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0]8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4-16
实施日期 2010-04-16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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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16日 税管函[2010]80号)

深圳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4]16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广东、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进口的液化天然气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并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和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具体进口业务。

现接财政部来函,增加“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的具体进口业务并享受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请你关据此审核企业资格及有关单证,按照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款的返还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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