxxx年一至四季度累计实际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元;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元;xxxx年度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元;xxxx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79号)第十一条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之规定,我公司申请退税元。
特此申请,请贵局审核予以退税。
附送资料
1、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xxxx年一至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缴款书
江苏XX机械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适用场景:房地产企业税务自查、年度汇算清缴准备
本文要点:利息支出纳税调整、资产损失税务审批、费用列支合规审查
行文逻辑:明确政策依据→梳理费用扣除标准→核查资产损失处理→核对税收优惠条件→规范房地产开发税务操作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适用场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税务政策执行核查
本文要点:企业户数统计分析、税源结构变化追踪、核定征收方式管理
(一)、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情况:
200*年度,我局企业所得税管户350余户,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共计五十户,按征收方式划分均为查帐征收;按纳税地点划分:全部为就地缴纳户数;按经济性质分:国有企业
7户;有限责任公司42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
(二)、汇算清缴情况:
20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余万元。其余定额征收户数,按规定不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户占应汇算清缴户的100
二.税源分析:
自xxxx年新办企业划归国税管理以来,所得税的户数呈不断增加状况,且增加户数主要为中小企业。
(一)、20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烟草、区烟草为主,四户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占到总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户数中较成规模纳税5万元以上的有:通信实业集团XX市分公司,纳所得税5.7万元;XXX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纳25万;XX广告公司纳20万。
(三)、投资较大、但尚无收入、无收益的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增11户,均无收入;XXX建设有限公司投资上亿元,主要进行“XX路”的管理收费,仍在筹建阶段;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市财政局和交通局投资上亿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设的目的,目前尚未启动。
(四)、其他中小企业数量增加较快:主要有商贸企业、代理、咨询、技术开发等中介结构、苗圃、花卉、林木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建筑、装潢业。
三、税收政策和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政策落实情况。一年来,我局将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加大宣传、贯彻、执行、
监督和检查力度,将有关所得税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准确计算税款。二是对内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权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主要做好下列:
1、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建立健全的征管审核资料。由于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管理征收方式,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2、重点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3、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税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和把关,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收政策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
对新办理开业登记的企业界限仍有不明显之处,经常和地税部门有冲突,存在不同的认识,各自看法不一。
缴纳营业税户,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无法有效监控,易造成税收漏洞。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核定原则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将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应采取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
(二)、建设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不易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因此,急需建设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目前,我们已发现部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后,银行帐号一开具就找不见了。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结合实际,搞好征收方式的认定
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严把握,准确鉴定,遵守相关的程序,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
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参照毗邻县(市)标准,制定本区的分行业的具体应收所得率;根据行业、地段等情况,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水平确定企业所得税定额。定额应采取公开、公平的原则,要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20,而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检查按偷税处理。
以上是我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市局批评指正。
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xxxx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xxxx年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xxxx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即xxxx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1000+2000+3000),发生计税成本42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600万元(150+200+250),应纳税所得额=6000-4200-600=12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25%=300(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2.5+25=37.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37.5=262.5(万元)。
实际上,该财务人员并没有领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xxxx年度、xxxx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
第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xxxx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50=50(万元),xxxx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15%-200=100(万元)。
第三,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实际毛利率=(6000-4200)÷6000×100%=30%,xxxx年、xxxx年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分别为100万元[1000×(30%-20%)]和300万元[2000×(30%-15%)],毛利差额400万元(100+300)应当计入xxxx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确定xxxx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4200-3000×(1-30%)]-250+400=1050(万元),应纳所得税=1050×25%=262.5(万元)。
以上计算结果与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结果虽然一致,但两种计算过程体现的计税思路和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思路是,未完工年度预缴,完工年度结算,多退少补。正确的计算思路是将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的差异调整,纳入完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适用场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税务政策执行检查
本文要点: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析、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评估、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实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调研报告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保证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和税款缴纳及时性的重要手段。结合乌鲁木齐市地税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发现了工作中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探讨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基本情况
20xx年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为12713户,其中参加汇算查帐征收户数11688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户数1025户。参加汇算查帐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4347户,盈利面37%,实现营业收入186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48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25亿元,应纳所得税额53.16亿元,减免所得税29.79亿元,抵免所得税额0.14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3.23亿元,实际负担率10.92%。亏损企业6597户,亏损面为63%,实现营业收入556亿元,亏损额为23亿元。零申报户744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1025户,征收企业所得税0.25亿元。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变化分析
