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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热度:32

【导语】个体工商户报告怎么写好?本为精选了3篇优秀的个体工商户报告范文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体工商户报告,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个体工商户报告

【第1篇】关于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工作的报告

市工商局:

根据市局文件精神,我局于1月1日起,对全县底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了验照贴花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12月31日

二、主要做法

1、认真学习,精心部署。省、市工商局文件下发后,我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同时对今年的验照贴花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各工商所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验照与滚动验照相结合的方法,切实搞好验照贴花工作。

2、广泛宣传,及时告知。今年,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大力宣传集中验照和滚动验照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参加验照贴花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切实履行提前告知程序。

3、严格审查、手续完备。在今年的验照贴花工作中,我局各工商所按照有关规定,严把前置许可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严格审查,对前置许可证件失效、过期的,责令其补办许可手续后,再予办理验照贴花手续。并要求个体工商户在验照贴花时,认真填写登记、经营情况,提交有关证件。各工商所认真审查,对经核准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贴花标识,及时返还到个体工商户。

特此报告。

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推荐]关于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工作的报告

【第2篇】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调研报告范文

自20xx 年起,我局按照“小局大所、重心下移、简政放权、属地管理”的工商所改革思路,开始试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经过在部分县区工商局委托工商所直接登记和“一审一核”制度的试点,于 20xx 年元月起在全市推行委托工商所登记管理。全系统各工商所在委托登记的基础上,积极摸索对不同管理对象的分类监管方式。通过两年来的实践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一是提高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实现了个体王商户登记工作的全面“提速”,为广大个体经营者提供了方便。

二是促进了监管工作到位。建立完善了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改进了监督管理方式,辖区监管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真正实现了属地管理。

三是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委托登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水平,工商所及时掌握了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变“远距离”服务为“近距离”服务。

四是理顺了工商部门内部管理的事权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我局在总结委托工商所直接登记的实践和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大,给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带来难度。

二是工商所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工商所登记人员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把关、以及登记程序等登记业务都比较生疏。

三是计算机软件不够成熟,网络建设还不完善,影响了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四是对个体经营者免于工商登记的,尚未制定备案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的配套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面临的新课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取得实效。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是对传统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转变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方式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具有重大意义。面对这项势在必行的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上下形成合力,共同把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教育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使全系统形成思改革、谋发展的共识,确保这项改革工作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落实到位,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以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为基础、覆盖工商所监督管理业务的信息化系统,是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必要前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集中资金、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完善网络系统功能,全面实行电子政务,彻底改变传统管理方式中手工化操作程度高、登记时间长、监管效率低等问题,使登记、验照、监管等业务工作按统一的要求规范操作,切实解决实施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后工商所人少事多的“老大难”问题。,使工商所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商所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行政行为规范化以及监管效能。

3、依法委托登记,规范操作程序。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必须依法委托,规范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授权的有效性。一是严格依法委托登记管理。县、市 ( 区 ) 工商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县、市 ( 区 ) 工商局的名义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委托事项应有法律依据,委托程序应合法有效,严禁越权委托。二是坚持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凡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应经过法律法规和登记业务知识培训,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县、区工商局局长颁发《岗位资格授权证书》,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登记管理工作。三是实行“一审一核”制度。本着“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受理人员和审核人员依据委托授权的范围,对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员受理后报审核人员( 所长或副所长 ) 核准即可核发营业执照。四是加强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实施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管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将个体工商户档案放在工商所管理,以便于完善“经济户口”、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信用分类的调整以及建立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对目前尚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工商所,可暂由县、区工商局负责管理,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档案下移。基层工商所要加强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达标。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出台工商所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五是加强工商所统计工作。统计数据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工商部门统计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工商所,其统计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关系上级工商部门汇总数据的完整、准确和统一。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计报表制度》,增强统计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质量,确保工商所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鉴于目前各地工商所使用的统计软件不统一,统计口径不一,统计数据不够准确,建议统一开发工商所统计软件,实现个体工商户统计工作的统一性。

4、量化信用标准,明确监管重点。科学分类是明确监管重点的基础。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监管,分类标准必须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可按以下标准认定。

(1) 守信标准 (a 级 ) :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认定标准为:一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本年度验照合格,按时交纳规费,服从管理。

(2) 警示标准 (b 级 ) :有轻微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为:一年内被处以 2 次以下警告,或者被处以 1000 元 ( 含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等值,下同 ) 以下罚款的。

(3) 一般失信标准 (c 级 ) :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为:一年内 2 次被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 1 次被处以 1000 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的。

(4) 严重失信标准 (d 级 ) :一年内 2 次被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 1 次被处以 10000 元以上罚款、被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

5、运用信用分类,改进监管方式。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实行不同的监管方法,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一是对守信户,免于验照的实质性审查,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识,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全方位服务,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二是对警示户,建立预警机制,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三是对一般失信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加强专项检查次数,在办理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四是对严重失信户,加强案后回查,属被责令停止营业的,依法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属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发布吊销公告,对尚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第3篇】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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