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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
对1998年以后由外省嫁入本县、与当地男子通婚、在本地长期居住的45岁以下农村育龄妇女204例进行摸底登记。204名外省婚嫁的妇女分别来源于9个省(国),前5位的省份分别是云南、四川、贵州、湖南、广西,1名来自越南。平均年龄为32.16岁,最小者21岁,最大者44岁。大专占0.49 %(1/204),高中占0.98 %(2/204),初中占28.93 %(59/204),小学占56.37 %(115/204),文盲占13.24 %(27/204)。再婚史25 %(51/204)。并与本省籍的45岁以下农村育龄妇女210例进行了对照研究。
二、方法
1.调查方法:以各乡镇为单位,由县妇幼保健院派专人根据村级妇幼员实际摸底的花名册入村入户逐人进行调查询问,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填写调查问卷,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向其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采集本人血样,编号登记后带回实验室检测。实际调查占应查人数的比例为65.38 %(204/312)。
2.问卷设计:调查问卷由省级妇幼保健专家设计,并要求医院的32名实习学生填写了2次问卷,间隔为2周,对2次得分进行相关分析,相关系数为0.82,提示问卷的重测信度理想。
3.实验室检测:采用上海科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艾滋病抗体试剂对204人全部进行了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nzyme 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elisa)的4项检测。呈现阳性反应者进行2次复核检测;艾滋病抗体初筛阳性者送确诊实验室进行最后诊断。
4.统计学处理:调查数据由专人整理后录入到计算机,运用spss11.0软件进行资料统计分析。
结 果
一、年龄和文化程度
2组年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本籍妇女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高于外籍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9.96,p=0.000),见表1。
二、母婴传播性疾病检出比例
跨省(国)婚嫁的农村妇女母婴传播性疾病检出比例为12.74 %(26/204),其中乙型肝炎5.88 %(12/204),丙型肝炎3.92 %(8/204),梅毒2.45 %(5/204),hiv 0.49 %(1/204)。本省籍农村妇女母婴传播性疾病检出比例为1.43 % (3/210),2组检出比例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8.64,p=0.000),见表1。表1 2组一般情况及母婴传播性疾病检出率比较
三、不同省籍母婴传播性疾病检出比例
云南省、广西、其他地区、贵州、四川、湖南省籍母婴传播性疾病检出比例分别为 17.65 %(12/68)、19.05 %(4/21)、14.29 %(2/14)、12.12 %(4/33)、7.14 %(3/42)、3.84 %(1/26),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四、母婴传播性疾病知识的知晓和态度
跨省(国)婚嫁的农村妇女中仅有8.82 %(18/204)全部回答正确,约3/4的人不知道什么是母婴传播性疾病;仅有很少部分的人知道安全套有预防作用;约半数的妇女愿意接受体检和检查,见表2。表2 母婴传播性疾病传播途径知晓率(n=204)
内容回答正确[例(%)]
一、艾滋病传播途径和知识
1.你知道母婴传播性疾病是什么吗?45(22.06)
2.艾滋病是通过什么方式传播?51(25.00)
3.艾滋病是否通过蚊虫叮咬传播68(33.33)
4.艾滋病握手是否能传播92(45.10)
5.艾滋病同桌吃饭是否能传播64(31.37) 6.艾滋病共用劳动工具是否能传播73(35.78)
7.艾滋病是否可以治好115(56.37)
8.从外表是否能判断感染了艾滋病65(31.86)
9.性病患者是否更易患艾滋病29(14.22)
10.使用安全套是否可以预防艾滋病21(10.29)
二、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态度
11.熟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是否和从前一样交往33(16.18)
12.是否应该允许感染者和病人继续工作和上学36(17.65)
13.是否该允许感染者和病人的孩子继续工作和上学121(59.31)
14.是否应该把感染者和人集中隔离起来,84(41.18)
三、自我保护态度
15.怀疑自己得了性病及艾滋病是否愿意接受咨询和检测89(43.63)
16.到哪里咨询和检测37(18.14)
17.婚前体检有无必要99(48.53)
18.生孩子前是否应检查有无母婴传播性疾病101(49.51)
讨论总结
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和艾滋病都可以通过母婴垂直传播的途径感染下一代,属于母婴传播性疾病。中国是乙型肝炎感染的高发地区,人群中乙型肝炎感染率9.7%[3],乙型肝炎感染机体后,有少部分转变为慢性感染状态。新生儿期因在宫内接触病毒抗原,产生了免疫耐受,病毒不易清除,更容易转变为乙型肝炎长期携带者。母婴垂直传播是乙型肝炎传播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故预防和阻断母婴垂直传播对控制乙型肝炎病毒感染非常重要。本次结果统计丙型肝炎阳性率3.92 %(8/204);梅毒阳性率2.45 %(5/204),明显高于吴大富等[4]报告丙型肝炎阳性率0. 42 %和梅毒阳性率0. 34 %。丙型肝炎病毒目前尚无有效的药物治疗与疫苗预防接种措施,尽早了解高危人群对丙型肝炎病毒的感染状况,及时实施母婴隔离,降低丙型肝炎病毒的感染率。由于胎传梅毒危害性较大,故育龄妇女应在妊娠前进行梅毒血清学筛查,以便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尽量减少妊娠合并梅毒引起的流产、死胎、早产和胎传梅毒的发生。加强育龄妇女特别是跨省婚嫁的这部分高危人群,孕前、孕期自我保健水平及健康教育,提高她们的卫生知识和防治意识,应常规进行传染病筛查,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避孕或根据临床症状适时终止妊娠,对切断母婴垂直传播、降低感染率、优生优育及提高人口素质都有积极的意义。
跨省婚嫁是本省部分县的特殊婚姻现象,特别在贫困落后经济不发达的县更为常见。本次调查显示,这部分妇女大多来自中国的艾滋病高发省份,并且文化程度低下(小学及以下的人员占69.61 %),医疗保健知识缺乏,母婴传播性疾病知晓率仅为8.82 %,许多人连这些疾病的名称都未听说过,更谈不上预防措施了。所以,针对这部分特殊人群的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特别是做好孕前管理和检测,预防母婴传播性疾病在下一代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我省人大常委会也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通过《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条例》作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贵州省母婴保健法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要求,加强了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把母婴保健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计划。一是成立由省至县的政府妇女儿童专门工作机构,二是制定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即“两纲”,母婴保健的各项工作是“两纲”的重要内容,“两纲”将“一法一条例”进一步目标化、规划化;三是各级政府按照“两纲”要求,把实施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2022-,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防治等项目目标纳入了目标考核内容。多年来在省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了要认真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等要求。“一法一条例”和“两纲”的实施,使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既得到法律保证,又得到政策措施保证。
