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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调研报告6篇

发布时间:2022-08-11 热度: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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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调研报告

【第1篇】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调研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全面考核和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高层次、严要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审计风险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从审计实践看,当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审计机构(人员)自身的因素。一是审计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凭经验办事。不以发展、变化的眼光看问题,常常自认为对被审计单位情况很了解,因而情况调查不能深入。二是审计技术不精。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真正既懂财务又懂法律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很少。三是审计力量配备不足,审计人员配备与所应承担的审计任务不适应,致使一线审计人员长期与时间赛跑,超负荷工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当审计机关管理松懈时,审计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其次是审计环境因素:一是审计法律环境不健全、不完善,致使审计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等难以认定和处理。二是审计独立性受制约。三是违规违纪行为更加隐蔽。针对审计风险的不同成因,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最关键的还是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风险意识。采取制度与教育并重的方式,双管齐下,强化对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一要健全制度,如完善岗位责任制、审计过错追究制、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二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风险教育等,提高其防范风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审计人员自身素质。既要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又要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审计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掌握现代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掌握国家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做到“事实查得清,道理说得明,处理能到位”。,

三、加强质量控制。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制订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对审计工作每一道程序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实施审计质量全程监控。

四、注重协调配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地依法处理。对严重违纪、违规、违法的经济案件或线索,要及时向相关有权处理的部门报告,坚持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这样才能妥善处理好审计工作中的“越位”与“缺位”现象,起到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的作用。

【第2篇】对落实首办责任制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

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避免当事人重复上访、久诉不息的责任制度。实践证明这一新的制度对于密切检民关系,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我院自实行首办责任制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的目标。实施首办责任制对于转变检察机关的工作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是有益的,但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机制,这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就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首办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取得的成效是非常明显的,但由于该项制度是一种新的工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水平不高,工作发展不平衡

一是认为首办责任制仅仅是控申部门的事,与其它部门没有关系,误将“首办制”片面理解为控申部门的“独办制”,没有意识到“首办制”是整个检察机关的一项工作,涉及全院的多项业务,在工作中没有树立是全院“一盘棋”的思想。二是认为“首办制”是首办者的个人责任,与其它部门人员无关,因而在工作中缺乏配合意识,使首办制只停留在首办环节,在其它环节中则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甚至一些相关部门根本不关心、不了解首办制的内容,对自己在首办制中的职责不清,致使首办制在一些部门得不到落实,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也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三是认为首办制仅仅是一种形式,走走过场,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对工作缺乏热情,工作机制落不到实处,致使首办责任制长期处于一种“空架子”状态。

【第3篇】关于深化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调研报告

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为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流动等问题,提升全市人口计生工作总体水平。自4月份开始,我委成立了6个专题调研组,采取深入基层看资料、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走访育龄群众等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到七县一市四区进行现场调研。现就围绕“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课题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_____市是人口大市,农村人口比重高,流动人口流量大,群众生育观念落后,人均gdp偏低,人口计生工作位居二、三类县多,发展不平衡。抓计生就是抓增长,抓计生就是抓民生,只有做好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才是真正实现科学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紧紧抓住“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一目标不动摇,始终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放松,全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去年,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6.07‰,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为90.77%,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06,长效节育手术落实率为98.8%,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人口控制目标任务,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伴随着人口形势和工作要求的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也应随之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自1995年推行以来,在控制人口增长和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发挥了关键性的“指挥棒”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改革完善,急需建立与新时期新任务相适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评估体系。

二、存在的问题

考核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核心,是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重视程度和关注程度很高,我市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在指标和操作上是比较合理和规范的,但仍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考核指标不一致,出台晚。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年初签订责任书,年中印发考评方案,年末出台评估标准。责任书的指标较少,考评方案的指标笼统,评估标准多而细。这样,导致年初的责任书的签订成了一种形式,降低了责任书的严肃性。年未的评估标准成了“马后炮”。基层在知道考核结果时,才知道评估标准,工作好环已成定局,即使知道一些工作落实不够好,任务完成不理想,但也来不及补缺补差,达不到指导和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目的。

2、考核指标过高,数据虚。考核指标高,一些工作分类量化不明显,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和工作基础差的地方一个样,经济水平高的地方和经济水平低的地方一个样,忽视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多种因素,效果指标和质量指标设计的高低对一些地方缺乏科学性论证,是跳起来都摘不到桃子的指标,基层在报表上做文章,错报、瞒报、漏报、虚报的现象较突出。

