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3]价费字1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4-01
实施日期 1993-05-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3]价费字16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近年来纸张、印刷和运输等价格上涨,烟草专卖许可证印制、颁发成本增加。经研究,对现行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每证二百元;

2.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每证六十元;

3.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企业每证二十四元,个体工商户每证十二元;

4.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一百元;

5.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五十元;

6.临时许可证,每证十元。

二、专卖许可证证收费收入属于规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五年换证、收费一次,各年度之间收支不平衡,根据“以收抵支,多余上交财政”的原则,于期初编制五年收支的总概算,并编制每年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同意,作为收支控制总额,期末将收支情况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同财政部进行清算,结余部分上缴财政。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管理,五年收支总概算及分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按时上报。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全国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总额的10%,用于全国性专卖管理业务的开支。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烟草专卖局留用比例,由各省级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和烟草专卖局酌情制定。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