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实习的时间虽然很短,但的确让我见识了很多。不少同学常抱怨说,在法院里大都要被人差遣,只能做些跑腿的事情,但我觉得,当我们走到社会上,谁一开始能够不被人差遣呢?即使自己做老板,也是需要付出更多辛苦代价的。至于跑腿,就像上文说的,每个人都要从基层做起,在基层只要你努力积极,依旧能够学到许多出乎意料的东西,包括一些理论的落实,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围,同时也包括在一个小集体中的待人处世。
大三的实习经历,对于每个法学生来说都可能是一个颇为重要而有趣的事情,正如与许多同学聊天所说的那样:通过实习,我们似乎对未来的钻研方向或是职业方向有了某种比较清晰的认识。这倒不是因为实习工作果真对我们这些学生选择未来的职业有什么帮助。
从理论上说,作为对培养法律人才从学习阶段迈向职业阶段的重要教育途径和手段的毕业实习,从实际中看却只是见识司法官僚运作甚至是 “普法”的一个环节而已。法学专业的扩招,学生多了,实习需求自然水涨船高,而没有“相应增加”的实习单位面对一拨拨将来不太可能从事法律职业,尤其是司法业务的学生自然也没有以前热心了。
于是实习工作越来越简单,要求不断降低,许多学生只能来法院等单位“见习见习”而已,而是调侃说原来大学近三年的理论学习实在只是学习了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本的框架(法律思维等完全说不上),说起什么部门法都是“一知半解”,然后通过实习时主动选择或是被动调配的机缘,可以更多地了解某个部门法的法律文本在实践中适用,便觉得除了对这个部门法比较了解之外,其他的法律文本实在是让人感到陌生,从而产生了对这个部门法方向的某种类似于初恋情结的好感。
通过这次实习,我对于法院的工作,对于那里的工作人员有了一定的认同感,而这种认同感或许也就是司法改革中所强调的各类法律工作者所应具备的共同语言,是一种职业上的认同。
我想,实习的价值或许就在于此;一是经过这次的实习,自己除了感到需要注意上面所说的那些良好态度之外,还让我感到法律职业素养之一 ——保密意识的重要性,毕竟法律工作的性质不同于其他工作,保密意识是一项基本的工作要求。作为实习生,我也有遇到新鲜事物想与人分享的冲动,但也能慢慢适应那种“沉默是金”的感觉;
再就是与领导打交道一定要注意分寸和身份:这次实习中,我因了某些原因不得不跟着几个书记员和法官,其实当你名义上“隶属”某个合议庭时,千万不要帮其他合议庭做太多事情,起码不能影响到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对于这一点,我是很无奈的,毕竟我也很被动;
最后还是谦虚谨慎吧: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对书记员,甚至只是对其他实习生,也不要太锋芒毕露。自己沉默点,只要用心学,把握住关键的机会就行了。做人就得让人感到沉稳踏实,太轻浮的人什么样的朋友都不会有。
法院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深入了解了,才知道了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也深深体会到大到“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的道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和书记员都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两周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实习地点:xx区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xx月xx日~xx月xx日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通过实习,在自身的专业领域获得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几年来学习的知识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学生法院实习报告范文,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学生法院实习报告范文一
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
2023年2月,我来到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为期三个月。经过这两三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通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初到法院的我满怀着激情,虽然还未曾工作过,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亦不甚了解,但我对一切都充满了信心,相信只要自己多与那些法官、书记员沟通,不懂的地方多向他们请教然后再慢慢去领会,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一定能够很快适应这里的工作。
刚来的一段时间,几乎都是学习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熟悉各科室,然后跑跑办公室、送送文件什么的,再就是陪同书记员一起去送达裁判文书等。似乎觉得工作很单调,但我知道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总得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况且任何一门工作都不是简单就可了事的,比方说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趁这段时间也正好可以熟悉一下这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以便能更好的融入到这个新的集体之中。
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主管民庭的戴绍军庭长找我和另外一个一起过来实习的同学开了个座谈会。他首先是对我们这段时间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其次是针对对我们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他希望我们能够把握这次实习的机会,以巩固自己大学几年以来所学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勤学好问以增长自己的实践经验。还对我们分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以及他这些年以来的工作体会。他告诫我们要在当前就业严峻的形势下端正自己的心态,对自己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不要心浮气躁而应该脚踏实地地去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对我们所学的法学专业的就业状况进行了分析,鼓励我们要树立信心,努力去学习,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甚至是公务员考试,为将来能从事法律工作做准备。最后,给我们介绍了指导我们实习的法官,并希望我们能够虚心向他们学习,对一些不懂的问题及时向他们请教。
