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3-31
实施日期 1992-01-01
<

邮电部关于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

(1992年3月31日)

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精神,同意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被委托监督的工程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办法如下:

一、建设单位按委托监督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向被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交纳质量监督费,不委托的工程不交费。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开往工程概(预)算,在监督站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后分期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建设单位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此项费用,但不得因此提高建管费在总概算中的比例,不另增加工程费用。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质量监督站的经费支出和购置仪表、设备。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