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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报告15篇

发布时间:2023-12-21 热度:64

【导语】征地报告怎么写好?本为精选了15篇优秀的征地报告范文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征地报告,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征地报告

【第1篇】征地拆迁内勤述职报告范文

时光流逝,转眼间,在征地征地服务中心这个大家庭中度过了近两年,很荣幸能与各位同事共同进步。现将一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征地拆迁各个工作环节的相关内勤事务。一是项目管理;通过征地补偿安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全年农房拆迁安置信息,建立新开项目基础信息,负责每个项目集中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前数据信息导出及协议签订后的上传,定期与不定期对各个项目进行更新、备份,及时统计拆迁面积、户数、所需资金及安置情况等。二数据录入;负责对每个项目下,所涉拆迁农户的房屋、构附着物等清理数据的电脑录入,计算所需补偿资金;配合各小组完成数据复核及公示。三是协议签订;协同西区三镇各个农房拆迁组集中下村入社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在签订过程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四是系统维护;反馈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并沟通协调解决,保障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及系统的正常使用。五是配合服务。协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二、工作完成情况

20xx年,在各相关部门,镇政府及各科室工作人员的协作配合下,对照职责划分和考核标准,我尽自身最大能力,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全力保障、配合、服务好各征地拆迁小组工作的顺利推进,完成了全年土地征收相关环节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计划

(一)把握政策,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素养

一是向理论学习;政策掌握是核心,征地拆迁能否顺利、有序、平稳推进,掌握好政策是核心。作为一名内勤人员,特别是在数据录入及协议签订过程中,一旦政策掌握不牢靠,运用不透彻,必将影响面上工作。因此必须娴熟掌握征地相关政策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二是向实践学习;实践出真知,注重观察和总结,善于分析形势,向身边有经验的长辈请教,学习他们严谨的工作态度,缜密的谈判技巧,果断的处事能力。

(二)协调配合,综合服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工作开展

全力配合好各工作组,善于在被动中求主动,不消极等待,提前准备好各个工作组所需信息资料,积极主动做好征地各个环节中的服务工作。

(三)查漏补缺,不断创新,形成征地系统长效管理机制

在领导的创新下,邀请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深入实际,跟踪了解征地全程,创设了征地补偿安置信息管理系统,自去年已运用于实践。但由于征地补偿事项的复杂性、多样性及新旧政策的交替变更,征地系统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对此,今年将继续在使用过程中查漏补缺,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形成更全面、更精准、更便捷、更优化的征地补偿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系统长效管理机制。

(四)认真对待,密切配合,接力做好征地转非社保工作

征地农转非社会养老保险就目前而言,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系统化管理模式。但由于之前对社保相关政策关注较少、了解甚微,因此要在短时间内,接力做好社保工作,对我而言,既是光荣任务,又备感责任重大。所以,我必须尽快融入该工作角色,坚持“两手抓”,学习社保相关知识,熟悉工作流程,及时与社保局及三镇社保相关工作人员衔接、沟通,做好征地农转非社保工作。

过去一年工作中,我最大的毛病就是过于粗枝大叶,缺乏耐心。由于理论与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工作中也出现过一些小失误,给各组工作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此,我表示歉意,并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三思而后行。今年,我将带着崭新面貌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迎接新的挑战,争取在现有岗位上取得更大的进步!新年新气象,在20xx年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第2篇】征地拆迁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地区逐渐在商业化,都在征地开发,拆迁过程中都会有利益的冲突。

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二)谋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个别村组平房能加盖到四层五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虽然我办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摸底录像,但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

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

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3、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工作。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错误的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些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方式向政府施

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 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

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

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第3篇】县征地补偿费分配情况的调研报告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事关农民利益、事关农村稳定、事关新农村建设、事关县城发展。按照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县生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金晚球的要求,11月10日至15日,县经管局牵头与县委政研室、县政府经研室、县公安局和县国土局等相关同志组成联合调研组,对两市镇和黄陂桥乡部分村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走访了5个村,涉及57个组,都与县开发区或县生态产业园发生了征地补偿关系,目前已有42个组将征地补偿费分配到户,占总组数的73.68%。其中两市镇3个村、38个组,除2个组没有将征地补偿费分配到户外,其他36个组均已分配到户。黄陂桥乡2个村19个组,仅有6个组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到户,其他13个组因各种原因未分下去。具体情况如下:

县开发区目前在两市镇征地牵涉到宋家塘村、金泉村、软塘村、赛田村、湖塘村、新辉社区、荷花社区、大田社区、公园社区等5个村和4个社区。我们主要调研了2个村和1个社区:两市镇的宋家塘村现有户数480户,人口2160人,已征地1000亩,全村15个组,14个组已完成征地补偿费分配,剩下一个组没有分配;软塘村现有450户, 1500人,已征地400亩,全村12个组,11组已完成征地补偿费的分配,1个组没有完成;公园社区现有420户,1480人,已征地1700亩,征地补偿费全面分配到户。

县生态产业园目前在黄陂桥乡征地牵涉到龙石、晨光、排头、余桥、同意等5个村。我们重点解剖的两个村,基本情况如下:龙石村现有345户,1221人,已征9个组132亩土地,征地补偿费有5个组分配到户,另有4个组没有分下去;晨光村现有285户,1201人,已征10个组土地500亩,征地补偿费只有1个组分配到户,另外9个组没有分下去。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

从以上5个村的调查情况来看,村民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不一,已经分到户的42组主要有两种分法:

(一)直接分给承包户。即所征的地是谁承包的,征地补偿费就归谁。按此方法分配的有18个组,占已分到户组的42.86%。

(二)按人口分配。一是按承包土地人口和现有户籍人口加权平均分配。如黄陂桥乡龙石村力新组将该组1997年参加分田分地的人口和现有的户籍人口对半来分,即将土地补偿费分成两半,一半按1997年分地人口分,一半按现有户籍人口分。二是按现有人口分配。现有人口参与分配的计算方法,五花八门。较典型的有两市镇宋家塘村,该村将各户参与分配的情况分为14类,现摘录如下:1.凡在该村依法承包土地的村民都可以参与分配,但本村婚嫁出去的或离婚的妇女,不论户口是否迁出或迁入,包括其所生子女一律不参与分配;2.凡合法婚入并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妇女都可以参加分配;3.凡弄虚作假办理结婚证,但已成事实婚姻的夫妻,只能按50%参与分配,待男女双方均达到结婚年龄时,方可100%分配,未到法定年龄生育的子女按超生分配,父母满分时儿女也可满分;4.本村离婚妇女,可保留户口,不参加分配,但娶进来的离婚妇女离婚后,分有固定房屋,且没有出嫁者,可以参加分配;5.除正常婚嫁外,凡经村民小组95%以上的户主签字同意的其它情况迁入者可以参加分配;6.纯女户允许其中一个女儿招婿,其招女婿及子女可以参加分配,如果男方不愿意到女方落户,女方也不同意到男方落户者,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管多少,女方娘家允许一个参加分配;7.凡男女双方年龄超过30岁,结婚半年以上,未生育者,夫妻双方各加半份分配;8.凡30岁以上的单身汉可以多分半份;9.领证的独生子女,均可以多分半份,但此款先由村(组)代保存,需其母亲达到45岁时,由村(组)将存款取出,连本带息全部付给对象户,如在45岁之前又有生育的,此款由村(组)取出归小组集体所有,并加罚此款的20%;10.凡超计划生育的小孩按5岁以下记5分,5岁以上每增加1岁记1分到14岁记满分(14岁为满分)进行分配,超生二胎或二胎以上为多胎,超生多胎者按超生一胎的同比70%参加分配;11.凡户口不在家的义务兵,10年以下的士官、在校的大学生及大学毕业时及时将户口迁回原籍者可以参加分配,但大学毕业后户口迁往外地不参加分配;12.凡夫妻生育了多个子女,又未经批准另带养了一个子女,这个子女不参加分配;13.凡在分配征地款之前,已开始征地活动,但未签订正式合同就死亡者,可照顾参加本次分配;14.凡是小组自己制订有分配方案及办法者,由小组自己搞好分配。另外,其它各村虽没有统一的分配方案但都大同小异,也将参与分配的人分为不同种类,再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分配。

三、征地补偿费分不到户的原因

据调查,征地补偿费不到户的原因主要是村(组)不了解分配政策,自认为是按人口分配,而哪些人该分,哪些不该分,矛盾重重,无法扯清。主要是以下七种人界定难。一是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外出后其户籍仍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外面也有户口的;二是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这类人群有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三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口,有农嫁农的情况,有农嫁非的情况;四是空挂户口人员的问题;五是回乡退养人口和下岗职工;六是独生子女和30岁以上的单身人员的分配标准问题;七是超计划生育人员的问题等等。这几类村民参与分配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第4篇】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问题调研报告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问题调研报告

_____市_____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问题的调研报告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建设与用地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做到既能满足建设所需的土地,又能切实保障好、维护好、实现好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这是一项严峻而又艰巨的任务,也是我们劳动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20xx年以来,因城市建设的需要,_____市_____区部分土地被征用,形成了部分被征地农民。

一、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

经调查,目前_____市_____新区共有被征地农民5775人,其中劳动力4177人,按照性别分:男2220人,女1957人;按照年龄状况分:16—40岁1947人,41--60岁2230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需求量加大,被征地农民将会越来越多。

(二)就业情况

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共有4177名,其中已就业3070人,仍有1107人没有实现就业,在已就业的3070人中,自主创业的181人;受聘于人的1723人,其中从事瓦工、木工、油漆、水电工作等459人;企业聘用318人;外出务工62人;临时就业786人(帮人看店、勤杂、保安、保洁、保姆等)。从上述就业情况来看,就业人员中绝大多数人工作随意性大、稳定性差,自身无技能,很容易再次失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三)技能情况

根据调查,4177名劳动力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3611人,高中文化程度464人,大专及以上文化的102人;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574人,其中持相关技能证书262人,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3603人,其中有培训意向的89人。劳动力受教育普遍较少,职业技能低,就业竞争力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压力大,转移就业培训任务繁重。培训的覆盖面小。因培训能力不足,只有部分的被征地农民有机会参加培训。部分被征地农民因需要交纳培训费用而不愿参加培训,即使参加培训,也是培训费用低廉的技术含量低的专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就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快速转移。

(二)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严重影响着转移就业选择和求职成功率。男性就业多从事建筑、水利工程等重体力的技术要求相对不高的行业,而女性则多从事餐饮、保洁保绿等行业。

(三)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不健全,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一是被征地农民市场和中介组织发育迟缓,信息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薄弱。二是劳务信息不畅,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向外转移以自发为主,盲目性和无序性较大,“马路市场”现象普遍。

(四)资金保障乏力,投入明显不足。尽管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但相对于这一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投入明显不足。专项经费落实较困难。