3、考核次数过多,负担重。对基层而言,每年省市县三级考核加起来多达六次,还不包括单项检查考核。基层干部迎接检查考核任务重,整天忙于写材料、整资料、搞报表,许多地方都把心思放在应付检查考核上,为考核而工作,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工作落实上,基层干部群众对此有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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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项目过多,重点不明。年未考核的指标过细,既有定性指标,也有定量指标,既有加分指标,也有扣分指标,包罗万象,面面俱到。考核时,时间短,人员少,方法单一,致使实际考核中调查走访多数停留在表面层次,深入不下去,程序是走下来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由此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一是基层弄虚作假。基层在考核时,不管实际工作干没干,不管有关文件出没出台,要什么有什么,缺什么他补什么。二是重点不突出。在考核的指挥棒下,上级考核什么,下级抓什么;上级考核方案要求怎么做,下级照着怎么做,实际是在培养因循守旧,循规蹈矩的工作做法,不利于探索适合自己本地特点、本地实情的工作机制。

5、考核的公认度不高,难服气。考核的导向上有些重视管理结果,忽视管理过程;重视控制数量,轻视提高素质;重视管理手段,忽视服务手段。基层忽视抓基础工作,抓过程监控,一味地在迎检的结果上下功夫,考核结果与真实水平有差距。有些考核指标的内涵不清、资料来源界定模糊,数出多门,难以统一口径,造成认定结果异议,评分结果不服。

6、考核“一票否决”,兑现不一。考核结果是兑现奖惩的直接依据,考核结果只有通过兑现奖惩才能让各级组织和各级干部更深切地体会到不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严重后果和为此付出的代价,从而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对于至今仍然是天下第一难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但由于目标责任制是各级各部门都有责任,是分类分线考核,而奖惩都是以结合成绩为依据,一些地方在责任追究到人时,则过于强调方方面面客观因素,从轻从缓“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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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关于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基础保障、探索工作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项损失11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00人,其中农民工78人,妇女儿童41人,残疾人3人。

(二)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项损失17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70人,其中农民工63人,妇女儿童42人,残疾人6人。

(三)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项损失28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300人,其中农民工18人,妇女儿童33人。

二、我县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一)本级政府在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的主要举措:一是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落实政府责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配合,保证工作衔接顺畅,形成合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21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同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情况:xx年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4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5万元。

(三)我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和人员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司法局内设股室之一,编制是2个,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聘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1名)。

(四)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等情况:目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所面积有25余平方米,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同时我们还在局机关对面沿街一楼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点,聘请了专门接待律师。

三、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1、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宣传。我们在争取政府经费的同时,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二是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目前我县有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完善市、乡(镇)、村三级网络,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点,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三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工作,开通12348等法律服务专用咨询电话,简化援助事项审查程序,建立弱势群体档案资料库,保护当事人隐私,提升法律援助为民亲民形象;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五是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在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办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

2、取得的成效:一是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成绩显著。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认真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尤其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办案数量和挽回损失逐年增长;二是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努力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见成效,通过刷写标语、张贴过街横幅、“ied”户外广告、送电影下乡、开展宣传周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高。xx年省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我县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采取有利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我县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普遍得到了加强,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截止xx年底,全县设有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5个,工作站工作人员达70余人,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

(二)目前制约本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经费严重短缺。我县是省级贫困山区县,人口众多,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尽管政府财政投入不断加大,但仍满足不了;二是人员不足。随着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的提升和社会覆盖面的扩大,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人也越来越多,接待、咨询、办理案件等任务繁多,现有人员根本满足不了需要。

四、下步做法:

近年来,我县把法律援助作为“法治惠民”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主动关注民情、服务民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相比,与兄弟县(市、区)相比,与老百姓日益增长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比如:我县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地点设置还不利于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覆盖率还需进一步提升;各种保障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我们主要从下几个方面下功夫:第一,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通过专题宣传咨询、评选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宣传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事迹等活动,让社会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第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与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大力表彰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义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第三,进一步方便群众,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满意度。将利用重建办大楼的契机,重新规划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突出便民措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服务举措,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法律援助的社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为法律援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四,进一步强化精细管理,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品牌度。突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优化法律援助举措,完善工作体系,加大办案力度,继续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影响力,为法律援助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五,进一步加强人才和经费保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受到社会百姓的广泛认同和充分肯定。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5篇】乡镇党委加强党建责任制建设的调研报告

