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9]7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5-25
实施日期 1999-05-25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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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农银发[1999]75号 1999年5月25日)

当前,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迅速增加,信贷资金的投放也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大幅增长,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和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为进一步支持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建设,促进和规范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潜在的信贷风险,现就加强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增加投放,积极调整客户结构

各分行要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认识到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建设仍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是目前扩大内需,带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缓解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调整农业银行客户群体,提高贷款质量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各行要继续加大投放力度,合理安排贷款计划,发挥系统优势,发展优良客户。对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效益好、风险小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给予资金计划、贷款规模上的充分保证,并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需要。各行在项目评审、信贷管理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当前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和《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严格控制新上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扩大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贷款重点支持效益好、有还款付息保证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能源交通、电信通讯,城镇供水、供气、供电及医疗设施建设和小城镇的开发建设。固定资产贷款主要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要把选择项目的重点向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级火炬园区转移。特别是要注意支持现有企业重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集中扶持产业、产品升级。同时,加大对以大型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为龙头的,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普通商品住宅的规模开发和个人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

对重点行业固定资产贷款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电力工业的投资重点是优化电源结构,注重节能环保,强化电网改造。在目前全国电力供需基本平衡的状况下,本着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发展水电,适当发展核电,因地制宜支持发展新能源发电的原则,优先支持调峰功能较强的库容水电建设项目,重点是支持电网建设与改造。在以火电为主的区域,注意参与大中型水电站建设;在水利资源丰富的区域,注意参与大中型火电站的建设,以利于水火电调剂补偿及调整丰枯季节差。今后原则上不再支持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项目以及大电网覆盖范围之内的小水电。对超过经济运行期的小电厂,要尽快回收贷款,规避风险。

(二)电信通讯和信息产业的投资重点是发展高技术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动新技术应用。重点支持具有一定经济规模、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并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国家计委审定的移动通信产品的生产和通信网络的建设;支持计算机的网络化和多媒体化;支持有市场前景的数字程控交换机宽带化、音视频产品的数字化。

(三)公路项目的支持重点是有收费经营权的高等级公路,其中一级公路要达到新建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要达到新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80公里以上,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要超过500米。对二级以下公路原则上不再支持。在车流量上,要保证高速公路8000辆/日以上,一级公路6000辆/日以上。

(四)建材工业的投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发展适销对路产品,节能降耗,改善环境,推广应用新技术。要优先支持水泥企业实施新型干法生产技术的改造项目。对已有农行贷款的小水泥厂,在加大淘汰力度的同时,可促进一些原有条件较好的企业向散装水泥站、粉磨站或生产特种水泥和水泥制品的方向发展。塑钢型材和门窗生产企业的贷款必须是用于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档次,实现规模化配套经营。

(五)房地产信贷业务主要是,以大中城市为中心,以支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普通商品住宅规模开发为突破口,形成以大型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为龙头的住宅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联动开发的贷款业务拓展格局,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六)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必须把握项目确有还本付息的保证,农户的宅基地及附着物不得用于抵押。对小城镇建设的贷款需要,各行可进行试点,但试点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列入国家确定的“625”工程建设示范区内的贷款项目,即国家规定的6个乡村城市化试点县,2个试点区,和500个小城镇建设试点镇。

二、规范管理,建立权责明确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体系

(一)严格权限管理,规范贷款审批程序。固定资产项目报批程序实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按权限审批的办法。新上的贷款项目,包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导向性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开户行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审批权限继续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对下不得转授权。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评估和审批实行按权限管理的办法,属哪一级行的贷款权限,由哪一级行负责组织评估,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贷款项目评估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属于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由一级分行组织评估、审查及审批,并明确审批程序;凡超过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由一级分行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总行上报一级分行的项目贷款申请报告、分行的调查报告和企业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行组织正式评估,经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总行和一级分行要加大对越权违规审批发放贷款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二)严格控制超概算贷款增加。因在建项目概算调整需增加银行贷款的项目,借款企业应将有权部门批准的调整概算文件和增加银行贷款的申请报告交开户行后,逐级上报审批。对项目静态投资超支要求增加贷款不超过原总投资额10%的,或者动态投资不足而要求增加贷款的,由分行根据借款企业申请,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决定是否增加贷款,并报总行备案;对超过10%以上的,由分行上报总行审批。各分行在受理超概算项目时要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投资缺口的,银行不能增加贷款。