三、被征地农民现状

(一)被征地农民角色转换难

在政府提出建设新工业园区的计划后,迅速进入论证实施阶段,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全面提速,园区建设和城市建设进入了超常规发展时期。城市加速扩张和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的大力实施,使得农民在短期内失去土地,无论政府还是农民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致使被征地农民在由农民意识转化为市民意识,由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等方面出现了“无所适从”的现象。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难

由于农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相对较少,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普遍较低。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也较差,就业成为被征地农民的突出问题。

(三)被征地农民进入城市难

一是集体资产的处理难。村改居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发生了变化,对原始集体资产的处理由于主体性质的变化,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及合同变更等问题。另外还存在社会保障、就业政策上,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的问题等。

(四)被征地农民收入来源减少

部分农民依靠地方企业优势,从事苦力,如窑厂等,收入高;部分近郊农民从事经济效益较高的种养业;部分农民依赖于产权归属自己的房屋从事房屋租赁、仓储、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活动,且房屋的增值效益明显。由于征地拆迁,农民的收入来源直接受到影响。

四、目前已开展工作

(一)深入调查摸底,科学制定配套文件

为了摸清我区农村劳动力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我们对辖区内的农民进行了三次地毯式调查摸底。对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汇总、装订成册,并录入计算机动态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档案。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区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配套文件。

( 二)加强阵地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在涉及的两个办事处设立劳动保障所的基础上,所属七个自然村各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一个,做到职能、人员、编制和经费“四落实”。

(三)加大宣传引导,转变农民就业观念

从被征地农民思想观念入手,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小农意识和就业观念,促进尽快就业致富。一方面以免费培训、保证就业等一系列承诺,充分调动农民就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采用多种宣传形式相结合,长期不间断地深入农户宣传。

(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

一是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以思想观念、法制和安全生产、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三大重点开展就业前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二是积极开展“四免”培训。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意向,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开展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所有培训实行“四免”,即:免培训费、免交通费、免午餐费、免技能证费。培训科目主要有电动缝纫、保结保绿、机械加工、汽车驾驶等。

(五)广开就业渠道,加快劳动力转移步伐

坚持以采取举办专场专场招聘会、支书送工、中介输送、企校联盟、挂钩帮扶、以工带工、引凤还巢、企业用工座谈会等10多种送工方式,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将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指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对办事处和村实行一票否决。

五、下一步对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

被征地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进厂务工难,从而在城区形成劳动就业结构性矛盾。要让素质较低的农民转变成产业工人,让农民转变为市民,就应该“给其面包不如给其猎枪”,以培训为切入点,让他们转变小农意识,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及市民观念,让其在思想观念、劳动技能上适应和跟上城市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农村社区化”。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农民进行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在城市中的赚钱本领。

拥有一技之长后进厂务工,这不仅是农民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服务企业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培训,让被征地农民能在“洗脚上田”后在城镇中立足,让更多的农民在城镇中找到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以加强就业培训为主,增强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的措施,既解除他们眼前的“生存之忧”,也解决今后的“就业之忧”。

政府加大培训投入,解决被征地农民缺乏就业技能之忧。征对被征地农民缺乏就业技能现状,政府加大培训资金投入,继续实行“四免”职业技能培训,即免费培训、免费就餐、免费接送,培训合格后免费办理技能证书。并推介就业不少于3次。对被征地农民培训的重点主要放在转变就业观念、规范职业行为和增强劳动技能三个方面。把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以保证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

(1)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发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尽可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并通过各种渠道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创造沟通和交流的机会。

(2)鼓励、引导和支持被征地农民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之路。农民自主创办企业或开办个体工商业,享受城镇居民创办民营企业和城镇下岗失业职工自主创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促进农民就业。

努力争取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被征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应发尽发。通过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被征地农民打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3)鼓励愿意从事种养业的农民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做贡献。在征地和拆迁的过程中为被征地农民规划留用地,或者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在周边土地富足的乡镇划出部分“四荒地”、“河滩地”或耕地给被征地农民从事种养业。

(4)组织劳务输出,实施“走出去”战略,采取多种渠道和措施,建立比较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同时,通过“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与企业签订协议,将培训合格后的被征地农民直接输送到该企业就业。

(三)筹建新区劳动力市场,畅通被征地农民就业渠道

通过到周边县区、苏南发达地区学习参观,吸取借鉴他们的优秀成果、好的做法,并结合工作实际,拿出劳动力市场筹建方案,并组织实施。为辖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平台。

【第5篇】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到了基层县上这一级就有些落实的实际困难,政策可以比照制定,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好的政策得不到落实也如同废纸一张,归根结底,是目前征地这一块由于商业利益潜力并不太大(如工业园区规划征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征地等),多数资金需要政府来筹措,而县级财政十分困难,征地涉及的人数又较多,需要一大笔资金,政府无力筹集。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民由于生活来源单一,加之许多农民只重视眼前利益,如果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来养老,他们就要精细算账,因为靠儿养老思想根深蒂固,如果费用过大,他们则就要放弃。据调查,20xx年在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中,有许多被征地农民就没有参加,原因是认为自己身体还好,子女还小,不会有很大问题,不愿意做贡献。这是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不慎,认识不够造成的,还有就是宣传未跟上。

五、对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

1、细化完善政策,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2、政府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尽可能让被征地农民得到更大更多实惠,彻底解决后顾之忧。

3、开展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相关优惠政策宣传,适时适量给予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小额信贷扶持。

4、大力开展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选择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专业组织进行创业培训。(从务农的手转变为经商或者创业的好手)

5、涉关被征地农民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需要政府统筹,如果中央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彻底落实,就可以保障他们的利益。

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第6篇】征地调研报告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县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非农用地需求不断增长,自土地承包到户以来,全县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城镇项目建设等被征收征用土地共4490亩,其中,耕地4227亩。所有征地涉及51个村委会235个村民小组3301户农户11094人,其中1—18岁2938人,18—60岁6881人,60岁以上1275人。其中xx年至xx年7月共征地358亩,其中耕地341亩,占所征地的95%。所有征地涉及9个村委会36个村民小组259户农户852人,其中1—18岁218人,18—60岁563人,60岁以上71人。

(一)基本失地人口情况。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基本失地(人均耕地不足0.3亩)1284户4446人,其中1—18岁1058人,18—60岁2847人,60岁以上541人。基本失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120户、持平型903户、贫困型261户。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基本失地31户108人,其中1—18岁31人,18—60岁66人,60岁以上11人。基本失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5户、持平型13户、贫困型13户。

(二)完全无地人口情况。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完全无地644户2209人,其中1—18岁632人,18—60岁1331人,60岁以上246人。完全无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57户、持平型303户、贫困型284户。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完全无地61户220人,其中1—18岁54人,18—60岁146人,60岁以上20人。完全无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4户、持平型33户、贫困型24户。

(三)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情况。因项目建设的补偿情况。1998年以前征地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标准不等。少部分农户采用减免农业税(费)的方式补偿;1998年以后的征地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和办理农转非的方式进行安置,标准根据地块等不同而不等,最高时曾达6万元/亩,大多数为2万元/亩。另外,落实农转非2263人,其中安排就业114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839人(户)。其中xx年至xx年7月,落实农转非48人,其中安排就业16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40人(户)。

xx年11月以前征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等,最高达6万元/亩,大多数在2万元/亩左右。xx年11月至xx年7月,按县人民政府第5号公告规定的标准对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征收水田、菜地的规划区内24000元/亩,规划区外的坝区、乡镇政府所在地2xx元/亩,其它地区19800元/亩;征收旱地规划区内10000元/亩,规划区外的坝区、乡镇政府所在地9000元/亩,其它地区7700元/亩。xx年7月,县人民政府发布了28号公告,对大瑞铁路永平段建设用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就业安置和土地安置的方式进行。一是货币安置。这是目前采取的主要安置方式。征收土地的补偿费,除原老街的部分村、社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少量的费用外,其它乡镇全部兑补到农户。二是宅基地安置。对部分拆迁户,在进行货币补偿的同时,还实行宅基地同面积兑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三是办理农转非手续和就业安置。按征收0.5亩耕地办理1人农转非,共办理农转非2263人。从xx年起,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不执行农转非政策。同时,由用地单位为土地被征收的农户提供就业岗位,安排了114人就业,但这样安置的方式很少。四是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839人(户)。

二、存在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失去了土地,农民就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农民在失地后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就会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变为介于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土地征用不仅没有富裕农民,而是造成了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扩大了社会不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已成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补偿费用偏低,失地农民安置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居民后生活消费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观事实。目前每亩水田的全部补偿费大约在2万多元,也就相等于一个普通公务员1年的工资。现在农民没有土地了,生活成本又在不断的提高,他面对城镇生活的时候需要开销,所以补偿费也是杯水车薪的。由于现在的补偿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深刻变化,既解决不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更解决不了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第二,整体素质不高,失地农民就业难。土地依然是绝大多数农民、特别是大龄农民的最基本的就业岗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部分大龄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相对低下,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他们是弱者。面对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农民失地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最基本的就业岗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的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困难,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第三,经济收入不稳定,失地农民保障难。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征用土地必然影响农民的生计。土地被征用后,有些农户能较好地运用得到的补偿资金自主创业,生活稳定并有较大提高。对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而言,他们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呈现“先高后低”的特征。在土地被征用之初,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有的失地农民闲居在家,打牌、打麻将,甚至赌博成为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几年下来,正事没干,钱也花光了,技术也没学,种地没土地,工作又没有,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有的失地农民都把土地补偿费用到住房的建设修缮、婚丧嫁娶、购置生活消费品,以及清偿债务等方面,没有将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导致失地后往往也就丧失经济收入来源。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将会因就业发展能力、社会转型能力等等,导致生活水平出现很大的差异。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主、文化程度较低、社会转型能力较差、消费没有计划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的被征地农民,几年后征地款“吃”完,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

第四,相应的制度不健全,失地农民管理难。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没有低保,没有社保,处于无地、无业、无保障、无创业资本的“四无”状态,造成了“种粮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情况,生活在城镇的边缘,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优惠政策,不仅计划生育等政策执行难,而且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制约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进程。

三、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议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方面的建议和措施如下:

(一)依法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对于农民来讲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即:所有权功能、就业功能和保障功能。同时土地也具有效益延续功能,只要土地在,农民可以祖祖辈辈的依靠土地生活下去。因此,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要按照“土地能换到农民的保障” 的原则,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制定评估办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经济条件来确定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按照安置农民的实际社会成本,制定出补偿安置最低标准,改进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完善补偿机制。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要改变目前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采取形式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一条能够确保长期生计的出路。一是预留地安置。政府在征地时为完全失地的农民代征15%左右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建盖标准厂房、市场等用于租赁、经营或作价入股,以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二是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收益的50%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其余直接分配给农民。三是实行宅基地安置。对完全失地农民补偿0.3——0.2亩的宅基地,一方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另一面方面可建盖房屋可用于出租,增加收入。四是制定合理补偿费用分配机制。可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一部分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解决目前失地农民存在问题的关键。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换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

