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农村市场专项整治、食品监管档案建立
本文要点:完善监管档案登记、实施分类信用监管、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强化协作
食品流通环节,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农村及边远地区食品市场依然存在散、乱、差的状况,也是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容易出现的主要区域。目前,农村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一、农村食品市场现状
(一)数量多,分布散。食品流通环节是食品监管对象最多的一个环节。目前全区食品经营户共有762家,分布广、散,在全区10个乡镇、266个行政村、17个居委会,2116个村民小组、118个居民小组。除了场镇较为集中之外,只要是村民聚居的地方就有食品经营户,许多偏远的村组都有小副食店(食杂店)。
(二)规模小、档次低。我区食品流通环节主要以小副食店、小食杂店为主,全区740家食品经营企业(户),大型超市4家,占;中型超市12家,占;小卖部(食杂店)724家,占。受条件限制,许多农村小卖部(食杂店)是家店不分,硬件设施和贮藏条件十分简陋,店内食品陈列与相关硬性要求差距较大。
(三)投入少、流动大。小副食店(食杂店)入户门槛较低,资金投入较少,利润空间较低,经营户流动性很大。有的农村学校周边的食杂店就一个背篓、一个箥箕搭成,违法成本很低,应对检查采取游击战术,取缔后死灰复燃速度很快。目前农村出现大量的流动货郎,开着机动三轮拉着小食品或快捷食品(凉菜、卤肉)等穿梭于各个村落。
(四)意识弱、隐患多。大多数食品经营者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的基本知识。如农村小食店将食品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有的甚至将食品与农药等农资商品陈放在一个柜台内;经营者进货、消费者购买时只考虑价格不考虑质量问题,致使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趁机进入农村市场。
二、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规范难。建立完整、规范的经营户档案是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农村食品市场的经营户档案很不健全,无照经营的现象依然存在,原因是农村食品店经营的随意性较大,一些店想开就开,说关就关,特别是一些家庭式经营户和个体小摊贩,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还有一些经营者是专门从事节日性或季节性生意,如中秋节前赶做月饼、夏季销售雪糕冰棍、春节销售年货等。农村食品经营户大多属于小本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为逃避监管不主动甚至抵制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目前全区难以建立完整、规范的经营户档案,还存着一些监管盲区。
(二)日常监管难。一是量大面广分布散。目前农村食品经营户数量较大,分布比较散,有些位置十分偏远,存在监管盲区。二是监管力量显薄弱。相对繁重的监管任务,目前的监管执法力量显得十分薄弱,特别是基层食品监管力量明显不足够。虽然目前在三个片区设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区政府也明确各村(居)主任兼任当地的食品药品协管员,但基层所监管执法人员少,村(居)主任本身日常事务很重,加之又无额外的专项保障经费,无法真正调动食品协管员的积极性,导致日常巡查难以真正到位。三是业务知识欠精通。食品药品体制改革后,工商、质监、商务的食品(含酒类)的监管职能划转到食品药监部门,但划转的专业执法人员却很少,整个食品监管队伍有效监管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还很欠缺。四是执法装备待强配。目前开展食品日常巡查,基本还停留在眼看这个阶段,大多是看食品是否存在过期、食品包装是否规范、食品包装有无破损等,怀疑食品可能存在问题缺乏有效手段,就连基本的快速检测设备也没有配备,全区食品检验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十分欠缺。
(三)违法查处难。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出现违法形为,处罚的最低标准为20xx元。大多数农村食品经营户经营规模一般较小,经营成本很低,资金投入少,一些经营户经济状况差。大多数小食杂店全部货值也没有20xx元,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处罚标准往往难以执行到位。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实行分片巡查,完善监管档案。针对目前监管执法人员与监管对象极度不对称的情况,拟定计划分乡镇、分村社为片区开展全面巡查,做好档案登记,完善监管档案,对无证经营或证件过期的经营进行重点标注,并定期进行回访,确保监管无死角,无盲区。同时将监管对象按乡镇、村(居)归类,与所在乡镇、村(居)衔接沟通,共享档案资料,如有新增或注销的,及时进行更新和沟通。
(二)实施分类监管,确保监管实效。按照日常农村食品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处情况,对食品经营主体建立a、b、c、d四类信用等级档案,重点加大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经营户进行巡查监管:
a类,守信经营者,每季度巡查不少于2次;
b类,警示经营者,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c类,失信经营者,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
d类,严重失信经营者,应依法查处取缔。
同时按照食品种类、群众消费量、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等特点,分为一类、二类、三类食品,加大对重点食品的经营加大巡查力度。
一类食品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如粮油、婴幼儿奶粉、乳制品、卤肉、学校周边小食品等;
二类食品每半年巡查不少于3次,如调味品、酒类、米面制品、干货、等;
三类食品全年巡查不少于3次,如包装成品食品、膨化类食品等。通过实施分类监管,突出高危食品和重点食品的巡查和监管频次,把有限的监管力量用到重点的监管对象上,提高日常巡查和执法监管效率。
(四)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加大与农业、畜牧、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和乡镇的协作配合,实现部门联动,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乡镇食安办、村组食品安全协管员和社会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更是难上加难。希望能通过监管部门和协作配合,努力改善全区农村食品市场散、乱、差的状况,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适用场景: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申报、农村厨师管理备案