(三)建立和落实项目贷款责任制。

1.建立项目贷款主评估人责任制。贷款项目的评估应指定专人负责,由其独立行使评估权。项目评估人必须如实反映项目情况。如项目评估人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由评估人负责。

2.建立项目贷款主审人责任制。总、分行要建立项目贷款主审人责任制,对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人进行贷款审查。贷款项目审查人必须按贷款条件认真审查和核实,如实向审批人进行说明,如审查不严,导致贷款失误,造成损失的,由审查人负责。

3.建立项目贷款审批人责任制。项目贷款审批人必须按授权范围和权限,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凡因贷款审批人越权审批或逆程序审批,造成贷款损失的,由贷款审批人承担责任。

4.建立项目贷款质量责任制。项目贷款的评估人、主审人、审批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贷款质量负全部责任,对发生违规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处理办法》及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处理。

(四)实行项目经理制,完善贷后检查制度。各级行要根据固定资产项目资金额度大,周期长的特点,建立项目贷款责任人制或项目经理制,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及贷款使用情况的全方位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贷款的收回,以加强项目全程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凡总行审批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经理制,由项目所在分行选派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在项目贷款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要参与贷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订;建设安装工程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安全有效使用;在贷款项目投产后,也要负责跟踪检查。要加强对项目投产后各项投入、产出的定期监测,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和借款人非财务指标风险预警制度,以保证项目贷款的回收。同时,项目经理要负责每半年向总行(信贷管理二部)提交检查报告,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凡是项目责任人或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发现或反映问题,造成贷款损失的,由项目责任人或项目经理负责。

(五)建立项目情况动态管理档案。各分行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实行专档管理。贷款项目经办行必须按照准确、适用、保密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审批书、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有效文件、贷款进展情况、还款付息情况、贷款检查报告、后评价报告,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合同、法律登记等文件资料。为加强总行对全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体情况全面了解,及时掌握全行固定资产贷款的进展和投向,凡分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要在项目审批后15日内报总行(信贷管理二部)备案。

(六)加强贷款后评价工作。各行要进一步做好贷款后评估工作,对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后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开展对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投产后经营管理情况和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等的后评价工作。贷款后评价工作一般由原贷款项目审批行(总行或一级分行)信贷部门组织符合评价资质的人员,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具体实施,并形成书面材料,向贷款审查委员会和贷款审批人报告。

三、坚持稳健经营,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一)强化风险意识,防止一哄而起。当前,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因立项设计、审批、建设等原因,不同程度地潜伏着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隐患。同时,随着金融竞争意识的增强,各金融机构竞相扩大业务领域,争抢客户的现象日趋激烈,出现了部分分行采取降低贷款条件拉拢客户的现象,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程度。对此,总行要求各行在固定资产项目选择上,一定要冷静分析,严格贷款调查、审查,强化风险控制,不能一哄而上地争抢项目,严禁降低贷款条件发放贷款。

(二)坚持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各地对基础设施投资,从政策取向、政府意愿和市场需要都存在着强烈要求。在这种形势下,银行更要坚持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不仅要研究分析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更要研究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最大限度地防范贷款风险。

(三)落实项目“四制”,强化质量管理。在项目信贷管理的过程中,要密切监督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的落实情况。项目经办行要主动参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监督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跟踪监测建材采购资金和工程款的划拨。对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和监理不到位的项目,以及在建设中出现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项目,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并立即停止贷款。

(四)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国务院1996年35号文件明确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交通运输、煤炭项目为35%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为25%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它行业的项目为20%以上。各行在发放贷款时一定要坚持先用项目资本金后用银行贷款或项目资本金与银行贷款按比例到位的原则,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要停止发放贷款。

(五)强化一级法人意识,规范对外承诺工作。总行规定,只有总行和一级分行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函,一级分行不得对下转授权,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无权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和承诺函。各级行一定要规范对外的贷款承诺,不得违规操作。

(六)强化人员素质,提高评审水平。近两年来,国家加大了机构调整、行业管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计委、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各行信贷人员要加强对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强化项目的审批决策水平,一是要设立项目评审专家顾问团,保证项目评估小组有产业经济、技术评估专家参与,确保项目评估的政策及专业技术水平的准确把握。二要加强信贷人员自身的培训,不断强化信贷评审人员对项目专业知识把握能力,提高对项目合规合法性的审核能力和项目技术经济的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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