我的指导老师是民一庭的侯邦生庭长,他是蔡甸区人民法院十大杰出青年法官之一,他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人和善而不失严肃,对每一个当事人都能细心地接待他们,并解决他们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工作上更是严谨细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办公桌上的那本日历上清楚地记载着每次开庭的时间与日期,工作日志里更是清晰地记载着会议摘要、与会人员、开庭安排、来访人员记录、调解记录等。与侯庭长同办公室的还有x法官,她虽然作为一名代理审判员,却有着多年的涉及婚姻家庭案件方面的审判经验,为人亦谦虚和善,对待来访的当事人都能耐心的倾听他们的意见然后耐心地劝解。工作上细致,充分准备着每次的开庭工作,业余时间多在专研自己的业务知识。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我时常与她一起交流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请教一些尚不懂的问题,她均能熟练解答并对我所提出的意见给予一定的肯定。
侯庭长经常告诉我说,作为一名审判人员,要时刻牢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禁止”的规定,严肃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事审判工作,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应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待当事人要细致耐心地劝解。适用法律时,更应该要谨慎,尤其是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法庭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时,如案卷的装订、归类入档等亦应该做到严肃认真,不可草率马虎了事。
在实习当中,我把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上,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我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学生法院实习报告
光阴荏苒,时光飞逝,转眼间到了我在法院实习结束的日子。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 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 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 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 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 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 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 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刚进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 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 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 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同时也希望我们即将走入工作岗位的法学同学们,可以在未来的工作生涯中,遵守法规制度,更好地明白做人的道理。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总结两个月来我在德州中级法院实习的收获,这句话最恰当不过了。我很感谢这次实习机会,这是我平生第一次参加法律专业的实习。虽然我仅实习了两个月,不可能学到太多的实战经验,但这些知识已很好的补充了平时课堂上所学不到的知识,使我的法学理论和实战技巧得到一次很好的融合,作为初涉社会的青年,这次实习也让我进一步感受了冷暖人生,社会百态。我是2023年3月1号到2023年4月28结束的,近两个月的时间。我三月份在民事第一庭实习的,四月份在刑事第二庭实习的。 由于我在民事第一庭实习时感受最多,学到知识也最多,所以首先我要详细谈下在民事一庭实习的情况。初到民事第一庭的感觉就是繁琐。据民一庭里的法官介绍,民事第一庭主要受理涉及:婚姻、继承、财产分割、民事侵权、合同纠纷、民事权利的确认、变更、撤销之诉等内容案件,这些案件虽然琐碎,但是却同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一庭主要受理民事二审案件(当然也受理一审案件),其案件受理数量众多,每年近1500多件,在我实习的一个月里就受理了一百多件,这都是涉及标的额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二审的案件大多是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的,因此民一庭的当事人多为农民。通过在民一庭的实习,我能从另一个角度知悉了民生、民情、民怨。 民事第一庭的法官是德州中院人数最多的一个庭,其有有许多优秀法官,有刚获得“全国优秀法官”之称的白光锋副庭长,山东省“十大杰出女法官”的杨敏法官,德州中院调解能手崔书江法官。。。。。。跟这些优秀法官在一起,不用他们对我特别讲授,通过观察他们的一举一动,也会使我的法律素养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说实话,在实习中我的角色是介于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又干书记员的活同时也干法官的活。跟随书记员我学到了从受理案件到接受送达回证一整套的法律运作程序,跟随法官我学到了如何分析案情,书写法律文书,以及开庭审理案件,进行民事调解的实战技巧。 