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文号 [87]教高一字00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2-18
实施日期 1987-02-18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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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87]教高一字005号

1987年2月1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国家教委决定成立艺术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是国家教委领导下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艺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上向国家教委提供咨询;协助国家教委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的实施,推动学校美育的发展。

第四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的主要任务是:

积极宣传国家有关艺术教育的方针和政策;

接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指导、督促、检查学校艺术教育的实施;

结合本职工作,关心、了解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教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由国家教委聘任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由国家教委委任。

第六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委员会内可以分为若干小组。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组设秘书一名,由组长在所在单位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委员会编印《艺术教育通讯》,及时互通信息,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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