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2-24
实施日期 2011-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30号)

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电网企业输电铁塔和线路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由于加大水电送出和增强电网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考虑到该部分资产已形成实质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二、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三、上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

四、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税收的规定计提折旧。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度没有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