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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我省人大常委会也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通过《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条例》作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贵州省母婴保健法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要求,加强了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把母婴保健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计划。一是成立由省至县的政府妇女儿童专门工作机构,二是制定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即“两纲”,母婴保健的各项工作是“两纲”的重要内容,“两纲”将“一法一条例”进一步目标化、规划化;三是各级政府按照“两纲”要求,把实施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防治等项目目标纳入了目标考核内容。多年来在省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了要认真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等要求。“一法一条例”和“两纲”的实施,使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既得到法律保证,又得到政策措施保证。
二、加大投入,促进母婴保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面向群体、面向基层”是《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提出的新时期母婴保健工作方针,我省《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应当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党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一法一条例”,不断加大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且把母婴保健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近2年全省有20个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国家发改委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还有的地方政府积极投入资金改扩建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贵州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规划(-),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院/所)在(-)建设规模约290220平方米(新建277517平方米、改造12703平方米)。估算总投资92795万元;(中央安排71664万元,地方配套21131万元);我省准备将危重孕产妇住院分娩大额救助纳入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经过2年来反复多次讨论修改,已经在最后审批阶段。政府重视和母婴保健事业投入的增加,对促进我省农村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妇幼卫生指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省住院分娩率为98.06%,孕产妇死亡率22.44/10万,(低于全国23.3/10万的平均水平),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2.96‰,(接近全国12/‰的平均水平);对全省49.1万农村妇女进行宫颈癌筛查,确诊宫颈癌47例,发现癌前病变(CINⅠ-Ⅲ)873例,诊断子宫肌瘤1096例,对查出的阳性病例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并纳入新农合的大病报销范围。对全省43万孕产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检测率分别为97.11%、96.97%和96.96%,并为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和保健服务。 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服用营养包儿童数42440人/月,累计发放营养包447349盒(1342万包),营养包发放率94.31%。全省共对33.39万例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H)和苯丙酮尿症(PKU)筛查,共筛查CH可疑阳性1467例,确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85例,苯丙酮尿症8例。均得到及时治疗;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母婴保健力度
完为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贵州省卫生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助产执业许可审批的通知》(**卫妇幼发〔1999〕472号)、《贵州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发[]91号)、贵州省卫生厅和公安厅联合出台《贵州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发[]92号)、《贵州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细则》(**卫办发[]134号)、《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卫发[]131号)、《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卫办发〔〕15号)、《贵州省爱婴医院评(复)审规范(**卫发〔〕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卫发〔〕68号)》、《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暂行)》(**卫办发[]43号)、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卫办发[]83号)、《贵州省卫生厅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机构清查》等文件;制定了《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卫发〔〕55号)、《贵州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发〔〕56号)、为了落实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卫发[]90号)。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和任务,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中有据可依。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情况
省和州(市)根据《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每年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严格按照相《母婴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考核、考试和校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行政审批必须是从事产前筛查(诊断)须经设区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准确把握准入标准,对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证,并取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目前,我省已合并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未合并的妇幼保健机构?个,婚前医学检查?个,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个,助产技术?个,结扎手术?个,助产技术?个,终止妊娠手术?个。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同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计划生育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婚前医学检查?人,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人,助产技术?人,结扎技术?人,终止妊娠手术?人,。
五、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情况
我省1998年颁布的《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6月,贵州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学习贯彻《规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工作。《通知》指定**医学院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省内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通知》要求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出生、引产、死亡新生儿监测等登记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张贴“严禁非法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选择胎儿性别生育”、“禁止歧视虐待女婴”等标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厉处罚。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使用情况
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意见》。、,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文件。今年,认真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启用和规范新<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52号)。从10月份《母婴保健法》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情况显示,各级均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专人管理和签发(证章分离)、空白证件均入柜,上锁、修改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入库、出库、废弃等规章制度。均由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为82.25%。
七、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把有关母婴保健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明确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事项。
《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卫生厅先后举办了多次全省“一法一条例”知识竞赛;并召开全省宣传贯彻“一法一条例”专题会议;按照卫生部部署,把每年9月定为“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宣传月”;《母婴保健法》颁布10周年,为此,省卫生厅发文全省各地,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母婴保健法》宣传活动,并在贵州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了一个月的母婴保健公益广告。1月,省卫生厅与省妇儿工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婚前医学检查”大型宣传活动;省卫生厅以4.8日“世界卫生日”为契机,以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为切入点,邀请省办公厅、财政厅、妇儿工委、计生委、社科院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召开了以“母亲安全”为主题的座谈会。今年,全省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举办了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各级每年充分利用“三八节”、“六一儿童节”、“3.15”、“4.25”、“世界母乳喂养周”、“出生缺陷宣传周”等节日组织对《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体宣传《母婴保健法》扩大社会影响力。省、地、县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举办“一法一条例”、“母婴保健执法监督管理”、“婚前保健”等培训班,提高了全省卫生行政和医疗、妇幼保健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意识。通过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努力,“一法一条例”已得到贯彻落实,母婴保健知识逐渐深入人心。
