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6)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9-02
实施日期 2016-09-02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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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四)项、第四款第(六)项、第五款第(五)项中的“相关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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