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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的报告(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6-09-27 15:26:26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的报告 篇1

第一,农村妇女的发展

黑沟乡有4个行政村,4431名农村妇女,占农村总人口的49%。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农村妇女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1)经济参与平台不断扩大,承担了生产发展的重担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传统的农村“男人犁地,女人织布。由现在“男性工人和女性农民。替换为。有213名农村妇女从事种植,167名从事水产养殖,205名从事加工,307名从事服务业。农村妇女在种植、养殖、加工等领域展现才华,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二)求知,创新,发展,闪耀在富裕生活中

通过学习和实践,一些农村妇女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技能,成为增加收入和致富的领导群体。掌握实用技术234人,获得农民技术员职称52人。全乡有467个通过科技致富的妇女和11个妇女示范基地。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农村文明中占主导地位

在基层妇联的指导下,广大农村妇女充分发挥性别优势,积极参与创建五文明家庭、和谐平安家庭活动,投身文明村镇建设,成为农村精神文明传播的主力军。80%的女性在家庭中起主导作用,重视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劳工作,家庭和睦,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4)着力整治人居环境,发挥村容整洁的主导作用

在美化和净化庭院的基础上,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村庄环境改善,不断优化家庭生活环境。妇女积极参与村庄“四干净”(清理干草堆、土堆、粪堆、垃圾场)和“四项研究。(学习政策、学习文化、学习技术、学习法律)活动中,广大妇女积极更换厕所和炉灶,并加以推广“沼气池”,大力发展循环生态农业。

参政意识不断提高,这是对民主管理的认可

农村妇女作为主人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各个村庄的女主任已经成为妇女在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利益代言人,她们已经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两个委员会”他们在选举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二、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原因

(a)妇女参政的法律意识薄弱

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权利,但实际上,目前农村妇女参政的基本环境仍然较差,农村妇女自身缺乏积极参政意识,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比例仍然很低。一些村委会和基层干部往往忽视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导致农村妇女无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农村地区的各种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妇女比例极低;一般来说,直接参政的农村妇女仍然存在比例小、数量少、层次低、配角多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妇女代表大会主任已经进入“两个委员会”比例只有14%。

(二)侵犯家庭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

首先,遭受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援助。在一些家庭中,女性通常被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可以被随意殴打和责骂。这些妇女去村里或娘家解决问题,村干部却认为是别人的“家务”或者& other民事纠纷”,有的甚至干脆认为可以理解,以清官难断家务为由推脱。新娘家的家庭成员因为丑而无法宣传,鸡配鸡,狗配狗的传统观念视而不见。这助长了肇事者的傲慢。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中老年人明显高于年轻人,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高于温饱的人群。第二,农村妇女丧偶离婚后很难再婚。因为“男人比女人优越。“三从四德;随着封建残余的存在,丧偶离异的农村妇女再婚会受到世俗和家庭方面的阻碍,即使勉强同意再婚,也只能“出去干净”,不得享有处分自己财产和监护自己子女的"权利。第三,农村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因为很多农村妇女在经济上并不完全独立,需要靠自己的男人生活,这使得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根本没有地位。有的发现配偶和别人同居,只能忍气吞声妥协。这些妇女大多年纪大了,没有经济独立,生活依赖丈夫。所以,即使丈夫有外遇,只要把钱还给家人,他们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农村妇女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和待遇不平等。国内服务业是女性劳动力转移的聚集点,但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与率普遍较低。综合素质低制约着妇女在农村经济领域的发展。据调查,我乡9.12%的农村妇女是文盲或识字率低,21.31%有小学文化,48.22%有初中文化,15.11%有高中文化,4.22%有中学文化,只有1.12%有大专以上文化。

(4)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限制

由于封建思想“丈夫权利”“父权”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弟,婚后服从丈夫公婆。他们没有独立的经济处置权,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权架空。农村土地政策一直坚持“增人不增,减人不减”许多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获得土地承包权。虽然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村妇女一旦结婚,母亲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要看婆家村有没有机动,或者恰好遇到婆家村的土地调剂。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参政意识和能力。

保证基层妇女组织有人员、有岗位、有载体、有经费;担保村“两个委员会”团队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养了一批女村支书和女村委会主任;推广“妇联+协会”模式,执行“双修双驾”工作,培养女专家成为妇联干部,培养妇联干部成为有钱的领导。