二、加大投入,促进母婴保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面向群体、面向基层”是《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提出的新时期母婴保健工作方针,我省《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应当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党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一法一条例”,不断加大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且把母婴保健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近2年全省有20个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国家发改委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还有的地方政府积极投入资金改扩建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贵州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规划(2022-),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院/所)在(2022-)建设规模约290220平方米(新建277517平方米、改造12703平方米)。估算总投资92795万元;(中央安排71664万元,地方配套21131万元);我省准备将危重孕产妇住院分娩大额救助纳入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经过2年来反复多次讨论修改,已经在最后审批阶段。政府重视和母婴保健事业投入的增加,对促进我省农村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妇幼卫生指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省住院分娩率为98.06%,孕产妇死亡率22.44/10万,(低于全国23.3/10万的平均水平),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2.96‰,(接近全国12/‰的平均水平);对全省49.1万农村妇女进行宫颈癌筛查,确诊宫颈癌47例,发现癌前病变(CINⅠ-Ⅲ)873例,诊断子宫肌瘤1096例,对查出的阳性病例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并纳入新农合的大病报销范围。对全省43万孕产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检测率分别为97.11%、96.97%和96.96%,并为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和保健服务。 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2022服用营养包儿童数42440人/月,累计发放营养包447349盒(1342万包),营养包发放率94.31%。全省共对33.39万例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H)和苯丙酮尿症(PKU)筛查,共筛查CH可疑阳性1467例,确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85例,苯丙酮尿症8例。均得到及时治疗;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母婴保健力度
完为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贵州省卫生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助产执业许可审批的通知》(**卫妇幼发〔1999〕472号)、《贵州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发[2022]91号)、贵州省卫生厅和公安厅联合出台《贵州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发[2022]92号)、《贵州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细则》(**卫办发[2022]134号)、《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卫发[2022]131号)、《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卫办发〔2022〕15号)、《贵州省爱婴医院评(复)审规范(**卫发〔2022〕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卫发〔2022〕68号)》、《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暂行)》(**卫办发[2022]43号)、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卫办发[2022]83号)、《贵州省卫生厅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机构清查》等文件;制定了《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卫发〔2022〕55号)、《贵州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发〔2022〕56号)、为了落实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22-)〉实施方案》,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卫发[2022]90号)。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和任务,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中有据可依。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情况
