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3-12-24
实施日期 2013-12-2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海商海事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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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8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12月24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出具特免证明”。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

本决定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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