党建责任制是党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建设,党建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xxxx镇党委立足实际、积极探索,通过不断加强党建制度、党建责任、党建目标、党建满意度四项建设,强化党建责任制落实,基层党建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得到了明显加强。

一、具体做法

1、建制度,理顺党建工作机制。制定《xxxx镇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充实调整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委书记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建立党建工作长效机制,镇党委和党总支每月、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建工作推进会,分别由党组织负责人汇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党建责任人联系点制度,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定期到基层调研走访,每月到联系群众家中走访一次、到联系点开展一次活动;推行党总支书记、机关党员干部“驻村工作日”活动,党总支书记、机关党员干部每月至少到所属村党组织、帮包村党组织蹲点工作x天,指导村党支部研究党建工作、帮助党支部书记解决党建工作难题;党支部书记每月至少要深入xx户群众家中,宣传党的政策,解决群众难题。把每月28日定为“党建工作日”,镇党委召开专题党建会议,听取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党建工作。

2、定职责,明确党建工作责任。围绕“书记抓、抓书记”的要求,建立党委书记为党建第一责任人、党总支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党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的“三位一体”党建责任体系,真正实现“一岗双责”。年初分别制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级党建责任人目标,区分党建工作重点。党委书记着重从研究党建工作、制定党建工作方案、创新党建项目等方面抓统筹、抓全局;党总支书记主要从党建工作推进、党建工作提升上抓落实;党支部书记侧重于突出个人和党员作用发挥,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提升群众满意度等方面下功夫。制作党建工作责任牌,把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方党建责任人承诺的年度目标公开,明确完成时限。每年开展一次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清零”行动,党总支在年度党组织考核中,选择x个党组织作为帮扶提升对象,逐年“消化”处理。每年开展一次“书记上党课”活动,组织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分别于x月底x月初,集中为党员上一次党课,履行党建责任人职责。

3、抓考评,突出党建目标落实。制定党建目标考核办法,细化党建考核内容。采取“上考下评”的办法,每年12月底,开展一次党建工作专项检查,重点对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党员活动开展、党内生活制度执行、党建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评比。开展“党建专项述职”活动,每年12月底,组织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开展党建工作述职,现场接受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代表、“两代表一委员”评议打分。专门设置党建目标完成奖,依据检查评比结果、党建专项述职及平时督导情况,排出名次,在年度综合表彰会议上给予表彰。对党建工作连续两年位列全镇前三名的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参加上级党组织评先树优活动;对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后五名的党组织书记,由党委书记对其约谈、提醒,对连续两年位列后两名的党组织书记,予以免职。

4、办实事,提升党建满意度。明确“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目标,在基层党组织中推行“党建目标公开承诺”制。党委书记每年初主持召开年度党建工作目标承诺会,结合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确定“十大民心工程”,并进行公开承诺。党委书记、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别与镇党委签订责任书,把民心工程完成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主要目标。在基层党组织推行“三件实事”办理制,党支部书记结合实际,每年都要确定需要为群众办理的“三件实事”,提升群众党建工作满意度。仅去年xx个村级党支部完成教育、卫生、道路、水利等实事办理xxx件,解决了群众在道路硬化、农田水利、路灯安装等方面的需求。“三件实事”实施xx年来,已成为村党组织利用党建发展成果推动服务联系群众的主要平台,受到群众欢迎。对群众反映的即知即办事项推行“三联督办”一站办结制,党委设立群众反映事项督办室,对群众反映事项分类建档,按照“党委书记签批负责制”的要求,首先由党委书记审阅签批开出承办单,督办室专人送达分管领导干部,由其作出具体督办要求,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对办结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交办人、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向反映人当面告知办理结果,并听取反映人评价意见,对办理结果和反映人评价意见公开公示,提升办理事项透明度。

二、取得的成效

1、完善了党建工作制度,明确了党建责任人。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度,使党建责任主体更加清晰,实现了党建工作由“幕后”走上“前台”,形成了抓党建“有制度可依”、“有具体责任人落实”的“两有”目标,改变了以往党建工作责任人积极性不高、抓党建目标性不强的问题。通过推行“书记抓、抓书记”的党建责任人体系建设,让党组织书记都能明白自己就是党建“第一责任人”,切实增强了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xxxx办事处党总支书记xxx在基层工作多年,但对党建责任也曾一度认识不足,认为:抓党建是镇党委的工作、是党委书记的事,党总支只负责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就行了,推行党建责任制以后,其个人在思想上得到了根本转变,真正把自己融入到了党建责任人的行列,并带动了辖区党支部党建工作的提升。