1、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首先,转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观。大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对就业缺乏市场意识,存在着“等、靠、要”思想。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帮助被征地农民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择业观念。

其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除去合理支付货币补偿以外,还应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要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安排专门的资金,开展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打开就业渠道,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再次,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贷免扶补”的就业带动创业政策的要求,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分类纳入城乡就业体系,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政策扶持。

第四,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力度。一是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按一定比例优先符合就业条件被征地农民就业。二是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及其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困难。

2、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xx〕22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基本生活补助、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办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倡导、个人自愿、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缴费标准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不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参保范围。被征地人员是指永平县辖区内有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格,其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征用,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员。以户为单位,土地(指按永平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界定的耕地,面积以农经部门丈量面积为准)被完全征用或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均为参保对象。

第二、保障方式。一是基本生活补助。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不分男女)的人员,实行基本生活补助。二是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不分男女)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基金来源。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是使用土地的单位,按使用每亩土地不低于4万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二是政府从土地纯收益中安排10%的资金;三是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益;四是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五是其它来源。

第四、缴费及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金由农民个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标准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50%,由个人缴纳50%。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有权享有政府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待遇的发放。一是基本生活补助。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60周岁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后之下月开始,由社会保险局经办机构按启领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补助费,直至死亡。二是基本养老保险。16周岁至不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局经办机构根据云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计算相应的待遇,如待遇不足我县启领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从统筹账户中补足不足部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实行生活补助。对县人民政府具体政策实施后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且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生活补助,其今后的就业和养老问题自行解决。

(3)医疗保障。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参保方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4)实行最低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后在未到达领取年龄前,生活水平达不到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总之,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解好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家重点建设、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

改革征地制度土地状况调研报告

一、我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西北部,地处东经103°34′-104°45′之间,北纬23°45′-24°28′之间,全县土地面积经详查结果:7585329.7亩。

**县地处滇东南岩溶山原地区,大总山脉分支系纵横全境,地形夏杂,地势起伏,喀斯特地貌(或称岩溶地貌)较多。整个地势从西南向东北呈阶梯状倾斜,海拔相对高差较大,最高海拔2501.8米,最低782.0米,最低差1719.8米。坡度一般为15°-35°。地形有山地、山间盆地,河谷、丘陵、平地、洼子地和坝子等。地貌类型多样,主要构造侵蚀地貌,是褶皱断裂形成的山地。如官寨剥蚀地貌,主要表现为剥蚀高原低山、丘陵和低中山。分布在腻脚等地;溶蚀地貌,如舍得岩溶地貌,岩溶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47 .8%;盆地地貌,是受断裂和溶蚀作用形成的,境内海拔在1500米左右的坝子均属于盆地地貌。堆积地貌境内较少。全县500亩以上的坝子有40个,较大的坝子有八道哨、曰者、新沟、双龙营、普者黑、马者龙、天星、树皮等,约占全县面积的20%。

(二)土地现状结构

我县各地类面积和结构如下:

1、农用地:6848594.3亩,其中,耕地:1430067.1亩,占土地总面积18.8%;园地: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0.14%;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61%;牧草地:173048.3亩,占土地总面积2.3%;其它农用地:604612.4亩,占土地总面积7.9%。

2、建设用地:92612.6亩。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75625.7亩,占土地总面积0.99%;交通用地:12330亩,占土地总面积0.16%;水利设施用地:4656.9亩,占土地总面积0.06%。

3、未利用土地:644122.8亩,占土地总面积8.5%。

(三) 土地利用特点

1、农业用地面积大,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全县已利用的土地中,农业用地为6848594.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0%,在农业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2、耕地中,旱地多,灌溉水田少,全县耕地中,旱地面积即达1239421.4亩,占耕地面积的86.6%,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旱地面积中,以坡地为主,面积为958605.7亩,占旱地面积的77%,而平旱地、梯地等面积为23%。

3、林业用地不合理,园地少,林地多。全县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1%,园地: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14%。园地规范小,零星分布,目前还未形成规模,商品率极低低。林地面积中,有林地3146993.5亩,全县森林覆盖率达41.5%。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镇、村庄及工矿用地中,以村庄用地多,而工矿等其他用地较少,说明**县城市建设薄弱,工矿企业不发达。

6、交通用地较少,仅占全县土地面积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水面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积大,但可开发利用的较多,队难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岩石砾外,其余荒草地、田坎等土地还可以开发利用。

(四)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用地结构不合理,主要是:1、耕地少,非耕地多。2、园地和水域用地少,开发潜力大。3、城镇居民及工矿用地不合理,存在用地浪费现象。4、牧草地少,未利用地多,开展难度大,影响畜牧业的发展。5、林业用地面积多,但低产林地较多。由于低产林面积比重较大,林业利用率低,开发潜力大。

2、森林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县的森林资源,由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土法冶炼钢铁,1978年以后包产到户,开荒扩大耕地,大面积的森林遭到严重破坏。加之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与人口、环境矛盾日趋突出,致使全县森林面积锐减。据有关部门记载,1952年全县森林面积为507.4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7.7%。到1978年森林面积减到143.9亩,森林覆盖率为19.2%,面积比1952年减少363.55万亩,森林覆盖仅为1952年的28.36%。80年代开始,全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开展居民义务植树活动,但由于造林存活率低,加之管理工作滞后等原因,使造林面积难以补偿被毁林面积。由于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水土流失加剧,据统计,1994年全县水土流失面积达1689平方公里,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3.4%;二是水源枯竭,水库、坝塘等库容量减少,山区人畜饮水困难;三是自然灾害频繁,损失程度加重。由于森林面积减少,高山山区、陡坡地区耕地严重受到洪水冲刷,低凹地易造成洪涝灾害耕地质量下降。**六独铜矿区曾经发生山体滑坡,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这都说明了森林被破坏,环境不断恶化造成的。四是气候受到影响,常常会发生旱、涝、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且周期缩短。

3、人口过快增长,人地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长过快,耕地锐减及人地矛盾突出等问题。在人地比例关系中,土地资源严格来说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面积是个常数,人口是个变量,人口的迅速增长,必然带来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对数量的减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剧。同时,由于城镇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征用,非农业用地增长快,耕地逐年减少,耕地质量减退。

4、农业水利设施脆弱,农业生产条件亟待改善

农业生产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质量,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物力、财力的投入等。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譬化农业的标准来要求,**县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极不相适应。由于水利设施差,工程老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带病运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县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则占90.9%。由于全县水利设施不配套,到1994年全县水利化程度仅达26%,从而形成地多田少、低产田地多,高产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状况;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灾害如,霜冻、干旱、洪涝等。农业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如,霜冻、干旱、洪涝等。

5、农村能源短缺,制约林业生产发展

**县水能资源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不充分。由于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煤矿资源少等,造成了农村生活能源紧张。虽通过节柴改灶技术推广,农村沼气的开发高,但也难以使鲁号农村能源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农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为代价来得以逐步解决。因此,造成了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生产量,森业资源减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农村能源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要加快水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农村通电率,其次还要加快农用薪炭林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沼气,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风力发电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学规划,乱占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建设特别是市政建设需要逐步增强,公路交通,邮电设施,城市给水、供电,街道建设等城市功能应相互配套。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之执法不严,管理工作滞后等因素,城市建设,农村建房只从本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挤占街道、公路,乱占乱建,用地布局不科学,工厂和一些乡镇企业建厂选址因缺乏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用地浪费等现象。

二、现行基本土地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征地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转变过程,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但现行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仍是计划经济思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透视,我国现行法律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家“卖地”。因此我国的征地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以补偿为条件。而征地补偿只能是适当补偿,遵循3个原则:①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②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xx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

一、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的问题

在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交易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所发生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完成征地手续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在由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征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实质是用地单位代国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价格并因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性的,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只有当本集体以外的单位需要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时候,才会由用地单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或者由政府直接征用土地用于出让,从而启动土地征用程序,最终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仅不能自主行动促成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对于征地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可以说,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事实上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的不完整性。这正是导致征地过程中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于土地征用而产生的土地产权的转移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交易。不过,也应当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对非市场的法定补偿标准造成了冲击。近几年征地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补偿方式和概念,如实物补偿、合作补偿、年薪制补偿、综合价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对土地补偿价格形成的影响。但是,这种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的条件下形成的征地补偿费,仍然严重偏离市场决定的价格水平。因此,征地费用水平就无法成为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

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外,现有征地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严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用地”定义模糊。

(2)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

(3)征地补偿机制存在根本缺

(4)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

(5)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

(6)缺乏明确、独立和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 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 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3) 失地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充分显示了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二、 创新土地征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各个国家的实践,土地征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护农民利益这两条。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征用制度。鉴于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的做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宪法的同等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应当拥有对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时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得到公平的补偿。

新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于征收和征用土地给予补偿。此修正案并未排除在土地征用时可以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给予市场价格基础上的补偿。而且,新的宪法修正案包括了对于依法获得的私人财产权予以宪法保护,这意味着合法的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享有与其他性质的财产权平等的地位,在市场交易时应当获得公平的市场价格或者补偿。这实质上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平等对待各种财产权利的客观要求。那么,就没有理由对于依法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继续实行过度的限制。简单地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获得公平的补偿。应当明确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同样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于集体土地予以补偿。

第二,应当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办法,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作出公正明确的规定。既要保证国家征用土地的公权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于征地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这包括征地申请、征地前公告、征地听证、征地批准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记、进入和实际占有土地、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地纠纷的处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应以确定需补偿的项目来确定。这应当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以及必要的法律和专业服务费用,如测量与评估费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征地过程中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征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就征地本身而言,纠纷的核心为是否应该征地和征地的数量是否合理这两个问题。征地补偿方面的争议则是关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征地办法时,应当对于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机制分别予以规定,要明确行政部门、独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各类征地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主要包括它们对于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复议外,由政府任命的独立机构可以就征地合法性问题举行听证会;政府也可以建立独立的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或者土地仲裁庭,对征地补偿价格进行核定和裁决;而且必须要在征地法中明确赋予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权力。

第六,改革土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质,土地征用是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意味着土地征用在中国的土地利用中成为普遍的土地供给手段,从而也使得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征地部门对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后,就不对被征地集体的农民有任何其他的义务了。在制定土地征用办法时应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的支付与处置有相应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土地补偿方案必须在拟征地所在集体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该集体各个农户。在该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该集体或者其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对征地补偿方案向法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次,在征地部门正式占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须在法院认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土地补偿费。如果不是预估的补偿费全额也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同时,要在法律上规定征地部门必须自取得土地产权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征地款的利息。这样,可以防止征地部门拖欠农民的征地费,