八、《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落实检查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708号)的要求,省卫生厅于8月下发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按照卫计生委检查内容迅速组织自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11月3—14日组织对全省9个州(、市)及省3个直管县开展《母婴保健法》落实情况省级检查。每个市(州)检查《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一),每个市(州)抽查一个县,一个县抽查开展助产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各1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二)。从督查结果来看: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一法两纲”的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不断完善“三级妇幼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督执法检,据统计近2年查处违法违规监督执法结案案件数344件。主要问题是民营医院无证行医、超许可项目诊疗、聘用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此外,还有的助产机构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控、放射卫生等其它卫生法律法规等情况。
九、存在的问题
(一)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亟待加强。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被列为民生工程,并规定自愿选择,但由于受传统意识等方面原因影响,自愿参加检查的人数不多,使婚检率不够理想;
(二)基层幼儿园保健管理工作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由于每年均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和三年需重新进行考试校验的人员需培训,但这笔培训考试经费和收费标准未予明确,致县级感到非常棘手;
(四)母婴保健服务专业人员不足,人才相对匮乏缺乏。基层助产机构人员不满编,部分在编人员不在岗。严重制约了妇幼保健服务功能的发挥,功能弱化,工作压力大,待遇不高,吸引不了人,留不住人才;
(五)个别民营助产机构存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过期情况。
十、下步工作打算
(一)有序推近机构改革和资源整合,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实施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近卫生计生机构的资源整合,保持县、乡、村三级人员队伍的稳定。坚持县乡村三级“五位一体”改革同步进行,加快基层卫生计生整合,尽快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卫生计生工作双加强。
(二)建议各级政府建立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协调危重孕产妇、危急重症儿童救治,建立保障母婴安全专项经费,完善“危重孕产妇、危急重症儿童救治”网络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认真搞好婚前保健,切实提高婚检率。建议各级财政建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基金,强化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新婚夫妇主动进行婚检。实行免费婚检,确保人口素质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大《母婴保健法》的学习宣传力度。把领导干部和各个相关执法部门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促使他们了解实施《母婴保健法》的重要意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把农村群众,尤其是孕产妇作为重点对象,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按照《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708号)和《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要求,下发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卫计办函〔〕89号)文件,对全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有关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我省人大常委会也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通过《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条例》作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贵州省母婴保健法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要求,加强了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把母婴保健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计划。一是成立由省至县的政府妇女儿童专门工作机构,二是制定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即“两纲”,母婴保健的各项工作是“两纲”的重要内容,“两纲”将“一法一条例”进一步目标化、规划化;三是各级政府按照“两纲”要求,把实施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防治等项目目标纳入了目标考核内容。多年来在省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了要认真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等要求。“一法一条例”和“两纲”的实施,使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既得到法律保证,又得到政策措施保证。
二、加大投入,促进母婴保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面向群体、面向基层”是《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提出的新时期母婴保健工作方针,我省《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应当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党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一法一条例”,不断加大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且把母婴保健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近2年全省有20个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国家发改委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还有的地方政府积极投入资金改扩建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贵州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规划(-),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院/所)在(-)建设规模约290220平方米(新建277517平方米、改造12703平方米)。估算总投资92795万元;(中央安排71664万元,地方配套21131万元);我省准备将危重孕产妇住院分娩大额救助纳入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经过2年来反复多次讨论修改,已经在最后审批阶段。政府重视和母婴保健事业投入的增加,对促进我省农村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妇幼卫生指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省住院分娩率为98.06%,孕产妇死亡率22.44/10万,(低于全国23.3/10万的平均水平),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2.96‰,(接近全国12/‰的平均水平);对全省49.1万农村妇女进行宫颈癌筛查,确诊宫颈癌47例,发现癌前病变(CINⅠ-Ⅲ)873例,诊断子宫肌瘤1096例,对查出的阳性病例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并纳入新农合的大病报销范围。对全省43万孕产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检测率分别为97.11%、96.97%和96.96%,并为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和保健服务。 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服用营养包儿童数42440人/月,累计发放营养包447349盒(1342万包),营养包发放率94.31%。全省共对33.39万例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H)和苯丙酮尿症(PKU)筛查,共筛查CH可疑阳性1467例,确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85例,苯丙酮尿症8例。均得到及时治疗;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母婴保健力度
完为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贵州省卫生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助产执业许可审批的通知》(**卫妇幼发〔1999〕472号)、《贵州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发[]91号)、贵州省卫生厅和公安厅联合出台《贵州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发[]92号)、《贵州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细则》(**卫办发[]134号)、《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卫发[]131号)、《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卫办发〔〕15号)、《贵州省爱婴医院评(复)审规范(**卫发〔〕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卫发〔〕68号)》、《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暂行)》(**卫办发[]43号)、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卫办发[]83号)、《贵州省卫生厅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机构清查》等文件;制定了《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卫发〔〕55号)、《贵州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发〔〕56号)、为了落实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卫发[]90号)。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和任务,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中有据可依。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情况
省和州(市)根据《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每年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严格按照相《母婴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考核、考试和校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行政审批必须是从事产前筛查(诊断)须经设区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准确把握准入标准,对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证,并取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目前,我省已合并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未合并的妇幼保健机构?个,婚前医学检查?个,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个,助产技术?个,结扎手术?个,助产技术?个,终止妊娠手术?个。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同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计划生育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婚前医学检查?人,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人,助产技术?人,结扎技术?人,终止妊娠手术?人,。