省和州(市)根据《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每年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严格按照相《母婴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考核、考试和校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行政审批必须是从事产前筛查(诊断)须经设区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准确把握准入标准,对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证,并取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目前,我省已合并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未合并的妇幼保健机构?个,婚前医学检查?个,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个,助产技术?个,结扎手术?个,助产技术?个,终止妊娠手术?个。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同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计划生育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婚前医学检查?人,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人,助产技术?人,结扎技术?人,终止妊娠手术?人,。
五、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情况
我省1998年颁布的《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6月,贵州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学习贯彻《规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工作。《通知》指定**医学院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省内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通知》要求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出生、引产、死亡新生儿监测等登记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张贴“严禁非法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选择胎儿性别生育”、“禁止歧视虐待女婴”等标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厉处罚。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使用情况
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意见》。、,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文件。今年,认真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启用和规范新<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2]52号)。从10月份《母婴保健法》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情况显示,各级均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专人管理和签发(证章分离)、空白证件均入柜,上锁、修改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入库、出库、废弃等规章制度。均由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为82.25%。
七、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把有关母婴保健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明确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事项。
《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卫生厅先后举办了多次全省“一法一条例”知识竞赛;并召开全省宣传贯彻“一法一条例”专题会议;按照卫生部部署,把每年9月定为“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宣传月”;《母婴保健法》颁布10周年,为此,省卫生厅发文全省各地,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母婴保健法》宣传活动,并在贵州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了一个月的母婴保健公益广告。1月,省卫生厅与省妇儿工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婚前医学检查”大型宣传活动;省卫生厅以4.8日“世界卫生日”为契机,以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为切入点,邀请省办公厅、财政厅、妇儿工委、计生委、社科院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召开了以“母亲安全”为主题的座谈会。今年,全省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举办了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各级每年充分利用“三八节”、“六一儿童节”、“3.15”、“4.25”、“世界母乳喂养周”、“出生缺陷宣传周”等节日组织对《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体宣传《母婴保健法》扩大社会影响力。省、地、县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举办“一法一条例”、“母婴保健执法监督管理”、“婚前保健”等培训班,提高了全省卫生行政和医疗、妇幼保健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意识。通过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努力,“一法一条例”已得到贯彻落实,母婴保健知识逐渐深入人心。
八、《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落实检查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708号)的要求,省卫生厅于8月下发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按照卫计生委检查内容迅速组织自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11月3—14日组织对全省9个州(、市)及省3个直管县开展《母婴保健法》落实情况省级检查。每个市(州)检查《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一),每个市(州)抽查一个县,一个县抽查开展助产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各1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二)。从督查结果来看: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一法两纲”的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不断完善“三级妇幼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督执法检,据统计近2年查处违法违规监督执法结案案件数344件。主要问题是民营医院无证行医、超许可项目诊疗、聘用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此外,还有的助产机构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控、放射卫生等其它卫生法律法规等情况。
