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新增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品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管发第4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6-30
实施日期 1998-06-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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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新增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品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 [1998]外经贸管发第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第1号令,现决定对新增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品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列入“化学武器原料”项下,有关申请进出口的手续,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外经贸部进出口许可证验放。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新增品种清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2933.3990.91 3—羟基—1—甲基哌啶

2 2933.3990.92 3—奎宁环酮

3 2914.1900.01 频哪酮

4 2837.1910氰化钾

5 2837.1110氰化钠

6 2813.9000.01 五硫化二磷

7 2921.1100.01 二甲胺

8 2922.1320.91 三乙醇胺盐酸盐

9 2921.1100.02 二甲胺盐酸盐

102918.1990.01 二苯乙醇酸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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