五、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情况
我省1998年颁布的《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6月,贵州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学习贯彻《规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工作。《通知》指定**医学院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省内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通知》要求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出生、引产、死亡新生儿监测等登记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张贴“严禁非法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选择胎儿性别生育”、“禁止歧视虐待女婴”等标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厉处罚。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使用情况
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意见》。、,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文件。今年,认真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启用和规范新<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52号)。从10月份《母婴保健法》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情况显示,各级均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专人管理和签发(证章分离)、空白证件均入柜,上锁、修改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入库、出库、废弃等规章制度。均由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为82.25%。
七、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把有关母婴保健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明确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事项。
《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卫生厅先后举办了多次全省“一法一条例”知识竞赛;并召开全省宣传贯彻“一法一条例”专题会议;按照卫生部部署,把每年9月定为“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宣传月”;《母婴保健法》颁布10周年,为此,省卫生厅发文全省各地,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母婴保健法》宣传活动,并在贵州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了一个月的母婴保健公益广告。1月,省卫生厅与省妇儿工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婚前医学检查”大型宣传活动;省卫生厅以4.8日“世界卫生日”为契机,以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为切入点,邀请省办公厅、财政厅、妇儿工委、计生委、社科院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召开了以“母亲安全”为主题的座谈会。今年,全省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举办了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各级每年充分利用“三八节”、“六一儿童节”、“3.15”、“4.25”、“世界母乳喂养周”、“出生缺陷宣传周”等节日组织对《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体宣传《母婴保健法》扩大社会影响力。省、地、县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举办“一法一条例”、“母婴保健执法监督管理”、“婚前保健”等培训班,提高了全省卫生行政和医疗、妇幼保健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意识。通过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努力,“一法一条例”已得到贯彻落实,母婴保健知识逐渐深入人心。
八、《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落实检查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708号)的要求,省卫生厅于8月下发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按照卫计生委检查内容迅速组织自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11月3—14日组织对全省9个州(、市)及省3个直管县开展《母婴保健法》落实情况省级检查。每个市(州)检查《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一),每个市(州)抽查一个县,一个县抽查开展助产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各1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二)。从督查结果来看: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一法两纲”的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不断完善“三级妇幼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督执法检,据统计近2年查处违法违规监督执法结案案件数344件。主要问题是民营医院无证行医、超许可项目诊疗、聘用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此外,还有的助产机构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控、放射卫生等其它卫生法律法规等情况。
九、存在的问题
(一)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亟待加强。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被列为民生工程,并规定自愿选择,但由于受传统意识等方面原因影响,自愿参加检查的人数不多,使婚检率不够理想;
(二)基层幼儿园保健管理工作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由于每年均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和三年需重新进行考试校验的人员需培训,但这笔培训考试经费和收费标准未予明确,致县级感到非常棘手;
(四)母婴保健服务专业人员不足,人才相对匮乏缺乏。基层助产机构人员不满编,部分在编人员不在岗。严重制约了妇幼保健服务功能的发挥,功能弱化,工作压力大,待遇不高,吸引不了人,留不住人才;
(五)个别民营助产机构存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过期情况。
十、下步工作打算
(一)有序推近机构改革和资源整合,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实施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近卫生计生机构的资源整合,保持县、乡、村三级人员队伍的稳定。坚持县乡村三级“五位一体”改革同步进行,加快基层卫生计生整合,尽快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卫生计生工作双加强。
(二)建议各级政府建立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协调危重孕产妇、危急重症儿童救治,建立保障母婴安全专项经费,完善“危重孕产妇、危急重症儿童救治”网络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认真搞好婚前保健,切实提高婚检率。建议各级财政建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基金,强化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新婚夫妇主动进行婚检。实行免费婚检,确保人口素质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大《母婴保健法》的学习宣传力度。把领导干部和各个相关执法部门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促使他们了解实施《母婴保健法》的重要意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把农村群众,尤其是孕产妇作为重点对象,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
(2)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5)所属卫生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认可证明;
(6)可行性报告。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卫计委第021号窗口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登记书》(申请登记书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2)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通过两种途径申报办理。第一种: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种: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当场出具初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审图和专家评审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报市卫计委驻“中心”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卫计委主任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行政许可事项
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许可表格
三、行政许可对象
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3、掌握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践技能考核。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6、符合审批:五、申请材料(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2、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3、相应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护人员,应统一由其所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不包括助产技术免试对象);
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及时颁发从事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相关材料最后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七、收费标准(一)工本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10元;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5元(二)收费依据:苏财综(1996)139号
苏价费(1996)361号
八、办理期限: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十、校验制度(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校验制度。
(二)申请校验时间:各相关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校验提交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一式叁份);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
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影印件;
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四)校验程序:同上述审批程序。(五)校验期限:同上述办理期限。
(六)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十一、其他事项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
2、批准开展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
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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