(2)全面扩大素质培训,增强新女性农民的发展能力

建议划拨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培训体系,在扶贫项目带动下,积极开展针对文化程度高、学习欲望强的农村妇女的订单式培训;依托大型农业产业和基地,对文化水平低、与家庭分不开的农村妇女进行培训;结合大专和中专教育,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培训管理知识,培养农村妇女能人、女经纪人、女农民技术员等。,并培养了一批新的女农民。

(3)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妇女发展

提供农业生产综合信息,努力形成良种、技术、资金、加工、仓储、运输、营销等一系列服务。完善小额信贷体系,设立农村妇女创业基金,为农村妇女创业提供必要支持。农村护理机构的建立可以使农村妇女真正从家务劳动的主体转变为生产劳动的主体。

(4)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妇女权利保护体系

加强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作用。从性别角度修订和完善与农村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切实承担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随时关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出对策,引导形势建立健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的报告 篇2

一、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现状

一是政治觉悟有所提高。据统计,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书记13人,女支部副书记8人,女支部委员1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员118人,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妇女已由过去的对政治漠不关心变为现在的主动参与。

二是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传统观念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附属关系、依赖关系,因此,她们认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这些都是家庭内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近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多数农村妇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经济条件有所改善。通过开展 “四进家”、“双学双比”、“春风送岗”等活动,扩大农村妇女的就业渠道,鼓励她们自主创业,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出家门,或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

四是医疗救助得到保障。妇女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特点及家庭与社会角色,她们的健康与保健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农村妇女由于经济落后、卫生保健知识匮乏、生活负担沉重等原因,更容易积劳成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农村妇女的基本健康、保健提供了保障。

二、存在问题

一是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虽然大部分农村妇女遇到问题已知道来妇联求助,但真正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太清楚,尤其在财产方面,有些甚至对自己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不清楚,男方一旦提出离婚,等女方意识到需要搜集财产证据时,男方早已将有关证据毁灭或隐蔽起来,甚至把财产转移,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不少,因女方举不出共同财产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二是共同财产不明确。农村共同财产不像城市居民一样分的那么清楚,大部分农村房屋都没有房权证,有些还是村里的集资盖房,而我国农村的习俗一般是结婚由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一些嫁妆,房屋即成了男方的婚前财产。其次,因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济管理支配权大部分又由男方实际掌握着,共同财产也无从查起。终导致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并为以后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笔。

三是家庭暴力仍治而不止。尽管各级妇女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反家暴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从近年来的信访统计情况看,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夫妻因长时间相处无共同语言产生了情感危机,一时言语不和导致夫妻动手;丈夫在外打工,听信外人传言,怀疑妻子有外遇,便对妻子大打出手;网恋的出现使丈夫无法自拔,希望通过暴力使妻子提出离婚;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面临倒闭,职工面临下岗,产生生存危机,一些人便将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妻子身上等。

四是老年妇女赡养问题。农村老年妇女与城市老年妇女的重大差异是她们没有工资,她们的养老主要还是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由于生活方式不同、无共同语言等多方面原因,部分农村老年妇女与儿媳关系紧张,经济上对儿子依赖,儿媳便把老人当成包袱不愿尽赡养义务,大多数老年妇女会忍气吞声,忍无可忍时会来妇联求助。

五是重男轻女思想仍存在。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思想仍普遍存在于农民心中,大部分农民仍然想方设法生儿子,有些农村妇女因连生两个女孩被丈夫提出离婚,更有甚者希望借助第三者来替自己生个男孩,这也是导致第三者出现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面,扩大培训范围。农村妇女作为权利主体,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要通过调查、问卷等多形式了解农村妇女的需求,针对她们的需求因材施教。要加大教育培训的范围,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等形式,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和能力。

2、合力制止家庭暴力,构筑妇女维权社会化格局。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妇联组织不能唱独角戏,可以与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媒体等联手,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巡回讲座、对因受家庭暴力致伤妇女进行救助、对一些重点案例进行爆光等方式,介绍一些妇女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在提高妇女素质,不断增强妇女知法懂法的能力的同时也能对那些施暴者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3、关注老年妇女,加强美德教育。农村老年妇女是目前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人类繁衍后代、家庭幸福美满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毕生精力。建议社会将关心老年妇女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关爱农村老年妇女工程”,加大开展尊老、爱老、敬老的宣传力度,加强全民“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育,让农村老年妇女安渡晚年。