九、存在的问题
(一)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亟待加强。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被列为民生工程,并规定自愿选择,但由于受传统意识等方面原因影响,自愿参加检查的人数不多,使婚检率不够理想;
(二)基层幼儿园保健管理工作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由于每年均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和三年需重新进行考试校验的人员需培训,但这笔培训考试经费和收费标准未予明确,致县级感到非常棘手;
(四)母婴保健服务专业人员不足,人才相对匮乏缺乏。基层助产机构人员不满编,部分在编人员不在岗。严重制约了妇幼保健服务功能的发挥,功能弱化,工作压力大,待遇不高,吸引不了人,留不住人才;
(五)个别民营助产机构存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过期情况。
十、下步工作打算
(一)有序推近机构改革和资源整合,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实施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近卫生计生机构的资源整合,保持县、乡、村三级人员队伍的稳定。坚持县乡村三级“五位一体”改革同步进行,加快基层卫生计生整合,尽快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卫生计生工作双加强。
(二)建议各级政府建立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协调危重孕产妇、危急重症儿童救治,建立保障母婴安全专项经费,完善“危重孕产妇、危急重症儿童救治”网络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认真搞好婚前保健,切实提高婚检率。建议各级财政建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基金,强化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新婚夫妇主动进行婚检。实行免费婚检,确保人口素质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大《母婴保健法》的学习宣传力度。把领导干部和各个相关执法部门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促使他们了解实施《母婴保健法》的重要意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把农村群众,尤其是孕产妇作为重点对象,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按照《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708号)和《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要求,下发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卫计办函〔2022〕89号)文件,对全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有关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我省人大常委会也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通过《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条例》作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贵州省母婴保健法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要求,加强了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把母婴保健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计划。一是成立由省至县的政府妇女儿童专门工作机构,二是制定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即“两纲”,母婴保健的各项工作是“两纲”的重要内容,“两纲”将“一法一条例”进一步目标化、规划化;三是各级政府按照“两纲”要求,把实施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2022-,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防治等项目目标纳入了目标考核内容。多年来在省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了要认真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等要求。“一法一条例”和“两纲”的实施,使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既得到法律保证,又得到政策措施保证。
二、加大投入,促进母婴保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面向群体、面向基层”是《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提出的新时期母婴保健工作方针,我省《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应当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党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一法一条例”,不断加大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且把母婴保健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近2年全省有20个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国家发改委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还有的地方政府积极投入资金改扩建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贵州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规划(2022-),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院/所)在(2022-)建设规模约290220平方米(新建277517平方米、改造12703平方米)。估算总投资92795万元;(中央安排71664万元,地方配套21131万元);我省准备将危重孕产妇住院分娩大额救助纳入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经过2年来反复多次讨论修改,已经在最后审批阶段。