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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总结(精选2篇)

发布时间:2026-11-01 22:44:17

银行账户管理总结 篇1

支付结算概述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伪造和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无中生有)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涂改、挖补)

3.更改事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资格(20xx年调整)——12项,除个人以外

【注意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外地“常设”机构。

【注意3】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20xx年新增】

(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3.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方式

1.核准开立:“开户许可证”

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2个工作日审核)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和人民币结算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

符合开立备案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1)一般存款账户

(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15类)

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等。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其他账户资金可在规定范围内支取现金。

银行卡交易规则

(一)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账户资金应该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5.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二)贷记卡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xx元人民币。

2.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

免息还款期(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

①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③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应当支付透支利息。

④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日利率万分之五。

⑤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三)其他规则

1.借记卡ATM交易上限,每卡每日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2.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4.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

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3.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提示】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预付卡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分类

3.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充值

(1)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5.赎回

(1)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汇兑结算方式

(一)概念和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程序

1.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受理银行受理后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银行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提示】其他结算方式均无结算起点、使用单位类型限制。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对所有付款人的`业务)。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运单和包裹回执)

1.承付

承付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二种,由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2.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3.重办托收

收款人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银行)或接到通知日(单位)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开证申请——受理开证——通知——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提示】和贴现类似。

7.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暂时预防措施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则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账户管理总结 篇2

20__年已经过去了,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在上级行的大力支持和行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本人能奋力拼搏,务实创新,围绕全行中心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围绕争先进位的奋斗目标,执行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积极开展维护金融债权和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深化会计改革,狠抓基础建设,规范业务操作,强化监督职能,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特别是在存量个人账户身份信息真实核查这一块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同时顺利的完成了银行的会计工作,支行的会计工作有了全面提高,受到上级行和支行的肯定,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正确履行会计职责和行使权限

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令,熟悉财经制度。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方法;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职业道德;严守法纪,坚持原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行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批、授权、签字,在全行员工的帮助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全年储蓄、会计、外币、信用卡、房信业务的核算工作。在计工作规范化检查评比标准中荣获名。按照上级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经常了解各部门的经费需要情况和使用情况,主动帮助各有关部门合理使用好各项资金。

二、以身作则,努力学习,提高工作效率

__年本人在分管行长、会计主管的要求及指导下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研究不同业务量、不同业务种类的岗位设置和劳动组合形式,重新制定细化了会计岗位职责,严格了操作流程,并根据不同的营业人员经办的业务权限,确定相应的职责。同时,根据上级行的要求和我行各网点的实际情况,上半年先后参与制定了钱箱现金管理办法、钱箱单证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及凭证装订管理办法、会计差错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网点帐务,使我行的核算手续更加严密,业务办理程序更加安全科学,做到了相互制约、职责分明。强化了内部控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主动观察和总结,发现问题和业务操作中不合理的地方,都能及时给主任和主管汇报,并能及时给柜员和网点提醒,起到了警示建议作用。

三、做到了存量个人账户身份信息真实核查

我深深的知道:“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是老百姓的"钱袋子",现金存取和转账结算是否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因此,我在会计工作中时刻注重存量个人账户身份信息真实核查。

(一)对重点核查对象进行了核实

主要针对__年6月30日(含)以前开立且尚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或未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或未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同时在__年6月30日以后开立,且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的重点核实。完成了对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目前尚未销户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个人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等各类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核实。

(二)抓结算账户清理工作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账户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在银行人员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及时录入客户经理采集回来的客户资料报人行核准。到6月底止,共录入客户信息并经人行核准或报备的220户,其中基本账户:户,专用账户:户,临时账户:户,30户一般账户。并按时填报《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信息采集、录入进度报告表》。对未经人行核准或报备的120户仍在使用的账户采取了定的措施,其中60户在系统中执行“封存”。

(三)信息的及时登记与更新

在开展身份信息核查及疑义信息核实工作时,及时在行内业务系统中登记核实结果、疑义身份信息种类、无法核实原因等。对于核实过程中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行内系统记录的信息。按照《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申报接口格式》规范进行工作,核实工作结束后,又重新开展了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报备工作。

在过去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不够扎实,应该多认真研究和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其他方面的学习,拓展知识面,了解更多银行业的情况,特别是对其它银行的会计业,多做撑握,今后我将继续以争先进位为目标,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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