4、建议健全完善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对人们的生存、生活都非常重要。可一直到现在农村对它的权属登记还是空白,农村妇女更是深受其害,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房屋的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房屋权利。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的报告 篇3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妇女的地位得到有力的得升,在多个行业、领域和场合,女性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取得着越来越辉煌的成就。如神舟九号飞船的刘洋在太空中的不俗表现,充分折射着中华民族优秀女性炫丽的光彩和迷人的魅力。然而,在光彩和荣耀被后,还有许多妇女姐妹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农村妇女受侵程度尤为突出。在做妇联工作的3年中,接触到诸多典型案例。为了让农村妇女的腰杆挺直一点,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姐妹合法权益,结合xxxxx街道涉及妇女权益方面的案例,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xx街道妇女权益基本状况

xx街道地处xxx市城郊,区域面积47平方公里,辖4个居委会、5个村委会,街道人口3万多人,女性近1.5万人,妇女劳动力8000多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妇女3000名,占总人口的30%。xxx街道由于地处城郊,有着沿海、沿路、沿城的区位优势,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农民人均收入达万元以上,是xxxxx市较发达的街道(乡镇)。妇女就业能力和就业率较高,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得到充分就业,妇女的社会地位总的来说是较高。但由于习俗、社会、人文以及文化等综合因素,仍然存在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夫妻之间打骂的情形是农村家庭解决矛盾的主要手段,而女性是主要受害者。而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大都敢怒不敢言,而且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受到侵害后,不敢也不好意思对外人说,更别说报警了,用法院的武器捍卫权益了。最后,真正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因举不出证据,只能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近3年,到街道妇联反映受家暴的妇女7起,大多都存在上述问题,因举证不充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还有诸多妇女不敢反映,忍气吞声的很多。家庭暴力成为当前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土地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导致部分婚嫁的妇女失去土地的承包权,主要表现为到婆家后,土地承包期已过,没有分到土地,而娘家又抽回了土地。二是妇女已分到土地,离婚后婆家不给把其享有那份土地。以前由于土地变现机遇很小,妇女不在乎土地被侵,而现在,xxxxx街道地处城郊,土地成为热土,随时就有被征占变现的可能,所以妇女因土地权益受侵而发生矛盾很多。近3年,街道妇联就接手调节处理过涉及妇女土地权益受侵案例3起,其中新沟北居一妇女因婚嫁失地后,多次到街道和五四农场反映问题,经两家沟通,找回了土地承包权;而新农村许萍因离婚婆家不给地,街道妇联曾组织村委会、司法、综治等多方调节,没有成功,最终让其走法律程序。

3、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大部分农村妇女结婚后都与公婆共住一套房子,有的还与公婆一起生活,房屋的产权是公婆的,一旦发生婚变,房屋所有权是公婆的,与她们夫妻无关。甚至有个别妇女夫妻俩人的日常收入都交由公婆管理,离婚时基本都是净身出户。有的妇女还要带着孩子生活,就业压力、生活压力、孩子教育的压力都很大,有的男方还不及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生活堪忧。

4、婚姻权益受到制约。主要表现为有婚外情、离婚难、再婚更难,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仍然存在。目前,农村妇女大都因婚外情、婆媳矛盾以及家庭暴力而被动离婚较多。农村家庭男人外出打工,妇女在家既要照顾老人孩子,又要照顾地里庄稼,还有家务要做,承担家庭责任较多,而丈夫半年或一年才回家,夫妻交流较少,夫妻生活孤寂,导致感情出轨,已成为当前家庭离婚的主要原因。而妇女离婚后再嫁难也成为一个重要社会现象。由于大多数妇女离婚后都选择抚养孩子,加之受社会、传统、风俗等影响,大部分妇女离婚后再嫁很难,没有一技之长、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生活很困难。另外,在当前农村仍存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已结婚的夫妻产生纠纷时遭遇非法同居的尴尬。有的还出有子女,但没有结婚证,一旦离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女农民工得不到社会保障权力。xx街道由于地处郊区,进城务工妇女较大,妇女就业较充分,妇女收入较可观。但这些女农民工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企业职工应享有的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经期和孕期保健等基本社会保障,而且大多数妇女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受到了侵害。比如,xxxxx街道辖区内冷冻食品加工企业较多,成为当地妇女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而在冷冻加工厂上班的妇女均没有上述女工应享有的权力。尤其是在经期,大部分妇女缺少保健意识,依然在零下温度的环境中工作,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二、提高妇女权益的建议