政府重视和母婴保健事业投入的增加,对促进我省农村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妇幼卫生指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省住院分娩率为98.06%,孕产妇死亡率22.44/10万,(低于全国23.3/10万的平均水平),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2.96‰,(接近全国12/‰的平均水平);对全省49.1万农村妇女进行宫颈癌筛查,确诊宫颈癌47例,发现癌前病变(CINⅠ-Ⅲ)873例,诊断子宫肌瘤1096例,对查出的阳性病例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并纳入新农合的大病报销范围。对全省43万孕产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检测率分别为97.11%、96.97%和96.96%,并为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和保健服务。 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2022服用营养包儿童数42440人/月,累计发放营养包447349盒(1342万包),营养包发放率94.31%。全省共对33.39万例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H)和苯丙酮尿症(PKU)筛查,共筛查CH可疑阳性1467例,确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85例,苯丙酮尿症8例。均得到及时治疗;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母婴保健力度
完为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贵州省卫生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助产执业许可审批的通知》(**卫妇幼发〔1999〕472号)、《贵州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发[2022]91号)、贵州省卫生厅和公安厅联合出台《贵州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发[2022]92号)、《贵州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细则》(**卫办发[2022]134号)、《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卫发[2022]131号)、《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卫办发〔2022〕15号)、《贵州省爱婴医院评(复)审规范(**卫发〔2022〕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卫发〔2022〕68号)》、《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暂行)》(**卫办发[2022]43号)、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卫办发[2022]83号)、《贵州省卫生厅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机构清查》等文件;制定了《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卫发〔2022〕55号)、《贵州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发〔2022〕56号)、为了落实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22-)〉实施方案》,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卫发[2022]90号)。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和任务,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中有据可依。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情况
省和州(市)根据《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每年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严格按照相《母婴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考核、考试和校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行政审批必须是从事产前筛查(诊断)须经设区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准确把握准入标准,对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证,并取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目前,我省已合并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未合并的妇幼保健机构?个,婚前医学检查?个,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个,助产技术?个,结扎手术?个,助产技术?个,终止妊娠手术?个。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同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计划生育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婚前医学检查?人,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人,助产技术?人,结扎技术?人,终止妊娠手术?人,。
五、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情况
我省1998年颁布的《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6月,贵州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学习贯彻《规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工作。《通知》指定**医学院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省内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通知》要求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出生、引产、死亡新生儿监测等登记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张贴“严禁非法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选择胎儿性别生育”、“禁止歧视虐待女婴”等标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厉处罚。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使用情况