本文要点:民间厨师健康体检缺失、农村宴席原料采购无规范、群体性聚餐应急机制不健全
行文逻辑:调研背景→问题分析→原因剖析→对策建议
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在办理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的过程中,自办群体性宴席的规模越来越大,频次越来越高,诱发农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越来越大,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薄弱环节之一。为了深入了解我县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食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高农村群体性聚餐的安全防范能力。最近,____县深入到相关镇(区)对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广大农村自古就有遇婚丧嫁娶、升学乔迁等红白喜事,邀请亲朋好友聚餐的习俗。特别是随着当前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群体性宴请的规模和频率逐步增大,“民间厨师”的队伍也不断壮大,目前仅登记在册的就有1014人,大多数为男性,且基本来自农村,除具有认可的厨艺外,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意识,特别受加工条件的限制,看似普通的农村宴席,却存在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据调查,主要存在四个突出问题:
㈠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通过调查了解,当问及群体性聚餐举办者、参与制作者和赴宴者:宴席上的饮食是否安全?会不会有什么危险?回答基本上是“还没有想过这个问题”、“我长这么大了还没听说过会出事”、“弄点东西来吃会出啥子事?”。而回答说存在危险的人少之又少。同时,由于参与群体性聚餐制作的主厨人员和帮厨人员随意性大、流动性大,同一场宴席可能轮换几拨人来做,食品加工操作极不规范,菜肴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且在举办过程中,不是吃一顿饭就结束了,少者持续一两天,多者持续四五天,几乎没人想到吃了之后可能会导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可见,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举办群体性聚餐造成食物中毒的思想根源。
㈡厨师素质参差不齐。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而当前料理农村红白喜事宴席的厨师和服务人员,大多为当地村民,有时办宴者的亲朋好友也帮忙刷锅、洗碗和端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大部分人没有经过健康体检,有无传染病不得而知。特别是大多数厨师自学成材,没有经过正规训练,也没有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或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合格证,甚至有的身体状况明显不符合从事厨师工作的条件。
㈢原料采购把关不严。农村群体性聚餐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采购一般有三种途径:一种是办宴事主亲自去采购;第二是由办宴事主提供菜单,由“民间厨师”去采购;第三是由“民间厨师”自定菜单然后采购。基本上第三种途径采购原料居多。大多数办宴事主为了求简单,把办宴席的钱打包给“民间厨师”,有些厨师受利益所趋,可能会低价采购一些来历不明、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甚者会将一些已经变质腐烂的食品采购回来,以次充好,滥竽充数。
㈣加工场所比较简陋。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原料的存放、加工、制作、就餐都是在临时搭建的棚户或露天,周围不远就是牲畜圈舍或旱厕,没有任何防蝇、防尘、防鼠的设施,卫生条件很差。餐具洗涤消毒由于水源所限达不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涮”的要求,蔬菜、生鲜及其他食品原料洗涤也因条件所限达不到卫生要求,有的甚至使用河水、井水洗食物,餐具乱堆乱放且混用,存在着严重的食源性感染隐患。
自20xx年6月开展食药监体制改革以来,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我县虽然在农村厨师职业素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组建、人员配备及监管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仍然比较薄弱,有历史上积累下来的深层次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
㈠准入门槛设置过低。农村群体性聚餐根本没有一个准入标准,无论是再差的场所,再脏的加工制作条件,由于天高皇帝远,过事人说办就办,无人禁止。当知道消息时,已席终人散,虽然食药监管部门对农村“民间厨师”加大了培训力度和督促健康体检的力度,但是,由于我县地域太广,面积太大,“民间厨师”流动性较大,仍有许多无证和身体不适合的厨师参与了农村群体性聚餐的制作。
㈡监管对象难以定位。我县农村人口较多,村民居住分散,客观上加大了政府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难度;同时,因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举办时间、地点、参与对象等都具有不确定性,更给农村食品广覆盖、全天候、无缝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平时的监管执法中,就是一个固定的餐饮店或食品企业,随时都可能发现问题,若多次监管,更会发现存在的不同问题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可见,要想所有的村民都有安全意识,积极支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事实上非常困难。尤其是之前提到的,有的办宴事主经常邀请自家的亲朋好友来当主厨和帮厨,这些流动性强的人员是否符合食品卫生的健康标准更加难以监管。