1、坚持普法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各组织和部门,特别是妇联组织应当搭建多种平台,利用各种活动,如三八节、法制宣传日、节假日加大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为主的法律宣讲,提供法律咨询,可以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真正让广大妇女更新理念,认识自我,保护自我,提高法律意识。

2、成立妇女权益维权工作站,组织法律者开展援助。针对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发生较多的事实,定期聘请经验丰富、富有爱心、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工作者,专业审理和讲解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着重加强对家庭暴力婚姻情况的处理方法和措施,让广大妇女了解在权益受侵时,应当采取的有效方法和措施,为将来维权提供保证。法律部门应邀请妇联工作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妇女维权的案件的合议庭,最好利用女法官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来保护女性的权益,真正保护女性受侵害者的利益。

3、创建多种平台,为妇女提供学习的机会,帮助妇女提出自身素质。一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男女在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别普遍存在,女性文盲和半文盲的比重较大。对成年女性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妇女受教育渠道,造就有文化、讲文明、素质高的.新一代女性。二要使妇女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通过学习懂得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达到依法维权的目的。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要牢固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世纪女性形象。当前农村妇女普通存在说脏话的毛病,而且在孩子面前也经常说,甚至有个别妇女不带脏字不说话。我市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活动,所以如何提高农村妇女语言行为习惯,非常重要。

4、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援助,不仅要输血还要想方法造血,让他们真正脱贫。当前农村贫困妇女主要因病、因残、因学、因失亲而导致贫困,对妇女的帮助也要有针对性。如对因病、因残不能劳动的妇女要在物资、资金和心理上多给予帮助,而对那些因学、因失亲身体条件较好的妇女,就要有针对性开展上些技能培训和创业扶助,发挥女企业家、女致富带头人的作用,帮助妇女姐妹们早日脱贫。

5、发挥妇女之家的温度之家和坚强阵地作用,多了解妇女所需、所想、所求,提供了致富信息。要切实发挥妇女之家的作用,利用各种平台了解当前妇女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解决的事情、最想了解的信息,引导她们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为社会和谐发挥作用。如可以利用产业聚集区的形成,为广大妇女提供了许多新的就业渠道和岗位。提供各种用工信息,让妇女在家庭附近就业,既提高了自己的经济收入,又能照顾孩子,更拓宽了自己的视野,又提高了自己。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的报告 篇4

近年来,随着乡镇妇联及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大力宣传和普及,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得到增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作为一名女村官,我有必要对不同年龄和职业的农村妇女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土地承包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需加强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不断提高,受访农村妇女大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的女性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的女人明明知道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关起门来打老婆已经不是简单的家务了;一些妇女知道,当她们遇到家庭暴力等问题时,应该报警或寻求当地妇女组织的帮助。从XX年开始,我和我村妇女主任接到了两起周世庄离婚妇女要求财产分配的案件。通过我们的调解,他们享有了应有的`权益。顺河镇妇联接待了6名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妇女,其中5起为恢复和谐家庭进行调解,1起最终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权利。

种种现象表明,女性不再是沉默的羔羊,已经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也有一些农村妇女长期遭受或忍受着家庭暴力。因为不懂法,所以有人犯法。这些现象表明,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农村妇女承包的土地大多在自己的出生地,婚后户籍和户籍都发生了变化。但土地不能随着居住地和户籍的改变而改变,大部分农村妇女自愿放弃土地种植和收入权。75%的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向哪个部门寻求解决,但56%的妇女知道在承包土地被挪作他用时要积极争取补偿。

