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4-20
实施日期 1989-04-2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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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邮电通信是国家传达指示命令、组织经济活动、开展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交流和人民群众交往联系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其技术业务政策、技术体制和规划建设必须集中统一。为保证我国邮电通信事业的正常发展,确保国家的通信机密和通信秩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规定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为了纠正当前非邮电部门违反规定经营邮电业务、邮电通信秩序混乱的现象、现就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邮电业务由邮电部所属的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电信公用网的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无线电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以及电话号簿的编印发行;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邮票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非邮电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电部门提供的或自身配置的电信设施和线路对外经营上述邮电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经营上述邮电业务的,不予登记注册。

军队、铁路、交通、石油、电力等部门由于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可以建设供本部门专用的通信设施。

二、设立邮电通信企业应报经邮电部审查同意。申请单位在经邮电部审查同意后一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三、现有经营邮电业务的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本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须报邮电部重新审查。未经邮电部重新审查同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为邮电部门代办邮电业务,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应经县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有关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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