2、党建工作有了抓手,责任人身上有了担子。目标是行动的指南,成效是检验工作的主要标准之一。通过推行党建责任制建设,让党建工作责任人目标更明确,行动更具体,形成了“层层抓、分头负责”的齐抓共管工作体系。同时,党建工作明确到人、明确到事,让“说了办、定了干”更具操作性,党建工作一目了然,避免了以往“层层分解、分头行动”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冯庄村党支部曾是全镇有名的党建工作薄弱村,支部书记关祥水想抓党建干着急没办法,后来在“第一书记”的指导下,按照党建责任制要求,建机制、定目标,党建工作抓的“有角有楞”,还建成了党建示范点。通过抓党建带动,党员群众对村干部信任感增强,村级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去年该村成功流转土地xxxx亩,建成现代农业示范园,村集体收入不仅增加x万余元,群众每年也能通过收取租金、赚取劳务报酬等方式,提高了家庭收入。

3、实现了党建工作量化考评,党建工作有了推力。定期开展党建责任制考评是抓好党建工作的有力推手,也是检验党建责任人工作成效的主要平台。通过建立党建工作考评常态化、制度化建设,让党建责任人心里时时想着党建、处处围绕党建,切实形成党建工作“经常抓、抓经常”的长效机制。党建责任制考评最大范围吸收社会层面不同群体人员参加,让普通党员群众直接参与考评,既提高了党建工作透明度,也增强了党建责任人抓好党建工作的压力感和紧迫感,让党建工作更贴近基层实际,形成“敞开大门抓党建”的良好局面。

4、明确了党建工作落脚点,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党建工作的好与差,群众最有发言权。作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始终做一个“明白人”,要真正理解“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从思想深处真正理解党建工作最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党建责任制建设,避免了党组织负责人“就党建抓党建”的“就事论事”思想。一方面解决了部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实了党建内容;另一方面提升了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能力,丰富了党建工作形式。

三、思考与建议

党建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党建责任制建设是抓好党建工作的有力抓手。因此,首先要从抓党建责任制建设入手,通过开展党建责任制建设,能够较好地解决了党建工作“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和看成效”四个环节的问题,切实构建起责任清晰、目标明确、考核科学、奖惩严格的责任目标体系。

1、从责任分工上,要进一步明确“谁来抓”。要进一步明确党建责任制主体,切实把“书记抓、抓书记”纳入党建责任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不动摇。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党组织负责人,既要抓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同时还要练好“分身术”,把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日程。党组织书记作为“多面手”,要切实摆正党建工作“谁来抓”的问题。在镇级不仅要建立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制,更要明确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及组工专职队伍“分级负责制”,明确党委书记抓统筹,党委副书记抓推进,组织委员及组织工作专职队伍抓落实的“三级推进”措施;在村级要建立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双向负责”,党支部书记是村党组织第一责任人,既要落实镇党委的党建责任目标,也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党建计划,组织委员要要切实发展专职作用,做好普通党员的学习教育,提升基层党员能力和素质。

2、从工作内容上,要进一步明确“抓什么”。“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党建工作面广量大、程序严、系统性强,党建工作要有“建树”,首先要明确“抓什么”。要细化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重点,党委书记既是党组织的负责人,又是基层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突出抓好镇党委班子自身思想、作风、制度和能力建设的同时,重点抓好全镇党建整体谋划、安排部署、指导检查、考核奖惩、机制创新、党支部书记管理等重点工作。村党支部书记是党建工作的具体执行者,要按照“五好”标准,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执行好各项制度,把党支部建设成党委放心、群众满意的先进基层党组织。