第三、农村妇女享有的财产控制权有限

谈到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80%的女性表示对家庭财产有一定的控制权,这也表明大多数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明显改善。但被问到重大家庭问题的决策权时,都异口同声地说要一起商量,还是男方说了算。当男女在重大决策问题上存在分歧时,即使妇女知道自己是对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她们仍然无法掌权。也说明女性的财产支配权还很有限,女性的权利观念还比较保守,女性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四、家庭暴力问题仍需关注

在接受调查的女性中,10%或更多的人说他们被配偶殴打过,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数字。当然,很多被殴打的人并不构成家庭暴力,但从这个数字中也透露出农村女性家庭生活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

问题的主要原因和因素

1.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是:第一,客观上是身体自卑,挨打被动,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偶尔反抗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第二,农村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她们知道遭受暴力后是违法的,但许多妇女遭受“不要宣扬你家的丑”而其他观念,或者干脆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配偶多次施暴。第三,家庭暴力取证难。虽然目前有专门的家庭暴力鉴定机构,但由于大多数女性不知道家庭暴力的鉴定程序,她们不知道应该找谁,如何进行鉴定,以及遭受家庭暴力后什么时候是最好的鉴定时间。而且女性受害者在不打算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做鉴定,导致家庭暴力证据获取困难。

2.土地权益存在的原因。第一,女人的土地大多在婚前父母居住的地方。一旦结婚,父母处取消其承包经营权,丈夫家可能没有她的土地,从而失去土地。二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土地种植传统,即妇女婚后将土地留在出生地,由兄弟代为种植,并获得经济利益,这导致广大农村妇女认为土地承包权应该属于兄弟,而不是为之奋斗。第三,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基础,户主多为男性,这也导致土地作为农村地区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出现结婚、离婚或丧偶等特殊情况时,不能随着妇女居住地和户籍的变化而变化。

3.财产支配权有限的原因有:第一,女性意识中最重要的任务仍然是照顾孩子和老人,所以她们不积极争取工作机会。相当多的农村妇女没有工作,这导致她们严重依赖男性。第二,就农村而言,男性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女性会觉得自己是“没有发言权”,以免争产权。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的报告 篇5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海伦市妇联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这次调查面向23个乡(镇)。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3年来妇女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上述问题不仅严重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了妇女权益,而且对社会也遗害无穷。一是导致计划生育超生和性别比严重失调。一些妇女多次找有关部门,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因此对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失去了信心,声称““男女平等”是骗人的假话、为了不被歧视说什么也得生个儿子。目前,超生和性别比失调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很大的一个不和谐因素,二是危害法律的尊严。如果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纠正,那么,法律就会被认为可有可无,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法律的尊严与威力将会荡然无存。三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如今,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仅会伤害妇女投身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因为“耕者”却“无其田”而引发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因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尽快的解决。

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虽然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在与一些乡村干部座谈时,有的村干部就直截了当地说,虽然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自古以来都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我们就按老传统办事。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然违反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肆无忌禅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在我们与乡村干部的座谈中,几乎都谈到了取消出嫁、离婚、丧偶、招婿妇女有关权益的决定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做出的。这就说明,法制观念淡薄,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一些地方的领导以及执法部门,也由于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理解片面,以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或“法不责众”为借口,对一些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不监督不审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不予制止或纠正,听之任之,甚至推诿扯皮、顶着不办,致使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从客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妇女流动的原因。由于传统的“从夫居”的婚姻习俗,导致绝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资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招婿时往往面临失去土地权益的危险。

二是传统户籍制度的原因。由于长期以来农转非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居民家庭之中,也造成妇女户口欲迁新居住地不能,不迁原居住地又不容的两难境地。

三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中,都强调了要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发现,这些法律也有它滞后和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之间还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如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虽然胜诉了,但却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这也是造成侵害妇女土地权益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的原因之一。

三、保护妇女土地权益建议

妇女不仅占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正在成为我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保护好她们的土地权益,不仅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农村小康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针对目前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上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送法进村(家)”、广播电视专题讲座、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同时,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是在逐级向上反映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外,根据实际,建议市人大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具体意见,指导各乡村处理和解决好妇女土地权益中出现的问题。如:部分妇女无田耕种和离婚妇女无居住地问题。

三是建议市乡两级政府组织力量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除检查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外,重点检查村规民约的内容,看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如有,则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的报告(精选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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