再次,必须改革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体制。征地补偿费的不同构成部分的分配办法应当不同。按规定应该付给农民的各项补偿费,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及搬迁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避免侵占和挪用的发生。对于属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的部分,应当为被征地的所有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这又包括两种基本情形: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当只有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属于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当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费应当属于全体村民。应当以公有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和投资,以保障失地农民发展经济和重新就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规定,以规范资金的使用,防治贪污、挪用和浪费。

另外,可以考虑在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部分设立人力资源开发基金,专项用于失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失地人口实现新的就业。既往那种依赖用地单位安置农村人口的做法,与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当失地人口的劳动技能与用地单位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时候,法律上强制要求用地单位接收失地的农村人口是违反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原则的,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最后,在集体土地被部分征用的情况下,如果要通过内部土地调整来安置失地农户的话,要处理好农村失地人口安置与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未经原土地使用者的同意,不得为了安置失地人口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随意更改和调整。在制定土地征用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相关规定的协调。

除了上述各个方面之外,政府能否争取开征部分费用作为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偿的。因为,城市郊区的土地在转化为非农用地时土地的价格会成倍上涨。城市基础设施的延伸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政府取得部分征地补偿费的理由就是,郊区土地的增值,部分是由于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延伸的结果。因而,城市政府开征部分费用,其可以是政府先期投资的回收,或者是对需要的新建公共设施投资的先期取得。如果要征收某种形式的增值费,建议以土地补偿价格为基础或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面积及建筑容积率来征收。

县征地补偿费分配情况的调研报告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事关农民利益、事关农村稳定、事关新农村建设、事关县城发展。按照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县生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金晚球的要求,11月10日至15日,县经管局牵头与县委政研室、县政府经研室、县公安局和县国土局等相关同志组成联合调研组,对两市镇和黄陂桥乡部分村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走访了5个村,涉及57个组,都与县开发区或县生态产业园发生了征地补偿关系,目前已有42个组将征地补偿费分配到户,占总组数的73.68%。其中两市镇3个村、38个组,除2个组没有将征地补偿费分配到户外,其他36个组均已分配到户。黄陂桥乡2个村19个组,仅有6个组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到户,其他13个组因各种原因未分下去。具体情况如下:

县开发区目前在两市镇征地牵涉到宋家塘村、金泉村、软塘村、赛田村、湖塘村、新辉社区、荷花社区、大田社区、公园社区等5个村和4个社区。我们主要调研了2个村和1个社区:两市镇的宋家塘村现有户数480户,人口2160人,已征地1000亩,全村15个组,14个组已完成征地补偿费分配,剩下一个组没有分配;软塘村现有450户, 1500人,已征地400亩,全村12个组,11组已完成征地补偿费的分配,1个组没有完成;公园社区现有420户,1480人,已征地1700亩,征地补偿费全面分配到户。

县生态产业园目前在黄陂桥乡征地牵涉到龙石、晨光、排头、余桥、同意等5个村。我们重点解剖的两个村,基本情况如下:龙石村现有345户,1221人,已征9个组132亩土地,征地补偿费有5个组分配到户,另有4个组没有分下去;晨光村现有285户,1201人,已征10个组土地500亩,征地补偿费只有1个组分配到户,另外9个组没有分下去。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

从以上5个村的调查情况来看,村民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不一,已经分到户的42组主要有两种分法:

(一)直接分给承包户。即所征的地是谁承包的,征地补偿费就归谁。按此方法分配的有18个组,占已分到户组的42.86%。

(二)按人口分配。一是按承包土地人口和现有户籍人口加权平均分配。如黄陂桥乡龙石村力新组将该组1997年参加分田分地的人口和现有的户籍人口对半来分,即将土地补偿费分成两半,一半按1997年分地人口分,一半按现有户籍人口分。二是按现有人口分配。现有人口参与分配的计算方法,五花八门。较典型的有两市镇宋家塘村,该村将各户参与分配的情况分为14类,现摘录如下:1.凡在该村依法承包土地的村民都可以参与分配,但本村婚嫁出去的或离婚的妇女,不论户口是否迁出或迁入,包括其所生子女一律不参与分配;2.凡合法婚入并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妇女都可以参加分配;3.凡弄虚作假办理结婚证,但已成事实婚姻的夫妻,只能按50%参与分配,待男女双方均达到结婚年龄时,方可100%分配,未到法定年龄生育的子女按超生分配,父母满分时儿女也可满分;4.本村离婚妇女,可保留户口,不参加分配,但娶进来的离婚妇女离婚后,分有固定房屋,且没有出嫁者,可以参加分配;5.除正常婚嫁外,凡经村民小组95%以上的户主签同意的其它情况迁入者可以参加分配;6.纯女户允许其中一个女儿招婿,其招女婿及子女可以参加分配,如果男方不愿意到女方落户,女方也不同意到男方落户者,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管多少,女方娘家允许一个参加分配;7.凡男女双方年龄超过30岁,结婚半年以上,未生育者,夫妻双方各加半份分配;8.凡30岁以上的单身汉可以多分半份;9.领证的独生子女,均可以多分半份,但此款先由村(组)代保存,需其母亲达到45岁时,由村(组)将存款取出,连本带息全部付给对象户,如在45岁之前又有生育的,此款由村(组)取出归小组集体所有,并加罚此款的20%;10.凡超计划生育的小孩按5岁以下记5分,5岁以上每增加1岁记1分到14岁记满分(14岁为满分)进行分配,超生二胎或二胎以上为多胎,超生多胎者按超生一胎的同比70%参加分配;11.凡户口不在家的义务兵,10年以下的士官、在校的大学生及大学毕业时及时将户口迁回原籍者可以参加分配,但大学毕业后户口迁往外地不参加分配;12.凡夫妻生育了多个子女,又未经批准另带养了一个子女,这个子女不参加分配;13.凡在分配征地款之前,已开始征地活动,但未签订正式合同就死亡者,可照顾参加本次分配;14.凡是小组自己制订有分配方案及办法者,由小组自己搞好分配。另外,其它各村虽没有统一的分配方案但都大同小异,也将参与分配的人分为不同种类,再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分配。

三、征地补偿费分不到户的原因

据调查,征地补偿费不到户的原因主要是村(组)不了解分配政策,自认为是按人口分配,而哪些人该分,哪些不该分,矛盾重重,无法扯清。主要是以下七种人界定难。一是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外出后其户籍仍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外面也有户口的;二是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这类人群有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三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口,有农嫁农的情况,有农嫁非的情况;四是空挂户口人员的问题;五是回乡退养人口和下岗职工;六是独生子女和30岁以上的单身人员的分配标准问题;七是超计划生育人员的问题等等。这几类村民参与分配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第7篇】学习征地拆迁安置考察报告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制约我县工业园区建设、县城和集镇开发的瓶颈,为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找准我县工作切入点和突破点,3月3日—7日,县委副书记姚富正率县人大、县政协相关领导和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县就业局、嵩阳、杨桥、杨林三个乡镇的有关领导、部分村(居)委会书记一行43人赴成都进行学习考察,学习借鉴成都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此次考察日程安排紧凑,内容精广相济,使大家开阔了眼界,丰富了见识,学习了经验,看到了差距,启迪了思维。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征占土地的几种方式成都市在拓展城市空间,加快工业化进程中,探索形成以下几种成功的土地使用办法:

(一)土地换社保(又称“双放弃换社保”)由政府对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按规定给予补偿,并解决社会保障,以此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激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由农村走向城镇,实现农民变市民(也称“双放弃换社保”)。

(二)“两股一改”实现土地权利共享、共赢推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村集体土地股权化和以转变农民身份为主体的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简称“两股一改”)。具体做法是:以村为单位将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到人、集体土地股权到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和集体土地股权化后,交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合作社对全村的土地进行一次整理。对于有项目支撑的村由合作社统一与项目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按股份和股权享有相应的收益。暂时没有项目的,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经营。

(三)“三个集中”加快土地优化重组和合理流转在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与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两者之间,成都找到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被归纳为“三个集中”,即:“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业主集中”。通过“三个集中”,加快土地的优化重组和合理流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农民经济生活空间的转移。

(四)“五不一扶持”打造“五朵金花”成都市对于城市近郊发展,探索出一条不征地、不拆迁、不失业、不失利、不失权和加大财政扶持的“五不一扶持”的城乡统筹发展的路子,使当地农民实现离土不离乡,就地市民化。如锦江区三圣花乡通过打造“五朵金花”(“花乡农居”、“荷塘月色”、“东篱菊园”、“幸福梅林”和“江家菜地”),使农民就地就业市民化,同时拥有租金、薪金、股金和保障金“四金”,成为令人羡慕的“新市民、新居民”。农民就地就业市民化后可获得四项稳定收入。一是租金收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土地向专业大户、工商业主和经营能人集中,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基地。农民土地承包权流转,每亩每年可获得1800元以上的租金;农民房屋出租,每户每年可获得3-10万元租金。二是薪金:农民到龙头企业务工,每人每月可获得600元以上的薪金收入。三是股金:农户以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乡村酒店、农家乐等项目,以“保底分红”的模式分享收益。四是保障金:农民达到社会保障条件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住院可报销住院费。

二、拆迁的三大“法宝”——“法制、民本、市场”

成都市在旧城改造拆迁中总结形成拆迁的三大“法宝”即:“法制、民本、市场”,既保证了拆迁的顺利进行,又最大限度的让拆迁户从中得到实惠,实现了城市改造和社会稳定。

(一)法制——让拆迁更阳光拆迁与被拆迁、损失与补偿、迁移与安置等矛盾如何化解,是旧城改造的难点、焦点。成都市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好的政策为拆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房地产评估,到拆迁安置、补偿,从政策到标准,一律公开透明,让百姓监督。成都市民把这一举措称之为“阳光拆迁”。阳光拆迁规范了拆迁行为,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一是公开拆迁项目发包。实行向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代办单位公开招标、邀标,并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予以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二是建立代办拆迁单位责任制。凡拆迁工程必须依法办事,落实各项拆迁政策,让老百姓有足够的时间理解、消化政策,有足够的时间做好搬迁准备。坚决杜绝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对拆迁居民的宣传动员工作必须做深做细;三是公示拆迁评估、拆迁补偿安置的十大项目。对拆迁评估、拆迁补偿安置的十大项目等在拆迁现场实行公示,增强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在拆迁中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四是建立拆迁人员信用档案。在督促拆迁人员加强自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对拆迁资金进行严格监管,有效防范了代办拆迁单位通过虚报、冒报等方式套取拆迁安置款和改造资金被挪用等风险的发生。

(二)民本——让改造更贴心成都市坚持“以人为本”做拆迁,实施了一系列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扶助弱势群

体的重大政策举措,让拆迁户在拆迁中得到更多实惠,更大利益。成都市引入了廉租住房政策,对“双困户”的拆迁,均可优先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且由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直接审批发放。为减轻有“低保证”的住房困难户在支付购房款方面的问题,又实行了对其一次性发放五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政策。在资金方面,引入银行按揭,解决购房一次性支付困难。拆迁户无