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意见》。、,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文件。今年,认真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启用和规范新<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2]52号)。从10月份《母婴保健法》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情况显示,各级均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专人管理和签发(证章分离)、空白证件均入柜,上锁、修改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入库、出库、废弃等规章制度。均由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为82.25%。
七、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把有关母婴保健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明确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事项。
《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卫生厅先后举办了多次全省“一法一条例”知识竞赛;并召开全省宣传贯彻“一法一条例”专题会议;按照卫生部部署,把每年9月定为“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宣传月”;《母婴保健法》颁布10周年,为此,省卫生厅发文全省各地,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母婴保健法》宣传活动,并在贵州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了一个月的母婴保健公益广告。1月,省卫生厅与省妇儿工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婚前医学检查”大型宣传活动;省卫生厅以4.8日“世界卫生日”为契机,以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为切入点,邀请省办公厅、财政厅、妇儿工委、计生委、社科院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召开了以“母亲安全”为主题的座谈会。今年,全省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举办了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各级每年充分利用“三八节”、“六一儿童节”、“3.15”、“4.25”、“世界母乳喂养周”、“出生缺陷宣传周”等节日组织对《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体宣传《母婴保健法》扩大社会影响力。省、地、县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举办“一法一条例”、“母婴保健执法监督管理”、“婚前保健”等培训班,提高了全省卫生行政和医疗、妇幼保健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意识。通过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努力,“一法一条例”已得到贯彻落实,母婴保健知识逐渐深入人心。
八、《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落实检查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708号)的要求,省卫生厅于8月下发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按照卫计生委检查内容迅速组织自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11月3—14日组织对全省9个州(、市)及省3个直管县开展《母婴保健法》落实情况省级检查。每个市(州)检查《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一),每个市(州)抽查一个县,一个县抽查开展助产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各1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二)。从督查结果来看: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一法两纲”的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不断完善“三级妇幼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督执法检,据统计近2年查处违法违规监督执法结案案件数344件。主要问题是民营医院无证行医、超许可项目诊疗、聘用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此外,还有的助产机构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控、放射卫生等其它卫生法律法规等情况。
九、存在的问题
(一)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亟待加强。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被列为民生工程,并规定自愿选择,但由于受传统意识等方面原因影响,自愿参加检查的人数不多,使婚检率不够理想;
(二)基层幼儿园保健管理工作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由于每年均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和三年需重新进行考试校验的人员需培训,但这笔培训考试经费和收费标准未予明确,致县级感到非常棘手;
(四)母婴保健服务专业人员不足,人才相对匮乏缺乏。基层助产机构人员不满编,部分在编人员不在岗。严重制约了妇幼保健服务功能的发挥,功能弱化,工作压力大,待遇不高,吸引不了人,留不住人才;
(五)个别民营助产机构存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过期情况。
十、下步工作打算
(一)有序推近机构改革和资源整合,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实施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近卫生计生机构的资源整合,保持县、乡、村三级人员队伍的稳定。坚持县乡村三级“五位一体”改革同步进行,加快基层卫生计生整合,尽快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卫生计生工作双加强。
(二)建议各级政府建立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协调危重孕产妇、危急重症儿童救治,建立保障母婴安全专项经费,完善“危重孕产妇、危急重症儿童救治”网络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认真搞好婚前保健,切实提高婚检率。建议各级财政建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基金,强化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新婚夫妇主动进行婚检。实行免费婚检,确保人口素质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大《母婴保健法》的学习宣传力度。把领导干部和各个相关执法部门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促使他们了解实施《母婴保健法》的重要意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把农村群众,尤其是孕产妇作为重点对象,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