3、从工作方法上,进一步明确“怎么抓”。要充分发挥基层党建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党建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基层党建工作,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要结合实际建立党建目标责任制,对党建工作的任务目标、责任分工、推进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明确镇党委书记抓什么,党支部书记抓什么,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抓、什么也抓不好的现象。要结合实际探索制定“精而实用”的党建和村级工作制度,党委书记每年要对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进行筛查,确定一批软弱涣散党组织,以点带面,重点攻关。要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对照党建目标责任,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充分调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从奖惩措施上,要进一步细化考评标准。要进一步细化党建工作考评标准,通过调查、座谈等方式切实掌握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状态,制定符合实际的党建考核方案,切忌“大而空”,脱离基层党组织实际。考评标准要简单、易懂和便于操作,立足于“上级要求什么、基层需要什么、党员群众需要什么”为目的,要简单、易懂和便于操作,避免搞花架子。在检查评比中,要突出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通过检查评比,达到调动积极性,提升党建工作水平的目的。

【第6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

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范文

自2007年9月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院各执法办案部门结合自身具体业务、职责,严格贯彻落实《条例》内容,组织干警学习《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通过及时发现并预防工作中易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不断深化干警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保证干警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法,提高了执法办案规范性,增强了检察干警的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条列》实施以来,我院各执法办案部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化学习:

一、加强执法理念的转变。为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注重加强执法理念的转变,通过组织学习,大家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认识到检察人员不仅是法律监督者,同时应成为被监督者,各执法办案部门自觉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活动,并对监督意见认真查找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执法行为规范化活动。

二、强化对重点、关键环节的执法内部监督。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加强案件审核把关,强化事前监督,提高办案质量,避免过错的发生。检察机关大量的执法活动都离不开办案,办案实际上是检察机关最直接、最具体的执法活动,强化案件审核,确保办案质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从根本上避免过错发生的有效途径,加强案件审核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做到有错必纠,从而达到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目的。为此,我院充分发挥案管中心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做到:一是把好案件基础关,重点针对收送案环节的管辖和期限的审查,做到依法、及时、准确;二是抓好程序关,通过发送口头预警提示和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等监督形式,及时纠正办案中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规范执法行为,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的形式,从实体和程序上实现对案件的事后监督与纠错,促进公正执法;三是把好追责关,对于发现过错的人员,要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决不迁就姑息。

各执法办案部门对照《条例》认真查找问题,发现并无执法过错情况发生。一些执法办案部门立足于本部门业务特征及基本内容,贯彻《条例》过程中,在遵守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将落实和思考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第七条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十类行为(故意实施),其中第一项是“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控申部门在接收群众举报线索后,无论举报人采取何种举报形式,一律依照程序进行审查,秉公处理,线索的受理、流转均记录入册,既严格保密,亦方便分管领导及上级机关检阅、监督,至今本院控申干警未出现任何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等的执法过错行为。针对此项规定,控申人员依法贯彻的同时,存在一定疑惑:例如本条中包庇、放纵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行为导致的实际后果,与刑法约束范围内的“包庇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之间区分的界限和标准,执法过错与职务犯罪之间的关系等,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条例》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矛盾激化,引起涉检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后果,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一线窗口,直面群众,需随时面对、处理各类性质的矛盾纠纷。息诉罢访、化解矛盾纠纷是控申人员的主要职责和目标,控申人员始终在不断自我完善,增加法律知识储备,提高业务技能,确保群众来访时,能够有效、及时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或给予正确的建议和指引,以达到息诉罢访之功效。本条中规定的前提是“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但没有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类情况、关系较为复杂,难免出现极个别棘手信访事件信访人难以沟通,矛盾纠纷在短期内无法及时化解,导致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情况。因此,若不能明确“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的形式,尤其是“不正确履行”这一点,就可能会因为不同人员理解、认知的差异,而在界定过错上产生分歧,这也会造成责任追究的困难。

三、关于执法过错的界定问题。实行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要解决执法过错的界定问题,而执法过错界定又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由于在认定执法过错时把握不准,有的偏宽,有的.偏严,因而出现了追究处分责任人过多或出现错案也无人受到追究的情况。因此,如何界定执法过错就成为落实这一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正确界定执法过错。首先,所谓执法过错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结的案件中,或认定事实错误,或罪行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应依法纠正的案件。第二应把握执法过错的特点。一是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是具有执法资格的检察人员;二是主观故意或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三是所办的案件或执法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违反实体法,或者违反程序法;四是执法过错的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四、该《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当时的检察机关尚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条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许多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案管中心作为一个新成立的部门,许多执法和服务行为超过《条例》界定的执法过错责任的范围,诸如收送案件、律师与当事人接待、流程监控、赃证款物的保管、案件评查等相关执法监督活动等,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界定。

《责任的调研报告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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