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收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7-22
实施日期 198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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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收费的通知

(1988年7月22日)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消毒药械、化妆品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没有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占有相当比例,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侵犯了消费者要求安全卫生的正当权利,对这些产品进行卫生质量管理已是当务之急。

根据卫生部(88)卫防字第23号、(88)卫防字第49号文规定,卫生部决定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数种化妆品进行审批,以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由于评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进行多方审查。因此,需收取一定的审批费用,原则上按成本收费,其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同意,卫生部审批消毒药械收费标准为: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3000元。所收费用用于消毒药械评审、审批及必要项目复测开支。审批化妆品收费标准为: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其中15%留经办上报单位作为管理费;国产化妆品每种1000元。所收费用用于评审、审批工作。地方初审收费标准由当地卫生厅、局商物价、财政部门制订。

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微生物学研究所和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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