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民政部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函[2011]25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7-28
实施日期 2011-08-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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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1]256号 2011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对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是国家给予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企事业单位、荣军康复机构及从事残疾人用品生产、经营销售单位的优惠政策,体现了对残疾人的照顾和关怀。贯彻落实这项政策,认真做好对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工作(以下简称进口免税审批工作),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在各地民政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进口免税审批工作在严格审核把关和服务残疾人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进口免税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办理部门,制订审批办法和程序。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政策咨询,公开办理程序和范围,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都能平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二、各地在办理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时,要按照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新申请进口免税的单位,要严格准入制度,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和文件资料检查。

三、各地对已办理进口免税的单位,要通过走访问询,主动了解掌握设备使用情况;对未到海关规定监管期就退出福利企业名单的进口企业,要积极配合海关追缴税款并研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四、民政部对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由进口单位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的详细说明;

4.《残疾人专用品清单》;

5.进口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的进口许可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6.进口合同或境外捐赠函的复印件。

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免税的文件。进口单位据此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印章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2份或进口单位与民政部门的隶属关系证明;

3.进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进口设备适合残疾人操作的详细说明或进口设备的详细说明;

5.《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设备信息表》(附件2);

6.《残疾人专用品清单》;

7.进口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的进口许可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8.进口合同或境外捐赠函的复印件。

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出具《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附件3),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一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专用章”,寄回申请办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地办理完成进口免税后,将进口单位填写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回执单》(附件4)加盖公章后寄回民政部。

五、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联系(联系电话: 010-58123326 58123316)。

残疾人专用品清单

序号

进口单位名称

物资品名

数量

金额

执行单位地址

备注:

本《残疾人专用品分配使用清单》有关管理规定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管理规定一致。

主管单位审批盖章

年 月 日

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设备信息表

所在地直属海关

到货口岸

企业名称

地址、邮编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进口单位及委托代理机构名称

福利企业

证书号

进口合同号

(或捐赠函文号)

品名

数量

金额

备注:1.本信息表所填内容须与合同内容一致。

2.本表按合同号填写,不同合同号的进口设备请分表填报,并加盖企业公章。

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

编号( )字 号

所在地直属海关

到货口岸

进口合同号(或捐赠函函号)

进口单位名称

品名

数量

金额

主管单位审批盖章

(注明申请减免税依据)

经办人姓名: 电话 :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证明》一次性使用,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2.物资进口前,接收单位应持《证明》正本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 请办理免税手续。《证明》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3.《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出具《证明》的主管单位留存。

4.如进口单位超过两家及以上的,应附《残疾人专用品清单》。

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回执单

编号()号

进口企业名称:(公章)

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海关办理情况说明: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此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留存。

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回执单

编号()号

进口企业名称:(公章)

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海关办理情况说明: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此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收集并加盖公章后寄回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综合处,邮编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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