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方式,都可以将想购买的二手房或拆迁安置房,通过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抵押申请住房贷款,而且手续简便,速度快、费用低。

(三)市场——让资源更优化成都市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和“经营城市”理念,探索出一条“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旧城改造路子,让城市土地等资源更加优化配置,运作模式更加多样化。成都市在拆迁中遵循“统一规划、整体改造、多轮驱动、利益共享”的原则,按照优化后的控规确定拆迁改造范围,片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主体参与实施该地块的拆迁改造,鼓励各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改造;对不具备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由改造业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拆迁改造。拆迁腾出的土地按照控规划分为若干片块统一组织拍卖,拍卖收益在扣除片区应公摊的所有费用(含道路、绿化、学校等各项公建配套设施费用)后,由各地块参与业主根据所提供的地块大小按比例予以分享。通过这一拆迁模式,成功调动了拆迁业主的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拆迁,形成多赢的局面。其具体做法是:——旧城改造目标化。把旧城改造作为目标任务,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实力雄厚的经济实体作为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改造方式规模化。采用“化零为整,组合成群,成片拆迁,市场运作”的方式,将城区危旧房屋分成多个片区,集中拆迁集中开发,降低了融资和整体改造的难度;——改造资金市场化。项目业主将改造地块进行项目包装,从商业银行获取改造贷款,待地块完成拆迁腾空后,面向社会公开出让,收回投资还贷,这样基本解决了旧城改造中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

三、补偿和安置办法

(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3.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户籍制度改革失去土地和部分失去土地的村组,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农民,直接办理农转居手续;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村集体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成建制为农民办理农转居手续;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农转居手续。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

(三)人员安置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安置对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将每个安置对象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四)住房安置实施“安居工程”,建设新居工程和新型社区,农户可按政府规划享受集中居住区的定向安置居住房人均35平方米(超过享受面积的部份按商品房价),同时配套人均8—1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在集中居住区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如:停车厂、文化活动中心,电影放映厅、劳动就业服务站就业培训室、电子阅览室等。

四、培训和就业成都市在考虑失地农民住房、户口的同时,还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使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

主要做法是:加强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规定业主和园区要优先安排所占地的劳动力进园务工;构建农村社保体系,让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制定扶持政策,集中安置失地农民。一是建立适应失地农民就业的保障机制,社区服务业首先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即就地安置。由政府出资成立专业性公司,通过市场运作来安置失地农民。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住进了统一规划建筑的住宅新区,在保洁、绿化、保安、家政、餐饮、人力车运输公司就业,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建立了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制度。投资商在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同时,还要签订使用本地农民工的协议,确保失地农民在新建企业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实施意见规定,企业录用本地失地农民超过员工总数30%并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县财政从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中县财政留成部分拿出10%作为奖励,返还给企业。这一措施极大的调动了企业安置本地失地农民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失地农民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制度。各类企业吸收、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同样可以享受政府给予企业的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政府投资组建“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将劳动部门的职介中心、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等职业中介机构整合使用,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并将社会保障站(所)延伸到各个村民委员会,由每个村民委员会配置2个公益性劳动社保协调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工作。同时积极推行“两免四制”(劳动力终身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登记实名制、就业责任制、服务全程制、效果公示制),由职业教育学校对有就业愿望的农民,依据自报培训工种,免费用、免吃住,开展3个月一期职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失地农民普遍掌握1-2门专业技能,,提高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的技能,提高了就业率,使失地农民离土不离乡,失地不失业,人人安居乐业。

五、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改革

三个区县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十分注重农民的社会保障,构建了城乡一体的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失地不失权、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一是制订农民领取养老金制度:凡18周岁以上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区、乡两级政府补贴20%,村民个人承担80%。二是建立社保补贴财政保障:从国资变现中提取10%,土地收益区级留成部分拿出25%,涉农税收地方实得中再拿出20%,集中用以支持政府对农村社保的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范围及对象。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员,成建制参保。未满18周岁的可以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个人帐户基金由个人缴纳。国土部门可以从征地补偿费中扣缴。统筹基金由政府负责筹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政府补贴的资金采取逐年划拨,根据当年参保人数,第一年划入30%,余下部分在10-20年内划转结清。土地的转让或拍卖,县国土、财政部门按照土地指导价格的8%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金,专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调节金不足支付时,由财政资金支付。

(三)基金管理。个人帐户资金含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资金列入专项预算。基金管理采取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的保值增值由县政府负责,可以用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或购买国债。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不低于5%的年息。

(四)享受养老金的待遇和条件。参保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年龄超过男60、女50周岁的,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先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在统筹基金中列支。达到条件每月还可领取低保金、报销住院费等。以上是成都市在城市改造、加快工业化进程中拆迁安置补偿的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和借鉴。

【第8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现状调研报告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县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非农用地需求不断增长,自土地承包到户以来,全县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城镇项目建设等被征收征用土地共4490亩,其中,耕地4227亩。所有征地涉及51个村委会235个村民小组3301户农户11094人,其中1—18岁2938人,18—60岁6881人,60岁以上1275人。其中xx年至xx年7月共征地358亩,其中耕地341亩,占所征地的95%。所有征地涉及9个村委会36个村民小组259户农户852人,其中1—18岁218人,18—60岁563人,60岁以上71人。

(一)基本失地人口情况。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基本失地(人均耕地不足0.3亩)1284户4446人,其中1—18岁1058人,18—60岁2847人,60岁以上541人。基本失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120户、持平型903户、贫困型261户。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基本失地31户108人,其中1—18岁31人,18—60岁66人,60岁以上11人。基本失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5户、持平型13户、贫困型13户。

(二)完全无地人口情况。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完全无地644户2209人,其中1—18岁632人,18—60岁1331人,60岁以上246人。完全无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57户、持平型303户、贫困型284户。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完全无地61户220人,其中1—18岁54人,18—60岁146人,60岁以上20人。完全无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4户、持平型33户、贫困型24户。

(三)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情况。因项目建设的补偿情况。1998年以前征地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标准不等。少部分农户采用减免农业税(费)的方式补偿;1998年以后的征地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和办理农转非的方式进行安置,标准根据地块等不同而不等,最高时曾达6万元/亩,大多数为2万元/亩。另外,落实农转非2263人,其中安排就业114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839人(户)。其中xx年至xx年7月,落实农转非48人,其中安排就业16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40人(户)。

xx年11月以前征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等,最高达6万元/亩,大多数在2万元/亩左右。xx年11月至xx年7月,按县人民政府第5号公告规定的标准对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征收水田、菜地的规划区内24000元/亩,规划区外的坝区、乡镇政府所在地2xx元/亩,其它地区19800元/亩;征收旱地规划区内10000元/亩,规划区外的坝区、乡镇政府所在地9000元/亩,其它地区7700元/亩。xx年7月,县人民政府发布了28号公告,对大瑞铁路永平段建设用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就业安置和土地安置的方式进行。一是货币安置。这是目前采取的主要安置方式。征收土地的补偿费,除原老街的部分村、社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少量的费用外,其它乡镇全部兑补到农户。二是宅基地安置。对部分拆迁户,在进行货币补偿的同时,还实行宅基地同面积兑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三是办理农转非手续和就业安置。按征收0.5亩耕地办理1人农转非,共办理农转非2263人。从xx年起,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不执行农转非政策。同时,由用地单位为土地被征收的农户提供就业岗位,安排了114人就业,但这样安置的方式很少。四是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839人(户)。

二、存在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失去了土地,农民就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农民在失地后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就会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变为介于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土地征用不仅没有富裕农民,而是造成了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扩大了社会不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已成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补偿费用偏低,失地农民安置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居民后生活消费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观事实。目前每亩水田的全部补偿费大约在2万多元,也就相等于一个普通公务员1年的工资。现在农民没有土地了,生活成本又在不断的提高,他面对城镇生活的时候需要开销,所以补偿费也是杯水车薪的。由于现在的补偿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深刻变化,既解决不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更解决不了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第二,整体素质不高,失地农民就业难。土地依然是绝大多数农民、特别是大龄农民的最基本的就业岗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部分大龄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相对低下,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他们是弱者。面对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农民失地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最基本的就业岗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的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困难,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第三,经济收入不稳定,失地农民保障难。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征用土地必然影响农民的生计。土地被征用后,有些农户能较好地运用得到的补偿资金自主创业,生活稳定并有较大提高。对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而言,他们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呈现“先高后低”的特征。在土地被征用之初,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有的失地农民闲居在家,打牌、打麻将,甚至赌博成为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几年下来,正事没干,钱也花光了,技术也没学,种地没土地,工作又没有,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有的失地农民都把土地补偿费用到住房的建设修缮、婚丧嫁娶、购置生活消费品,以及清偿债务等方面,没有将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导致失地后往往也就丧失经济收入来源。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将会因就业发展能力、社会转型能力等等,导致生活水平出现很大的差异。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主、文化程度较低、社会转型能力较差、消费没有计划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的被征地农民,几年后征地款“吃”完,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

第四,相应的制度不健全,失地农民管理难。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没有低保,没有社保,处于无地、无业、无保障、无创业资本的“四无”状态,造成了“种粮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情况,生活在城镇的边缘,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优惠政策,不仅计划生育等政策执行难,而且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制约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进程。

三、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议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方面的建议和措施如下:

(一)依法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对于农民来讲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即:所有权功能、就业功能和保障功能。同时土地也具有效益延续功能,只要土地在,农民可以祖祖辈辈的依靠土地生活下去。因此,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要按照“土地能换到农民的保障” 的原则,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制定评估办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经济条件来确定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按照安置农民的实际社会成本,制定出补偿安置最低标准,改进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完善补偿机制。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要改变目前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采取形式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一条能够确保长期生计的出路。一是预留地安置。政府在征地时为完全失地的农民代征15%左右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建盖标准厂房、市场等用于租赁、经营或作价入股,以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二是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收益的50%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其余直接分配给农民。三是实行宅基地安置。对完全失地农民补偿0.3——0.2亩的宅基地,一方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另一面方面可建盖房屋可用于出租,增加收入。四是制定合理补偿费用分配机制。可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一部分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解决目前失地农民存在问题的关键。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换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

1、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首先,转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观。大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对就业缺乏市场意识,存在着“等、靠、要”思想。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帮助被征地农民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择业观念。

其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除去合理支付货币补偿以外,还应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要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安排专门的资金,开展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打开就业渠道,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再次,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贷免扶补”的就业带动创业政策的要求,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分类纳入城乡就业体系,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政策扶持。

第四,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力度。一是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按一定比例优先符合就业条件被征地农民就业。二是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及其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困难。

