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出租
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六项中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不能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的,除罚款外,可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收回其汽车牌号,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收回‘出租汽车运营证’,并令其停止营业。”
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制造、修理计价器,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或者修理的计价器,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计价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制造、修理、销售,封存制造、修理、销售的计价器,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推荐
-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暂行办法
西宁市政府 · 2003-04-16
-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沈阳市政府 · 2011-10-09
-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9-04-02
-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2修订)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2-12-11
-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云南省政府 · 2011-05-06
-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07-04-02
-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武汉市政府 · 2017-03-30
-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1修订)
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1-04-01
-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7-09-27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 2022-05-24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