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生[1997]3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8-18
实施日期 1997-08-1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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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生〔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彭佩云国务委员的批示和《关于严格执行〈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生〔1996〕3号)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作如下规定:

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固定摊位经营中药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营户,必须由市场所在市(县)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发给《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持以上“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固定门店“二证一照”的发放,应严格按《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国中医药生〔1995〕7号)规定办理。

各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市(县)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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