2、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xx〕22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基本生活补助、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办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倡导、个人自愿、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缴费标准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不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参保范围。被征地人员是指永平县辖区内有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格,其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征用,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员。以户为单位,土地(指按永平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界定的耕地,面积以农经部门丈量面积为准)被完全征用或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均为参保对象。

第二、保障方式。一是基本生活补助。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不分男女)的人员,实行基本生活补助。二是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不分男女)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基金来源。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是使用土地的单位,按使用每亩土地不低于4万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二是政府从土地纯收益中安排10%的资金;三是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益;四是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五是其它来源。

第四、缴费及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金由农民个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标准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50%,由个人缴纳50%。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有权享有政府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待遇的发放。一是基本生活补助。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60周岁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后之下月开始,由社会保险局经办机构按启领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补助费,直至死亡。二是基本养老保险。16周岁至不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局经办机构根据云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计算相应的待遇,如待遇不足我县启领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从统筹账户中补足不足部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实行生活补助。对县人民政府具体政策实施后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且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生活补助,其今后的就业和养老问题自行解决。

(3)医疗保障。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参保方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4)实行最低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后在未到达领取年龄前,生活水平达不到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总之,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解好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家重点建设、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

【第9篇】我县征地制度状况调研报告

一、我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土地现状结构

我县各地类面积和结构如下:

(三)土地利用特点

1、农业用地面积大,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全县已利用的土地中,农业用地为6848594.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0%,在农业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镇、村庄及工矿用地中,以村庄用地多,而工矿等其他用地较少,说明_____县城市建设薄弱,工矿企业不发达。

6、交通用地较少,仅占全县土地面积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水面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积大,但可开发利用的较多,队难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岩石砾外,其余荒草地、田坎等土地还可以开发利用。

(四)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3、人口过快增长,人地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长过快,耕地锐减及人地矛盾突出等问题。在人地比例关系中,土地资源严格来说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面积是个常数,人口是个变量,人口的迅速增长,必然带来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对数量的减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剧。同时,由于城镇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征用,非农业用地增长快,耕地逐年减少,耕地质量减退。

4、农业水利设施脆弱,农业生产条件亟待改善

5、农村能源短缺,制约林业生产发展

_____县水能资源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不充分。由于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煤矿资源少等,造成了农村生活能源紧张。虽通过节柴改灶技术推广,农村沼气的开发高,但也难以使鲁号农村能源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农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为代价来得以逐步解决。因此,造成了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生产量,森业资源减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农村能源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要加快水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农村通电率,其次还要加快农用薪炭林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沼气,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风力发电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学规划,乱占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建设特别是市政建设需要逐步增强,公路交通,邮电设施,城市给水、供电,街道建设等城市功能应相互配套。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之执法不严,管理工作滞后等因素,城市建设,农村建房只从本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挤占街道、公路,乱占乱建,用地布局不科学,工厂和一些乡镇企业建厂选址因缺乏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用地浪费等现象。

二、现行基本土地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征地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转变过程,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但现行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仍是计划经济思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透视,我国现行法律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家“卖地”。因此我国的征地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以补偿为条件。而征地补偿只能是适当补偿,遵循3个原则:①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②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2002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

一、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的问题

在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交易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所发生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完成征地手续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在由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征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实质是用地单位代国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价格并因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性的,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只有当本集体以外的单位需要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时候,才会由用地单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或者由政府直接征用土地用于出让,从而启动土地征用程序,最终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仅不能自主行动促成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对于征地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可以说,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事实上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的不完整性。这正是导致征地过程中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于土地征用而产生的土地产权的转移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交易。不过,也应当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对非市场的法定补偿标准造成了冲击。近几年征地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补偿方式和概念,如实物补偿、合作补偿、年薪制补偿、综合价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对土地补偿价格形成的影响。但是,这种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的条件下形成的征地补偿费,仍然严重偏离市场决定的价格水平。因此,征地费用水平就无法成为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

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外,现有征地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严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用地”定义模糊。

(2)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

(3)征地补偿机制存在根本缺

(4)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

(5)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

(6)缺乏明确、独立和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3)失地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充分显示了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二、创新土地征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各个国家的实践,土地征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护农民利益这两条。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征用制度。鉴于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的做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宪法的同等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应当拥有对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时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得到公平的补偿。

新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于征收和征用土地给予补偿。此修正案并未排除在土地征用时可以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给予市场价格基础上的补偿。而且,新的宪法修正案包括了对于依法获得的私人财产权予以宪法保护,这意味着合法的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享有与其他性质的财产权平等的地位,在市场交易时应当获得公平的市场价格或者补偿。这实质上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平等对待各种财产权利的客观要求。那么,就没有理由对于依法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继续实行过度的限制。简单地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获得公平的补偿。应当明确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同样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于集体土地予以补偿。

第二,应当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办法,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作出公正明确的规定。既要保证国家征用土地的公权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于征地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这包括征地申请、征地前公告、征地听证、征地批准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记、进入和实际占有土地、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地纠纷的处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应以确定需补偿的项目来确定。这应当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以及必要的法律和专业服务费用,如测量与评估费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征地过程中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征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就征地本身而言,纠纷的核心为是否应该征地和征地的数量是否合理这两个问题。征地补偿方面的争议则是关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征地办法时,应当对于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机制分别予以规定,要明确行政部门、独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各类征地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主要包括它们对于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复议外,由政府任命的独立机构可以就征地合法性问题举行听证会;政府也可以建立独立的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或者土地仲裁庭,对征地补偿价格进行核定和裁决;而且必须要在征地法中明确赋予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权力。

第六,改革土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质,土地征用是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意味着土地征用在中国的土地利用中成为普遍的土地供给手段,从而也使得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征地部门对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后,就不对被征地集体的农民有任何其他的义务了。在制定土地征用办法时应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的支付与处置有相应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土地补偿方案必须在拟征地所在集体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该集体各个农户。在该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该集体或者其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对征地补偿方案向法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次,在征地部门正式占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须在法院认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土地补偿费。如果不是预估的补偿费全额也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同时,要在法律上规定征地部门必须自取得土地产权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征地款的利息。这样,可以防止征地部门拖欠农民的征地费,

再次,必须改革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体制。征地补偿费的不同构成部分的分配办法应当不同。按规定应该付给农民的各项补偿费,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及搬迁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避免侵占和挪用的发生。对于属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的部分,应当为被征地的所有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这又包括两种基本情形: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当只有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属于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当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费应当属于全体村民。应当以公有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和投资,以保障失地农民发展经济和重新就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规定,以规范资金的使用,防治贪污、挪用和浪费。

另外,可以考虑在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部分设立

【第10篇】城区征地拆迁调查报告

近年来,xx市经济加速发展和城市快速扩张,衍生出大量的征地拆迁,遗留了众多征拆矛盾,给城市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带来了新的更大的挑战。为全面了解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我局深入中心城区专题调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现将调研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以来,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松木工业园(以下简称“四城区及一区两园”)共完成征地x亩,其中农村集体土地x亩,占x%;国有土地x亩,为x%。完成各类房屋拆迁x万平方米。至目前,全市竣工并分配安置房x平方米,安置率为x%。从征地用途来看,产业发展项目占46%,基础设施项目占x%,土地储备项目占13%;社会发展项目占8%?从征地价格看,目前,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分别补偿x元/亩、x元/亩、x元/亩。在实际操作中,均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提高地类区片进行补偿的情况。此外,开发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开发商直接与当地村组协商确定,一般高于行政征地补偿标准。在征用国有土地时,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出让土地“成本+利息”等政策执行较为严格。从拆迁补偿看,由于补偿价格与市场房价相差悬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上均为安置房补偿,基本参照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5平方米,每户最低不少于6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65平方米的补偿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均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地方基本达到面积上的“拆一赔一”。具体标准各不相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偿标准为人平30㎡,剩余拆迁面积按59%折扣为安置面积,村组干部每户增加60㎡;雁峰区人均55㎡,每户最高不超过240㎡;珠晖区和蒸湘区人均55㎡;石鼓区人均55㎡,每户最高不超过165㎡;白沙洲工业园按政策支付房屋补偿款,拆迁户每户按照人均55㎡标准以500元/㎡的价格从园区回购安置房,超过安置标准10㎡内的面积按800元/㎡的价格购买;超过安置标准10㎡以上面积的按1200元/㎡的价格购买。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房屋征收也多以产权置换的形式补偿安置房,但存在无地安置的情况,部分项目将城镇居民与村民合并安置,补偿其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从安置房建设看,全市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全市范围内执行“先安置、后拆迁”政策的没有一处、没有一例,绝大部分从拆迁到分到安置房的时间跨度均在两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七八年之久。安置率整体偏低,一区两园安置工作相对开展较好,实际安置率基本上达到40%以上,城区整体安置率相对较低,普遍在30%左右。安置房的建设方式基本实行统规统建,也存在少数统规联建、自建的现象。城区对安置房的建设资金缺口一般采取“开发式安置”予以弥补,即增加安置房的容积率,在安置房的规划外建设小产权房出售;“一区两园”一般由本园区直接兜底投资建设安置房。从社会保障看,四个城区和“一区两园”采取就业扶助、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等多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努力保障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发展,但总体覆盖率不高、保障水平不高。截止底,全市失地农民中参加养老保险和生活保障的20223人,参保率约为20%。

二、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新型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但至目前,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矛盾。通过调查发现,社会各个层面对城区的征拆工作中保持不同的心理和看法。

(一)拆迁户“爱恨交织”。在调查走访中发现,对于征地拆迁,所有的拆迁户或即将被征拆的农民都是既盼望,又忧虑,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拆迁前期望值高。从调查问卷看,x%的拆迁户盼望土地被征用,获得较高的资金补偿,明显改善居住条件;少数搬迁户甚至幻想通过征地拆迁一夜暴富、衣食无忧。二是拆迁中顾虑面多。怕综合补偿与心理预期差距大而存在失利顾虑,怕失地后没有生活来源而存在失业恐慌,怕补偿不公平而存在失衡心理,怕离开故地和亲邻而存在失落心态。三是拆迁后满意度低。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对征拆工作满意度低,对拆迁后的生产生活幸福感不强。从抽样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拆迁户认为拆迁后自己的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的仅占x%,有一定提高的x%,认为没有提高的占x%,认为反倒落后的占x%。

【第11篇】征地拆迁部长的自述报告

征地拆迁部长的自述报告

承蒙局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和关怀,我能够参加征地拆迁部长竞聘,下面就本人情况、岗位认识、竞聘优势、工作打算等自述报告如下:

一、本人情况

我叫,现年岁,中共党员,文化。年月参加工作,现担任职务(从事工作)。自参加工作以来,我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事业感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取得了优异成绩,获得局领导和同事们的充分肯定与一致赞誉。

二、岗位认识

征地拆迁部长是个重要工作岗位,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带领部门职工完成局党组布置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取得良好成绩。当征地拆迁部长,要有坚定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扎实的`业务工作技能,按照局党组的工作精神与工作要求,刻苦勤奋、兢兢业业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力争工作的完美与高效。