(2)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5)所属卫生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认可证明;
(6)可行性报告。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卫计委第021号窗口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登记书》(申请登记书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2)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通过两种途径申报办理。第一种: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种: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当场出具初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审图和专家评审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报市卫计委驻“中心”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卫计委主任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母婴产品市场调查报告
一、婴幼儿用品安全形势严峻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国内婴幼儿用品质量安全问题,让众多家长惊慌失措。奶粉问题自不用说,尤其是一些国产奶粉频频被爆出一些质量问题,导致许多消费者不得不从国外高价购置奶粉。
婴幼儿的化妆品强生也出现了问题,在国际市场大肆召回,而对中国市场则“视而不见”,再加上一些儿童服装毒素超标事件屡屡出现,婴幼儿产品质量问题,频频考验着中国家长的神经。
据宇博智业研究中心预测,我国已经进入了又一次持续时间更长的生育高峰期,经历第四波婴儿潮,时间将持续到2015年。这股婴儿潮将全面冲涨起容量巨大的中国婴儿用品产业市场,形成一个0到6岁婴幼儿的衣、食、住、行、育、玩等生活消费品的庞大产业群。
寻找高质量、有信誉的婴幼产品,成为众多家长的愿望,尤其伴随80后一代生育高峰的到来,他们对婴幼产品的要求更高。
如何在这一背景下获得市场的一席之地,成为许多经营者的重点考虑问题,特别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较高,对于婴幼用品的要求显得更严格。目前许多经营者也将产品的健康、安全视作公司长久发展的基础。
二、中高端市场比较紧缺
从国内婴幼儿用品市场来看,目前中高端销售平台也比较紧缺。
有业内人士分析,近年来,我国孕婴行业呈迅猛发展的态势,母婴用品市场成为很多的创业者争夺的高地,一方面是,母婴市场前景广阔,已成为人尽皆知的“朝阳产业”,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市场上的母婴用品店在规模、服务、购物环境、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别较大,其中也是鱼龙混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孕婴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将越来越高,不仅要求产品种类齐全,购物环境舒适,更要求服务的周到、细致。一次性可买齐所需的全部孕婴用品,不用东奔西跑,更不用排长队等候,孕婴用品超市“一站式”的购物模式将成为未来市场的主流销售模式。
目前在北京,已经有一些商家开始将目光定位在中高端市场。一些商家在店内汇集了许多国外的品牌产品:婴儿衣服、化妆品、奶嘴、玩具、婴儿床,一应俱全。其中在一家婴幼超市,有一种来自新西兰的'水,非常昂贵,专门用于为儿童冲沏奶粉,5升装,价格在人民币100多元。
据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1-2016年母婴用品行业项目调研及投资预测研究报告》一文指出,我国城市新生儿用品家庭月平均消费达900元多元。再加上广大农村城镇地区婴幼儿消费,中国大陆的婴幼儿用品市场每年将超过1000亿元的市场规模。
据了解,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婴幼儿用品市场进入高速发展期,平均每年递增17%以上,婴幼儿用品的销售方式也逐渐从商场专柜到专卖店。在城市,追求健康和高品质目前已经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首选。目前国内的母婴用品店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正处于疯狂扩张的阶段。但在这个市场中,缺少知名的品牌销售平台,导致国内许多消费者不得不花大价钱从国外购买。
三、服务将成为新的增长点
目前国内婴幼儿用品销售业态呈现多元化,除了传统的百货商场、品牌专卖店、婴童用品店、大型婴童连锁店,一些创新的零售模式也逐渐被消费者接受,大有快速增长的趋势。例如,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婴幼儿零售品牌、数量众多的c2c婴幼儿用品的网络店铺等,其品牌效应逐渐凸显。
随着市场的成熟,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知具有累积效应,而消费者支付能力的提升,对品牌的消费偏好会逐渐增加。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品牌认知度很高的婴幼儿用品品牌将获益更多,品牌效应会愈加凸显。
如何在这种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利润,一些商家也在寻求创新。
有分析人士指出,虽然目前国内的婴幼儿市场很大,但是缺少一些大的销售平台,消费者需要一个信得过、货品齐全的大型“超市”,在这里不仅能“一站式”购齐所需产品,还能享受到额外的服务。
北京一些婴幼儿用品商家也在服务上开动脑筋。不再单纯以销售产品为主要服务,反而在提高服务方面下功夫。比如,一些专营店注重对销售人员的培训,让他们了解更多的婴幼儿知识,以帮助更多的“孕妈妈”了解“宝宝”的需求。同时在商场开辟更多的服务区域,与“孕妈妈”展开面对面的交流等。
“更专业、健康的服务,可能会成为整个婴幼儿用品销售行业的重要销售增长点。”一位业内人士称。
母婴产品市场调查报告
有数据显示,中国母婴市场总量有望达到3万亿元人民币,但产品占比不到10%,服务类需求更加旺盛。一方面是市场总量庞大,另一方面是后续服务供给不足。严格来说,我国母婴护理服务的发展水平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准入门槛和市场集中度低,区域特征明显,监管体系有待完善,导致行业竞争自由无序,企业发展良莠不齐。
总的来说,当下母婴服务领域存在6大较为突出的行业痛点:
痛点一:优秀服务人员供不应求,“飞单”现象较为普遍
服务人员在行业内的绝对供给数量不足是制约整个行业发展的瓶颈,因服务人员素质与客户需求的不匹配造成相对供给数量不足则是制约母婴企业发展的瓶颈。优秀服务人员的绝对供给不足需要国家政策方面的支持和引导,相对供给不足则有赖于企业自身发展解决供需矛盾。
“飞单”普遍一方面是母婴服务本身的.低频、相对周期长,服务人员在客户家一般需要服务数月,很容易培养感情,客户为服务人员介绍生意,从而容易诱发“脱离组织单飞”的想法,另一方面,母婴服务对“人”的依赖过重,会形成尾大不掉,当外界诱惑足够多,且准入门槛低,或被挖角,或独立门户,几无阻力。
痛点二:不同价位服务标准无法清晰区分,服务质量和过程无法把控
服务的非标准化及用户需求的个性化,导致服务本身无法像标准化产品一样有可以具体衡量的硬性指标,尤其当用户面对不同价位的同一服务时,就会更倾向于低价。在用户未体验之前,差异化是需要明显表现出来的,而这恰是非标服务本身的困惑。兼之依赖于人的执行,人本身就有思想、感情,受环境影响大,极容易因情绪、体质等多重因素导致服务体验存在差别,比如按摩,不同人的力度就很难做量化衡量。
