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复[200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1-14
实施日期 2003-01-14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3]4号)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外汇账户的申请》(衡字〔2002〕0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可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外汇保险公估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外汇收支、设立外汇账户等事宜,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003年1月14日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