三、竞聘优势

我认真学习,政治素质好,能够坚持党的领导,坚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好工作。我管理知识全面、业务技术娴熟,具备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岗位技能。我从事工作年,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我严格要求自己,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确保自身清正廉洁,获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四、工作打算

假如我竞聘征地拆迁部长成功,着重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征地拆迁部长责任重大,我将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努力争当一名优秀的征地拆迁部长,全面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二是坚持勤政勤业,全面完成任务。在征地拆迁部长工作岗位上,我要积极努力完成局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凡是我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应当要做的工作,不推诿,不扯皮,立断而行,保证完成。

三是做好服务工作,奉献自己力量。我上任后,把自己看作是征地拆迁部的普通一兵,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搞好服务,既服务好局领导,服务好征地拆迁工作,更服务好广大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群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获得大家的满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和谐进行。

四是履行工作职责,交出满意答卷。我要服从服务于征地拆迁中心工作,围绕自身工作职能,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牢记自己庄严使命,忠实履行自己职责,加强廉政建设,做到洁身自好,认真努力工作,向党和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12篇】征地农民创业现状暑假调研报告范文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致富之门。随着全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贯彻富民优先的方针,妥善解决征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和难点不仅在于保障他们的生存权,而且还要保证他们的发展权,创业给征地农民提供了一条保证发展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的创业工作,区政协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对当前征地农民创业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我区征地农民创业现状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征地农民创业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区各级劳动部门在引导征地农民创业工作中,正努力探索一条以区创业园和社区为平台,以家庭创业为基础,以创业培训为手段,以创业优惠政策为支撑的创业工作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创业率不高,总量不大。创业率只有8%,总量只有2000多人选择自主创业。

二是创业工作不平衡。仙林、尧化、马群等街道由于地理位置、交通等优势明显,创业率相对较高。

三是创业项目多数是传统性、微利性项目。多数是小卖部、小餐饮、修理修配、家政、家庭手工等项目。

四是积累了一些扶持群众创业的工作经验。

各级领导对征地农民创业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各街道因地制宜,在创业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尧化、迈皋桥街道的创业夜市,街道的家庭型手工加工,燕子矶街道培育个人创业,龙潭街道金箔加工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了经验。

二、制约征地农民创业的主要因素

1、征地农民自身条件的局限性。我区针对经济适用房社区的征地农民,组织了各类创业培训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一部分征地农民通过培训走上了创业之路。但同时,我们也发现观念落后严重制约了创业工作。有的创业学员培训时积极性很高,真正做起来,畏难情绪严重,缺乏抢先、创新的理念,缺乏争先发展的热情,有的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不切实际地总想干大事,缺乏务实的创业态度和策略,有的创业者,小富即安,缺乏闯劲,缺乏进一步发展的能力。除了思想观念以外,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生活履历等征地农民自身的局限性都会成为制约自主创业的因素。

3、资金、场地的局限性。据调查,33%的创业者认为在创业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资金问题,自我积累仍是大多数创业者资金的主要来源。其中个人和家庭储蓄积累占35.4%,向亲友借款占26%,银行借贷占24.7%,其他13.9%。创业资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初次创业资金积累困难。大部分创业者的创业不是建立在父辈事业基础上的,初期创业资金的匮乏,往往导致创业机遇的流失,这就使资金成为创业之初最大的制约因素,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境不富裕,想创业的青年更是如此。二是扩大创业的资金缺乏保障。部分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经过初期创业,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但创业者反映,在创业过程中积累的资金实际上已用于发展的再投入和扩大再生产,他们急需二次创业资金,帮助企业顺利实现二次创业。三是贷款政策的滞后性。目前的贷款政策只能锦上添花,不能雪中送炭,不利于创业。创业者们认为,如果仅仅有好的创业者,而没有好的融资政策,创业仍要受到很大的制约,甚至可能丧失创业和发展的良机。

创业场地也是制约创业工作的重要因素。由于地区房价不断攀升,创业场地的租金很高,许多创业者面对高额商业门面房租金只能望而却步,而在经济适用房社区,政府没有统一规划针对征地农民创业的场地,使有创业愿望的征地农民处于两难之中。

三、构建征地农民创业支撑体系的对策建议

自主创业是解决征地农民出路问题的必然选择,就业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是解决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促进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征地农民增收渠道,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目前,针对制约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主要因素,积极采取措施,构建征地农民创业的支撑体系是当务之急,我们建议:

1、加强创业培训,提供智力支持,指导征地农民创业。创业培训工作是创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创业者除具有一定的基本能力外,还要了解工商、税务、财政、金融、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有关知识。我区征地农民总体上文化偏低,技能单一,思想观念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需求,加之自有资金很少,创业基础薄弱,因此他们更需要接受创业指导。为了规避风险,增加成功的可能性,创业指导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加强各类创业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分层次、分专业地开展。在培训中要使用多种方法,着力在打破征地农民的思维定势,发现自身优势,培养经营能力,树立创业观念,建立企业构思,制定营销计划,熟悉创业环境等方面实施规范培训,使创业者学有所获,学有所用。要加强创业培训的跟踪指导,在创业者实施创业计划过程中,及时提供指导帮助。建议组建创业指导志愿团,通过结对子、上门服务、网上服务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开业咨询、创业策划等后续支持和服务,以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2、引进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支撑征地农民创业。创业项目是征地农民创业的载体,选择好的创业项目可以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征地农民的市场信息闭塞,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市场调研,缺乏对创业项目评估的能力。因此,政府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针对征地农民自身的特点为征地农民提供合适的、多样化的项目选择,引导征地农民走入市场。适合征地农民的创业项目最好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低门槛,对资金的需求较低,首期投资在十万元以下。其次,项目对商铺的依赖度不高。可选择的主要有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同时,政府还应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征地农民从事这些方面的工作,并根据当地的资源和产业优势,提供最符合市场需要的好的项目和选择空间,进而为征地农民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促进征地农民的创业。市目前正在开展1118创业项目(每年向社会征集、开发100个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创业指导和业务培训),我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开发、筛选、论证一批有市场竞争力、创业风险较小、征地农民更易操作的项目,同时再引进一批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真正给自主创业的征地农民提供项目支持。

3、落实创业基地,搭建创业平台,扶持征地农民创业。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场所对创业的小企业进行培育和孵化是各国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通行做法。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思路,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基地(园区)增加创业机会。创业平台和创业基地的主要功能和作用:一是为征地农民创业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等。二是提供一个便利的创业场地,使初办的企业节省时间,减少负担。三是可以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咨询、办理政府创业贷款等。在政府的组织下,创业基地可以与教育、企业、技术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为征地农民解决他们在创业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专门组织专家深入到企业提供具体指导。四是构筑信息通道,通过基地的网站为企业发布用工信息、产品推介。五是创业基地还可以起到示范的作用,能够为更多愿意创业的征地农民提供一个复制、参考成功创业模式的平台。

我区迈皋桥、尧化灯光夜市都取得了成功,为许多征地和失业人员提供了创业的机会和平台。对于这些成功案例,应及时总结,以资借鉴。在我区经济适用房社区周围能否也规划和培育一批创业街、创业夜市、创业大市场、创业园区,为征地农民自主创业搭建平台。建议在摄山星城西侧,建设商业配套区,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群众积极创业,把商业配套区建设成为群众创业园区,成为创业街或创业园,实现群众自主创业,稳定就业。

4、培育创业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征地农民创业。对于一个即将创业的人来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推动我区征地群众自主创业的进程中,要积极培育各类创业典型,及时发现和总结我区创业成功典型的先进事迹,通过创业论坛、创业者座谈会和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启发和鼓励征地农民转变观念,借鉴他人成功的经验,走上创业之路。各街道、各村、各社区都应该树立本地区的创业典型,用身边典型平凡但不普通的创业经历、先进事迹对那些还不敢迈出创业第一步的征地农民形成心灵上的撞击,激发他们的创业欲望,引发他们的思考,用鲜活的创业事例感染他们。在培育典型的过程当中,要注意选准对象,要挖掘那些真正靠自己双手勤劳致富的平凡创业者,坚决抵制那种一夜暴富的不健康创业心理。要鼓励创业典型采用各种方式帮助征地农民创业,带动群众共同致富。通过培育和树立创业典型,形成典型带动创业的良好局面。

5、出台激励政策,落实帮扶措施,激励征地农民创业。虽然省市区街道都有一些鼓励和扶持创业的政策,但是总的来看,我们在鼓励创业方面拿出的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还不够,因此建议按照政府引导、搭建平台、政策扶持的思路,制定相应的扶持奖励政策,积极鼓励征地农民勇于创业。对处于家庭型创业初期的征地农民,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的创业项目,给予场地、资金的优惠扶持。对有条件的街道,规划和培育创业街、创业夜市、创业市场、创业园区等,区政府给予街道一定的扶持政策。对创业成功并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创业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对成功引进创业项目的,根据创业规模和吸纳人数给予奖励。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不断完善鼓励、支持创业的融资政策。

征地农民的创业问题涉及到政府的许多部门,要加强农林、国土、劳动、工商、地税、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并与教育机构、企业咨询机构建立紧密联系,整合各种资源,组织专门的专家队伍,为征地农民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及时解决他们在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另外,还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利用社会上中小企业、协会组织的创业经验和创业场所,利用国企改革中闲置厂房和设备,用于建立创业基地。

【第13篇】改革征地制度土地状况调研报告

一、我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_____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西北部,地处东经103°34′-104°45′之间,北纬23°45′-24°28′之间,全县土地面积经详查结果:7585329.7亩。

_____县地处滇东南岩溶山原地区,大总山脉分支系纵横全境,地形夏杂,地势起伏,喀斯特地貌(或称岩溶地貌)较多。整个地势从西南向东北呈阶梯状倾斜,海拔相对高差较大,最高海拔2501.8米,最低782.0米,最低差1719.8米。坡度一般为15°-35°。地形有山地、山间盆地,河谷、丘陵、平地、洼子地和坝子等。地貌类型多样,主要构造侵蚀地貌,是褶皱断裂形成的山地。如官寨剥蚀地貌,主要表现为剥蚀高原低山、丘陵和低中山。分布在腻脚等地;溶蚀地貌,如舍得岩溶地貌,岩溶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47 .8%;盆地地貌,是受断裂和溶蚀作用形成的,境内海拔在1500米左右的坝子均属于盆地地貌。堆积地貌境内较少。全县500亩以上的坝子有40个,较大的坝子有八道哨、曰者、新沟、双龙营、普者黑、马者龙、天星、树皮等,约占全县面积的20%。

(二)土地现状结构

我县各地类面积和结构如下:

1、农用地:6848594.3亩,其中,耕地:1430067.1亩,占土地总面积18.8%;园地: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0.14%;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61%;牧草地:173048.3亩,占土地总面积2.3%;其它农用地:604612.4亩,占土地总面积7.9%。

2、建设用地:92612.6亩。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75625.7亩,占土地总面积0.99%;交通用地:12330亩,占土地总面积0.16%;水利设施用地:4656.9亩,占土地总面积0.06%。

3、未利用土地:644122.8亩,占土地总面积8.5%。

(三) 土地利用特点

1、农业用地面积大,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全县已利用的土地中,农业用地为6848594.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0%,在农业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2、耕地中,旱地多,灌溉水田少,全县耕地中,旱地面积即达1239421.4亩,占耕地面积的86.6%,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旱地面积中,以坡地为主,面积为958605.7亩,占旱地面积的77%,而平旱地、梯地等面积为23%。

3、林业用地不合理,园地少,林地多。全县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1%,园地: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14%。园地规范小,零星分布,目前还未形成规模,商品率极低低。林地面积中,有林地3146993.5亩,全县森林覆盖率达41.5%。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镇、村庄及工矿用地中,以村庄用地多,而工矿等其他用地较少,说明_____县城市建设薄弱,工矿企业不发达。

6、交通用地较少,仅占全县土地面积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水面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积大,但可开发利用的较多,队难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岩石砾外,其余荒草地、田坎等土地还可以开发利用。

(四)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用地结构不合理,主要是:

1、耕地少,非耕地多。

2、园地和水域用地少,开发潜力大。

3、城镇居民及工矿用地不合理,存在用地浪费现象。

4、牧草地少,未利用地多,开展难度大,影响畜牧业的发展。

5、林业用地面积多,但低产林地较多。由于低产林面积比重较大,林业利用率低,开发潜力大。

2、森林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_____县的森林资源,由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土法冶炼钢铁,1978年以后包产到户,开荒扩大耕地,大面积的森林遭到严重破坏。加之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与人口、环境矛盾日趋突出,致使全县森林面积锐减。据有关部门记载,1952年全县森林面积为507.4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7.7%。到1978年森林面积减到143.9亩,森林覆盖率为19.2%,面积比1952年减少363.55万亩,森林覆盖仅为1952年的28.36%。80年代开始,全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开展居民义务植树活动,但由于造林存活率低,加之管理工作滞后等原因,使造林面积难以补偿被毁林面积。由于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水土流失加剧,据统计,1994年全县水土流失面积达1689平方公里,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3.4%;二是水源枯竭,水库、坝塘等库容量减少,山区人畜饮水困难;三是自然灾害频繁,损失程度加重。由于森林面积减少,高山山区、陡坡地区耕地严重受到洪水冲刷,低凹地易造成洪涝灾害耕地质量下降。_____六独铜矿区曾经发生山体滑坡,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这都说明了森林被破坏,环境不断恶化造成的。四是气候受到影响,常常会发生旱、涝、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且周期缩短。

3、人口过快增长,人地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长过快,耕地锐减及人地矛盾突出等问题。在人地比例关系中,土地资源严格来说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面积是个常数,人口是个变量,人口的迅速增长,必然带来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对数量的减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剧。同时,由于城镇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征用,非农业用地增长快,耕地逐年减少,耕地质量减退。

4、农业水利设施脆弱,农业生产条件亟待改善

农业生产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质量,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物力、财力的投入等。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譬化农业的标准来要求,_____县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极不相适应。由于水利设施差,工程老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带病运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县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则占90.9%。由于全县水利设施不配套,到1994年全县水利化程度仅达26%,从而形成地多田少、低产田地多,高产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状况;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灾害如,霜冻、干旱、洪涝等。农业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如,霜冻、干旱、洪涝等。

5、农村能源短缺,制约林业生产发展

_____县水能资源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不充分。由于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煤矿资源少等,造成了农村生活能源紧张。虽通过节柴改灶技术推广,农村沼气的开发高,但也难以使鲁号农村能源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农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为代价来得以逐步解决。因此,造成了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生产量,森业资源减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农村能源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要加快水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农村通电率,其次还要加快农用薪炭林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沼气,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风力发电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学规划,乱占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建设特别是市政建设需要逐步增强,公路交通,邮电设施,城市给水、供电,街道建设等城市功能应相互配套。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之执法不严,管理工作滞后等因素,城市建设,农村建房只从本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挤占街道、公路,乱占乱建,用地布局不科学,工厂和一些乡镇企业建厂选址因缺乏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用地浪费等现象。

二、现行基本土地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征地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转变过程,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但现行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仍是计划经济思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透视,我国现行法律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家“卖地”。因此我国的征地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以补偿为条件。而征地补偿只能是适当补偿,遵循3个原则:①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②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xx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

一、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的问题

在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交易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所发生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完成征地手续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在由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征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实质是用地单位代国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价格并因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性的,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只有当本集体以外的单位需要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时候,才会由用地单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或者由政府直接征用土地用于出让,从而启动土地征用程序,最终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仅不能自主行动促成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对于征地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可以说,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事实上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的不完整性。这正是导致征地过程中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于土地征用而产生的土地产权的转移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交易。不过,也应当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对非市场的法定补偿标准造成了冲击。近几年征地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补偿方式和概念,如实物补偿、合作补偿、年薪制补偿、综合价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对土地补偿价格形成的影响。但是,这种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的条件下形成的征地补偿费,仍然严重偏离市场决定的价格水平。因此,征地费用水平就无法成为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

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外,现有征地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严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用地”定义模糊。

(2)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

(3)征地补偿机制存在根本缺

(4)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

(5)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

(6)缺乏明确、独立和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 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 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3) 失地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充分显示了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二、 创新土地征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各个国家的实践,土地征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护农民利益这两条。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征用制度。鉴于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的做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宪法的同等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应当拥有对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时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得到公平的补偿。

新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于征收和征用土地给予补偿。此修正案并未排除在土地征用时可以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给予市场价格基础上的补偿。而且,新的宪法修正案包括了对于依法获得的私人财产权予以宪法保护,这意味着合法的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享有与其他性质的财产权平等的地位,在市场交易时应当获得公平的市场价格或者补偿。这实质上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平等对待各种财产权利的客观要求。那么,就没有理由对于依法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继续实行过度的限制。简单地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获得公平的补偿。应当明确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同样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于集体土地予以补偿。

第二,应当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办法,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作出公正明确的规定。既要保证国家征用土地的公权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于征地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这包括征地申请、征地前公告、征地听证、征地批准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记、进入和实际占有土地、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地纠纷的处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应以确定需补偿的项目来确定。这应当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以及必要的法律和专业服务费用,如测量与评估费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征地过程中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征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就征地本身而言,纠纷的核心为是否应该征地和征地的数量是否合理这两个问题。征地补偿方面的争议则是关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征地办法时,应当对于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机制分别予以规定,要明确行政部门、独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各类征地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主要包括它们对于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复议外,由政府任命的独立机构可以就征地合法性问题举行听证会;政府也可以建立独立的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或者土地仲裁庭,对征地补偿价格进行核定和裁决;而且必须要在征地法中明确赋予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权力。

第六,改革土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质,土地征用是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意味着土地征用在中国的土地利用中成为普遍的土地供给手段,从而也使得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征地部门对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后,就不对被征地集体的农民有任何其他的义务了。在制定土地征用办法时应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的支付与处置有相应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土地补偿方案必须在拟征地所在集体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该集体各个农户。在该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该集体或者其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对征地补偿方案向法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次,在征地部门正式占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须在法院认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土地补偿费。如果不是预估的补偿费全额也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同时,要在法律上规定征地部门必须自取得土地产权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征地款的利息。这样,可以防止征地部门拖欠农民的征地费,

再次,必须改革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体制。征地补偿费的不同构成部分的分配办法应当不同。按规定应该付给农民的各项补偿费,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及搬迁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避免侵占和挪用的发生。对于属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的部分,应当为被征地的所有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这又包括两种基本情形: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当只有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属于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当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费应当属于全体村民。应当以公有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和投资,以保障失地农民发展经济和重新就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规定,以规范资金的使用,防治贪污、挪用和浪费。

另外,可以考虑在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部分设立人力资源开发基金,专项用于失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失地人口实现新的就业。既往那种依赖用地单位安置农村人口的做法,与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当失地人口的劳动技能与用地单位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时候,法律上强制要求用地单位接收失地的农村人口是违反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原则的,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最后,在集体土地被部分征用的情况下,如果要通过内部土地调整来安置失地农户的话,要处理好农村失地人口安置与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未经原土地使用者的同意,不得为了安置失地人口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随意更改和调整。在制定土地征用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相关规定的协调。

除了上述各个方面之外,政府能否争取开征部分费用作为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偿的。因为,城市郊区的土地在转化为非农用地时土地的价格会成倍上涨。城市基础设施的延伸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政府取得部分征地补偿费的理由就是,郊区土地的增值,部分是由于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延伸的结果。因而,城市政府开征部分费用,其可以是政府先期投资的回收,或者是对需要的新建公共设施投资的先期取得。如果要征收某种形式的增值费,建议以土地补偿价格为基础或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面积及建筑容积率来征收。

【第14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我们调研,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还有许多存在问题需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村与村、户与户之间经济收入水平差异很大,现行“一刀切”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实行。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依然薄弱,集体补助部分不能到位。

三是失去土地后收入不稳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经济实力较弱。

四是被征地农民理解政策有偏差,参保意识不强。

五是被征地农民未及时就业,造成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六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急需进一步完善。

加快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步伐,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使农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在今后一段时期,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逐步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模式,使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带来的成果。

二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特点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养老保险政策。

三是积极研究完善具体的配套制度,解除被征地农民的顾虑和疑问,使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都能从中体现并解决。

四是促进被征地农民及时就业。加快项目建设,推动和引导三产的快速、健康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帮助文化程度较高的被征地农民及时就业。制定三年培训规划,为尽快转岗打下基础。

五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加强征地工作的.管理,时调整现行征地政策,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六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被征地农民转变他们“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树立“保险养老”的新观念,不断提高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第15篇】申请拨付新征地及修建围墙经费的报告

关于申请拨付新征地及修建围墙经费的报告

局领导:

我校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学质量逐年提高,生源相对充足,但学校占地面积不足10亩,限制了学校的发展。

开学初,局领导亲临我校了解这一情况,嘱咐我们可以向学校周边征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经与村委一班人及村民代表沟通,大家表示愿意捐赠土地,经多次协商近x亩良田由我校一次性补偿青苗款xx万元,加上办土地证所需费用不低于xx万元,此项共需xx万元。再加上学校院墙一半以上属82年建校时所建,年久失修,连上新建所征面积,院墙总长度达xx米,所需费用xx万元,两项合计达xx万元之多。我校公用经费所剩无几,资金缺口很大,能否帮忙解决。

诚望批复!

小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征地报告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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