通过在民事一庭的实习,我发现法院在实际的判案中与课本抽象的理论和法条刻板的规定最大的不同,是法官多采用民事调解的方式予以结案,我在询问多名当事人和法官后得知,鼓励采用民事调解程序不是法官怕麻烦,不想写判决书,而是这种方式才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最佳方式。这可以有力避免判决成一纸空文的负面后果,虽然有时对于当事人一方会有失公平,但权益受损方真正得到了补偿才是最重要的结果。正如托马斯·福勒所说:“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而且在今年4月1日后案件诉讼费大幅下降,在办案经费缩小的情况下,如果一味采用判决,对法院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和损耗。 我在民事一庭的实习中通过翻阅大量的案卷,亲身参与一些案件的审理,我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是民事案件的规律性知识点: 一、离婚案件 1、主体:离婚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出生的青年成为离婚诉讼主力,更细化的统计,多是孩子年龄在三岁之内的。提出离婚多是女方。农村青年又占了离婚主体中的主导地位。如(2022)德中民一终字第42号 2、事由:(1)青年:城镇青年离婚的原因多是一方有背叛行为,如有婚外恋。农村青年离婚的原因多为不了解对方,因为据统计,农村离婚青年多为父母包办,没有经过自由恋爱,两人的感情基础不牢固;还有个原因就是农村男青年多外出打工,常年居外地,二人感情淡薄。纵观城市和农村青年共同离婚的原因就是:女方同婆婆,小姑子关系处理不善,多发生争吵,女方忍受不了(2)中年:城市居民多是发生在富裕家庭,男方多为公司、个体老板以及公职人员,在外背着女方包养情人。农村中多为男方对女方及子女实施暴力。 3、争议焦点:(1)子女抚养问题,特别是男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如果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的探视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2)财产分割问题,特别是农村中关于婚前“彩礼”“聘金”的归属问题,视为夫妻婚姻存续期共有财产还是男方婚前财产,如果把婚姻关系类比成契约关系,那么这部分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还是定金?如(2022)德中民一终字第99号。 二、遗产继承问题 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老人留下的几间老房。争议的事由确实由于村规民俗,主要表现为:“扛幡、摔盆、做孝子”。我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下,一是由于外地的人们不太熟悉,二是由于此类案件具有多发性、难判性、矛盾性等特点。 “扛幡、摔盆、做孝子”是指农村老人去世后,风俗就是不让女性操办出殡事宜,必须由男性操办,谁操办老人的财产则归谁。如果老人没有儿子,则让女婿做孝子,但必须的改成女方家姓,享有继承权。如果女婿不同意,则要委托家族长辈从院里(同支脉血缘亲属)选择一名男子来操办老人丧事,然后享有遗产所有权。此类案件的争议恰恰也就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即这种方式取得老人的房屋是否合法合理?其女儿和该“孝子”同时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当如何认定? 我通过阅读相关案卷,咨询相关法官,亲身参与判案流程,对于此类案件多作如下认定: 1、此类村规民俗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即“扛幡、摔盆、做孝子”的约定不被法院认可。2、此案件如果是老人生前赞同此种方式,则应当认定是附条件的遗产赠与合同关系,只要老人许可的人按约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即操办完老人的丧事,其当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3、此案件如果是在老人去世后,由家族的长辈经老人的女儿同意而采用的此种方式,老人生前并不知情,则应当认定为该行为是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即老人的女儿通过继承权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老人的女儿通过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在其认同的人给老人操办完丧事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该男性。如果老人的女儿事后反悔,应视其违约,但是如果老人有几个女儿,只是其中一部分女儿同意该协议,则该男性只能获得同意其行为的继承人所应继承的财物。4、此案中的家族长辈应视为是中间人,调解人,如果发生纠纷应视为直接人证。不能视其有处分老人遗产的权利。如,(2022)德民一终字第55号 三、农村土地纠纷 此类案件我认为应是全国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焦点,在学校组织的下乡法律宣传活动中,此类案件也是很典型、很突出、数量很多的。在民一庭实习期间我总结了此类案件多为: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此纠纷多是由于村委会而引起的,主要表现在“一权二租,甚至多租”,即农民在换届前的村委会默许下对该争议土地长期(十年上)使用占有、使用、收益,并按时向村委会缴纳提留、农业税等费用。换届后的村委会不认可原村委会与农民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村委会在未通知原使用人的的情况下,以高价格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他人使用,并与他人签订了土地承包使用合同。因此,新使用人与原使用人发生纠纷。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多采用保护原使用人的权利,是原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 2、相邻关系纠纷 此类案件多为邻里之间的矛盾,多表现为两家争夺墙头的所有权,邻居借盖房机会侵占己方宅基地,邻居盖房侵犯自己的通风、采光权,邻居的家畜对己方的种植的作物或饲养的家畜造成损害、己方院内种植的作物跃过墙头在邻居家结果,邻居是为其所有等等。