㈢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在镇(区)设置食药监管所之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本靠镇(区)政府(管委会)、村(社区)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但大多是兼职,人员变动频繁,且没有经过正规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根本不知道也很难倾注大量精力去管理农村群体性聚餐。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实际上是有其名无实,导致农村群体性聚餐大多处于真空地带,无人、无力、更无法管。目前各镇(区)虽设立了食药监管所,但监管人员一般只有4—5人,部分山区镇甚至只有2—3人,面对食药监管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监管工作就更显得捉襟见肘,尤其是农村的传统宴席往往延续一两天甚至更长时间,就餐次数多,要对长时间的宴席准备、制作、保存、食用过程进行监管,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监管难以实施到位,同时也容易加重农民负担。
㈣政策规定执行不易。由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省、市、县也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缺乏有明确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在监管执法时没有强制性,即使村民不按规定办理,食药监执法部门也无权处罚,很容易使监管流于形式。同时,农村居民传统观念浓厚、安全意识淡薄,他们也不愿意在喜庆或悲伤时再为宴席去备案和被检查,造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开展。
㈤应急机制不太完善。由于当前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没有明确镇(区)政府(管委会)的主体责任,也没有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我县虽然制定了一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但是由于各镇(区)、村(社区)通信、交通、医疗等条件各不相同,也没有制定一村一策的应急处置办法,许多农村群体性
聚餐根本不愿申报备案,更没有签订安全协议,一旦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将造成难以预计的不良后果。
____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当前,农村群体性聚餐逐渐成为引起农村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场所,加上农民自我防范意识较差,农村交通不便、缺少专业救治,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轻则耽误外出劳动,重则危及生命,而且涉及面较广,社会负面影响大。因此,做好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关键是要构筑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长效预防控制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饮食安全。
㈠建立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一是逐步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的市场准入。继续实行农村“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凡从事农村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镇(区)负责统一登记造册进行动态化管理,并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组织督促他们参加每年由政府出资的“三免一规范”(即免费体检、免费培训、免费发放工衣工帽,规范管理制度)活动。对合格人员统一发放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和工衣工帽,并在社会公开公示名单;对未取得“两证”的,严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从而引导农村群体性聚餐向集中定点方向发展。二是创新食品安全宣传方式。以镇(区)为单位,由政府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来引导村民树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提高饮食安全意识,并增强农户群体聚餐报告的自觉性,主动接受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同时,广泛开展移风易俗教育,革除红白喜事宴请“奢侈风”,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三是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分片成立“民间厨师”行业协会并组建专门举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厨师队伍,准备统一的加工工具和餐具,对厨师采取适当补贴的方式,由其对宴席整个过程的食品安全负责,让厨师既是制作人员又是监督人员,切实发挥自律作用。
㈡健全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利用当前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完善县、镇(区)、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尽快打通监管体制的“最后一公里”。一是健全农村集体性聚餐的监管组织体系。设立镇(区)食品安全办公室,与本地食药监管所合署办公,配齐食品安全“一专四员”:即由镇(区)政府(管委会)明确一名中层干部担任食品安全监管专干,驻村干部担任所在村的食品安全联络员,村(社区)主任担任协管员,治调主任担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聘请以村卫生室医生为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县、镇(区)、村三级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确保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后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二是严格落实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制度。以村(社区)为单位,严格落实群体性聚餐申报管理制度,对在辖区内举办的单餐50人以上的农村聚餐,均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并派人现场监管。申报时,办宴户须提供地点、时间、人数、厨师等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就餐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材料,在报经镇(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由村安全信息员、村安全检查员与当事人签订三方安全承诺协议书,逐步推行群体性聚餐当事者的责任首负制和先行赔付制,提升当事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三是逐步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规则和方法。