行业性质的分布情况:制造业641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批发零售业1775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6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房地产企业673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3%。居民服务业4858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64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16%。建筑业1349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404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6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6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82亿元,应缴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4%。
由此看出企业所得税税源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及建筑业四个行业,是乌鲁木齐市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业。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
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需加强。
有关税法方面的宣传,只注重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宣传和介绍,而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存在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而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现象。应建立健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税收宣传机制,切实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盲区,扎扎实实的把税收政策宣传到户、辅导到纳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减免意识,尽可能地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审批未审批现象。
(三)缺乏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够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经济的发展,税基的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变,都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必须强化其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讲、组织集体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三)加强所得税日常征管
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所得税税源籍册资料、重点税源资料和所得税申报征收、汇算清缴和检查资料的整理,形成比较完备的所得税户管档案资料,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础。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调研报告2
一、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在新老税法衔接过渡期间,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制度和涉税审批事项变化较多,需要纳税人要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为此,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确认好汇算清缴工作主体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与旧税法有很大不同,这就需要我们针对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
三、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工作
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比对审核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及时要求企业重新或补充申报。审核时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利用收入和支出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
(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汇算清缴时,我们应着重对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存在差异。在汇算时,要注意20xx年纳税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要首先使用以前年度的节余,不足部分在按新税法规定进行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旧税法规定有很大不同。每一个企业基本都有业务招待费,在审核报表时,要特别注意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五)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0xx年,我国先后发生了南方冰雪灾害、四川地震,并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各个企业先后捐赠了不少财物,在审核时要重点审核捐赠是否真实,捐赠部门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四、协调联动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要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适用场景: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审计、税务机关备案材料准备
本文要点:实施纳税调整项目审核、复核会计报表及科目余额表、审查收入成本配比情况
行文逻辑:审核会计资料→复核财务报表→审查收入成本配比→确定亏损额
x号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公司XX年度亏损情况进行了审核。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鉴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亏损情况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能够认真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较为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在确信企业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且会计凭证与原始凭证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我们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首先,从总体上对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总账及明细账进行复核,以确信企业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和会计资料之间的相关性;其次,依据配比原则对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类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收入,审查是否存在非本期费用在本期扣除问题,并通过抽查凭证的方式,审查其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审查,确定本期折旧、摊销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第四,按照税法规定对收入总额及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支出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最终确定企业亏损额。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XX年度亏损情况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贵公司××年度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有关审核数据如下:
1、利润总额:0元;
2、加:纳税调整增加额:0元;3、减:纳税调整减少额:0元;
4、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0元;5、纳税调整后所得:0元;6、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元;7、应纳税所得额:0元;8、适用税率:25%;9.应纳所得税额:0元;10、减:减免所得税额:0元;11、减:抵免所得税额:0元;12、应纳税额:0元;
13、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0元;14、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0元;1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0元;
16、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0元;17、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0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备案)等事宜。
本审核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适用场景:企业税务自查整改、税务评估工作部署
本文要点:案头评估疑点企业核查、税务师事务所报告质量审查、企业账务调整规范落实
行文逻辑:制定方案部署→开展重点评估→实施实地核查→总结问题建议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更好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工作,我办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一方面制定了详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方案 下发各区局,从组织领导、评估范围、时间进度、工作要求等方面全面部署,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此次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我办建立了纳税评估办公室工作联系机制,相关工作人员分别挂点联系各区局,促进评估工作的上下交流和联系。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深入开展纳税评估
本次专项评估,我办采取由市局发起、区局开展的形式,以零申报 、连续亏损、税负偏低以及虽经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 汇缴但仍存在疑点的企业为评估重点对象,根据数据来源的不同,分设三个子项目进行评估。各区局评估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迅速统筹规划,严密部署,稳步推进,将专项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疑点户案头评估工作