在我们眼里看似小事,再上诉双方眼中确实他们的大事,处理不好会影响相邻关系的稳定,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地役权纠纷 此类案件的发生要么是供役地权利人不够宽容,不给地役权人以必要的便利,如地役权人须经过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进行铺设管道,用于浇水,而供役地权利人拒绝;要么是地役权人在享有供役地权利人所提供的地役权时给供役地权利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综上,对于民事案件解决的最佳的方式是进行调解,因为如果一味判决,一纸空文并不能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修复其关系,使之达到和谐状态。并且此类琐碎的争议,所是由当事人为了“一口气”而打官司,当事人并不在乎时间、财产由于诉讼造成的更大的损失,只有双方当事人都“消气”,才是最完美的结果。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对广大农民普法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村中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使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 我接下来谈下自己在刑事二庭的感受,刚到刑事二庭的感觉就是很清闲,轻松下来还有些不适应。刑事二庭主要受理经济纠纷的案件,象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侵犯财产的案件。在我实习的一个月里,我所接触的案子不同于在民一庭那样的宽泛,主要集中在抢劫与盗窃这两个罪行上。因此从案子中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不是很多,但通过在实习中与法官交流,我发现了现存刑事诉讼法的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已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很大脱节,影响了法官的公平、公正的审判过程。这些问题看来已是全国的普遍状况,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草稿中也能找到。主要有: 一、刑讯逼供问题 在实践中,往往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会提出之所以会“自认其罪”,是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所致,并要求法院认定其无效。可是该要求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好举证而往往得不到法院采纳,仍旧按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我在实习中发现,往往判决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分子对会在法庭调查阶段会翻供,认定侦查人员对自己实行刑讯逼供。这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此问题解决的还不是很尽如人意,如果靠道德和纪律来约束办案人员恐怕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我认为应该从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上下功夫。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法里首个环节,往往是从这个环节开始的,侦查环节为后续的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几乎定性,因为后续阶段都是围绕侦查阶段所侦查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可是在现实中,往往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并不出庭作证,也就是设了个前提,即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的结果在开庭前给默认和采纳,开庭时对于这部分证据不再全面质证,只是走以下程序,只对被告方及辩护人所提证据进行必要审查。这同刑讯逼供问题屡禁不止有很大关系,因为只要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接受被告、辩护人的质证,把侦查过程公布于阳光之下,那就可以认为公检法达成了一种共识:不管侦查机关采用何种方式,只要破案就行,被告人的权利理应被剥夺。这同保护人权的刑法理念格格不入,还残留着刑罚为主的封建意识。 三、侦查权的监督问题 在实习中我了解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我认为最不公开,最不透明,也就是对人权的保护亟需改进的环节就是侦查环节。1、从权力平衡角度说,侦查阶段在刑事侦查权时,实际上并不受制约,主要有自己说了算。虽说检察院有检察权这也是事后监督,其并未参与到具体的侦查活动中,这就造成了侦查机关权力过大,容易质变。2、从保护人权角度来说,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模式为审控辩三方的模式,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在开庭审理阶段为自己辩护,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多被剥夺,律师不许参与审理过程,就连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被限制,就算会见也会有侦查人员在身旁,或者有摄像机进行全程监控,于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没有律师的参与下,会自证其罪。最典型的是不论拘留所还是看守所还是监狱,多标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这些多不能很好保护人权。
在中级法院的两个月很快过去了,说实话我还真没有过足瘾,民一、刑二的法官、书记员也有这种感觉,他们把我当成他们中的一分子,真到我要走使他们还舍不得,鼓励我通过了司法考试就报考中级法院,做他们真正的同事。当我听到这时感到很欣慰,自己实习没有白来,这次实习不但给我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机会,使我学到很多课本所没有的司法实战技巧,而且我还认识了很多的法官、书记员朋友们。用营销专业的属于说:这就是人脉,能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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