服务质量和过程无法实时监控。目下解决的方法多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回访,通过用户的反馈了解服务体验的感受,判断服务质量。而用户很容易依据自己的理想标准去衡量服务人员,这就容易形成服务提供者与被服务者在质量理解上的差别。而对于非显性服务结果,用户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反馈过程中也容易忽略某些细节,导致服务过程的监控容易存在盲区。
痛点三:行业准入门槛低,鱼龙混杂
据人社部的数据显示,全国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和网点近50万家,从业人员达到2000万人,已经有规模以上的企业达到839家,创出知名品牌的48家。一个行业发展越分散,说明这个行业存在的问题越多,因此可以同时容纳许多家同类企业生存。相比外卖互联网,在2013年外卖o2o达到创业鼎盛时期,获得融资的外卖平台比比皆是,然而经过3年发展,目前市场上只剩下饿了么、美团和百度三家外卖平台,市场高度集中,技术和服务能力达到极限,因此可提升的空间只能迁移到外延服务拓展上。
同时小作坊式家庭服务企业几乎随处可见,只要有小区,就会有家庭作坊。即便全国多达50万家企业,但具体到区域,也不会影响到它的生存,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用户对具体服务本身不了解,行业发展的市场渗透不足,区域性品牌和服务的范围限制,导致非标服务难以像标准化产品那样可以一统江山。
痛点四:当前行业服务年龄偏大,服务员职业生涯相对较短
目前行业服务者来源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妇女,且年龄偏大,受社会意识影响,在很多人印象中认为家庭服务(尤其家政)就是当保姆,不了解其中具体的职业细分,因此绝大多数年轻群体不愿接受家政服务的职业。大龄妇女面临退休期渐近,而年轻群体服务队伍难以及时补缺,将导致本来绝对供应不足的服务群体面临更加窘迫的境地。随着人力成本不断上升,包括母婴在内的家庭服务将逐渐偏向高端服务,成为一种稀缺的奢侈服务。
痛点五:从业人员整体教育水平较低
由于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及下岗女工,她们本身从业就是因为缺少教育,缺少一技之长,迫于生计而为之。受过系统的良好教育的从业人员,放眼全国2000万从业队伍,显然凤毛麟角。教育水平低,理解能力弱,接受专业高技能培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从整体上拉低了行业发展水平,尤其面对消费升级大环境下用户对需求的不断提高预期,这种矛盾愈发凸显。
痛点六:消费频次不足
无论母婴还是养老的住家服务,其本身就是低频服务,不同于日用品快消及餐饮生鲜是日常必需品,如果兼之行业从业者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这无异于在低频的阴影上再蒙上一层灰,想快也快不起来。
针对以上行业乱象及痛点,倍优天地董事长张文莉结合倍优10年发展历程,总结和归纳了6点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痛点一解决思路:加大企业内部供应侧革新,增强企业文化建设
1、致力于“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员工式管理和人文关怀,提高与员工间的亲情关系和紧密度,提升归属感,降低员工流失率;2、服务产品模块化(sop),入户服务人员仅提供基础服务,更多增值服务交由专业人员进行,优质服务员职业生涯延长,使其工作相对更轻松;3、员工档期管理系统化,减少空档期,策略性拉长上岗时间(8-10个月);4、自建培训学校,拓展招募渠道,对现有员工进行持续培训机制;5、通过平台和机制吸引更多优质服务员加入。
痛点二解决思路:不同标准清晰化,外部评价与内部督导相结合
1、不同价格服务标准应有清晰解释,并需要通过系统设置,令不同级别服务员不能跨级调动;2、设立专门的评价体系和升降级机制,建立针对性督导部门做服务质量的跟踪把控。
痛点三解决思路:巩固和强化优势,分层级多品牌输出
1、以倍优为例,目前其已发展成为北京区域月嫂、育儿嫂的优质高端服务品牌,服务客户囊括政界、商界、传媒、娱乐、体育等领域的名人家庭,可以依靠阶层知名度持续扩大品牌美誉度;2、未来倍优将设计不同层次的子品牌,产品定位将有所区分。
痛点四解决思路:广开招募渠道,用制度弱化“卖人”
1、拓展招工渠道,设计职业发展路径,树立良好品牌,吸引和增加年轻服务员的选用;2、通过服务产品模块化发挥服务员专长,改变现有“住家”模式。
痛点五解决思路:与高校合作,异地办学,缩短供给端距离
1、与国内各高校建立广泛合作,比如倍优目前已与吉林农业大学家政系和中华女子学院等高校共建实习基地;2、异地办学,到服务员来源比较集中的一些城市合作办学,帮助提高当地办学水准。
痛点六解决思路:依据生长规律做产业链布局,延长消费周期
1、平台化运营,例如倍优,覆盖母婴服务全产业链,增加服务单项,提升消费频次;2、增强服务入口引流功能,提升后期服务占比。
一、行政许可事项
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许可表格
三、行政许可对象
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3、掌握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践技能考核。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6、符合审批:五、申请材料(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2、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3、相应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护人员,应统一由其所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不包括助产技术免试对象);
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及时颁发从事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相关材料最后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七、收费标准(一)工本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10元;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5元(二)收费依据:苏财综(1996)139号
苏价费(1996)361号
八、办理期限: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十、校验制度(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校验制度。
(二)申请校验时间:各相关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校验提交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一式叁份);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
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影印件;
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四)校验程序:同上述审批程序。(五)校验期限:同上述办理期限。
(六)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十一、其他事项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
2、批准开展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
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