各区局根据我办下发的数据来源及有关基础数据,对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和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结合基础数据进行纵、横向比较和分析,确定相关疑点,拟定重点疑点企业,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工作,对疑点户20xx年至20xx年的财务 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实施实地核查,展开深入的评估。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一方面能仔细审阅有关企业的财务帐册资料,审查其有否超标准列支费用、错误核算成本等情况,又能根据各企业的行业特点,有的放矢地重点核查其关键指标和数据,例如对于房地产业,重点核查其“其他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和银行 现金日记帐,审查其有否收取售楼预收款但不入帐的情况;对于铝型材生产行业,重点核查其生产设备的型号、棒径以及用电量、原材料耗用量等基础指标,再结合其申报的生产销售数据来综合对比分析,从中找出突破口。由于措施得当,本次专项评估工作成绩显著。
(二)经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户评估工作
根据我办下发的评估方案和选户分配要求,各区局从20xx年度经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中选取各自管辖的企业开展案头评估,筛选出拟开展评估的企业名单,评估人员对经办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无按规定、据实为企业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进行了初步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部分业户的实地核查工作。从各区对选取企业的纳税评估情况来看,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简单,相当一部分查帐报告都是集中反映企业几个相同或类似的存在问题。部分中介机构只从效益的角度出发,能简就简,能省就省,不去考虑质量、风险、信誉等问题,执业质量状况不容乐观。
二是审核的工作以费用审核为主,至于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审核基本没有在报告中反映;有的报告所提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仍沿用原企业所得税的折旧方法;企业列支的个人费用在审核后没有要求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过分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是对其一年账务处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的复查,有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比较注重业务的真实性,按自己习惯的财务处理方法处理账务,到汇算清缴时要对照税收政策进行纳税调整,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就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清缴,有的是为了安全问题,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问题时,推卸责任,好向老板交代;
四是企业不作账务调整。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意见 企业只作汇算清缴报表的调增调减,企业只关注是否要补税,企业的账务不作调整,这就会出现企业每月报出的财务报表与年度的报送的财务报表有差异。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汇算清缴时只注重企业账务中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的列支和折旧的计提,对企业账册的审查还不够全面。
(三)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全面审核疑点户评估工作
根据市局税政科《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文,以“先经评估后作调整”为原则,各区局对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进行年度申报资料审核,审核面达百分之百。评估人员根据基础数据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的分布情况,选定疑点户,对疑点企业主要实行落户实地核查为主,实地核查时基本以检查企业的帐册、凭证、报表、合同等经营资料,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
三、总结 经验,稳步推进,努力提高税源管理 质量
通过开展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评估,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很好地发挥了市、区二级专业评估机构和市、区、基层三级评估岗位的作用,达到了以评促收、以评促管的效果;在堵塞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全面提高征管质效的同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非主观性的"错误和问题,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达到征纳和谐的目的。总结各区在此次专项纳税评估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主要有几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工作的执法地位不明确。评估人员进行案头分析,对纳税人存在的涉税违法疑点进行推理。但这仅仅是对纳税人违法疑点的一种可能性推理,对纳税人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要确认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仍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查证处理。这样,就会造成纳税评估工作的执行乏力;
(二)纳税评估工作量之大与评估人员编制不足之间的矛盾。由于管辖的纳税户数太多,而评估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无法及时、全面对所有的疑点户进行纳税评估。这就需要我们评估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更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创新工作技巧,在当前紧张的形势下更好的适应高强度的工作,以使领导宽心、纳税人放心,以求建立公平公正、和谐发展的纳税环境。建议在目前情况下适当调整税务管理员及纳税评估员工作岗位(此建议不妥,可否改为其他建议?);
(三)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建议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及税法、法规宣传,以提高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日常税务申报的质量;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监控,对汇算清缴报告严重失实的税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以儆效尤。
在这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中,我市、区纳税评估办及各区局全体人员齐心协力,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严格地执行和圆满完成了此次专项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评估成效。纳税评估工作方兴未艾,今后我办会以更加积极主动、创新务实的工作和学习态度,使我市的纳税评估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适用场景:企业税务申报辅导、年度税务合规审查
本文要点: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明确纳税主体范围、审核工资薪金合理性
行文逻辑:加大宣传→确认主体→审核申报→分析税法差异→协调汇总管理
一、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在新旧税法衔接过渡期间,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制度和涉税审批事项变化较多,因此纳税人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为此,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根据不同行业、类型和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协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所需资料,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在规定时间内有序、及时、准确地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二、确认好汇算清缴工作主体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标准不再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为基础,而是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被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相较旧税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情况来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
三、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工作
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比对审核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及时要求企业重新或补充申报。审核时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一)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此原则,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付都应当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已经收付,也不应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种做法能够有效避免企业利用时间差异规避税收。因此,企业应坚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予以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支出也可在税前进行扣除。在汇算清缴时,我们应重点考虑对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以确保符合税收政策,具体原则如下:
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存在差异。在汇算时。
(四)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旧税法规定有很大不同。
(五)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0xx年,我国先后发生了南方冰雪灾害、四川地震,并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各个企业先后捐赠了不少财物,在审核时要重点审核捐赠是否真实,捐赠部门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四、协调联动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我们将建立一个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计算并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核查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确认分支机构财产损失。我们还将建立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