重点强化农村食品安全镇(区)政府(管委会)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将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对镇(区)的年度目标考核,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严格奖惩,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健全监管执法的政策基础和依据,确保监管常态化、实效化。加强宴席动态管理,从菜单审核、原料采购与储存、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凉菜制作卫生、留样等给予全面的指导,通过早期介入、风险防控、全程跟踪等方式,把好关口,规范采购渠道及操作流程,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并推行农村“民间厨师”黑名单制度,从而让当事者和宴席厨师不敢、不能、不想违规操作,从源头上预防风险隐患。四是加强对市场内熟食制品备案管理。为了图方便和摆阔气,农村群体性聚餐大多会使用从市场内买回的现成熟食制品,而这些食品多为附近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加工制作。由于这些小作坊布局不合理,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缺乏,再加上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欠缺,在加工制作食品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售食品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对其进行备案管理,严格督促其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规范操作,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㈢合理配置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所必需的监管资源。一是整合食品检测检验资源。整合县食药监、农业、质检、卫计等部门现有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储备与基础数据,由县食安委牵头组织制定食品检测年度计划,制定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发布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构建信息、技术和人才共享平台,提升县级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并引导和联合民间院所、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组成网络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市场机制得以完善,确保对群体性聚餐的技术检测能力满足监管需要。二是合理配备执法监管设备。由于监管范围面广量大,在按计划搞好日常监管、积极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监管队伍的执法和应急能力,提高工作效率,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如食品快检箱、相机等),以利于取证,为监督、监
管执法提供必要的证据依据。三是适当给予镇村监管人员经费支持。为了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一专四员”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各级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重点是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与专业厨师队伍)工作列入财政预算(包括健康体检、培训和通讯等费用),工作经费划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年终根据各镇(区)具体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适当予以经费支持,确保专款专用。
㈣严格聚餐食品卫生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一是加强农村聚餐行为的动态监管。对申报举办群体性聚餐的村民,以镇(区)政府(管委会)为主导,食药监、卫计等部门联合执法,在加强宴席动态监管的同时,选派专人负责督促事主搞好聚餐场所卫生和餐具清洁消毒工作,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对农村群体性聚餐举办频率高、人口集中、经济基础好的镇(区),可探索开展“移动厨房”定点建设试点。所谓“移动厨房”是指运用轻质材料建造成可拆装的食品加工房间,避免露天加工经营或在不卫生场所如柴棚等处加工经营,同时设置专用保洁消毒柜、整理箱对所有厨具进行分类存放使用,防止交叉污染,最大限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二是严格执行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督促镇(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对于农村发现的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卫计、食药监等部门报告。镇(区)政府(管委会)、卫生院、村(社区)和事主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和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严肃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对当事人举办监管规模内宴席拒不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或未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操办宴席的,由县食药监等部门依规严肃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对所在村(社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杜绝农村群体性聚餐中的关系监管、人情监管,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从严从重问责;对造成较大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或对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隐报、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