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商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规范我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做好风险防控。
2013年9月16日
河南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进出口管制政策与法规,规范我省两用物项进出口行政许可的审核与管理,方便经营单位办理相关进出口业务,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法律依据
《外贸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理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三、适用范围
河南省内两用物项进出口相关行政许可。主要包括:1、敏感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登记;2、两用物项进出口行政许可;3、两用物项进出口相关业务咨询函。
四、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两用物项进出口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敏感物项出口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2、最终用户和产品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3、合同副本一份;
4、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的技术说明一份;
5、出口经营者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一份;
6、出口经营者经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7、由最终用户出具的公司简介。包括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及经营状况等说明文件一套(加盖最终用户公章或签字),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翻译件;
8、以上材料按照规定签章。
(三)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需提交);
8、以上材料按照规定签章。
(四)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相关业务咨询函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提供的业务咨询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3、合同、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副本;
4、相关物项的技术说明;
5、以上材料按照规定签章。
五、商务厅内部审核流程
(一)河南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负责全省两用物项进出口相关许可申请的审核、转报及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两用物项进出口相关许可实行初审双签制和分级审核制,特殊情况下单人可完成初审程序;
(三)审核流程:
1、敏感物项出口经营资格审核程序:
(1)经办人员收到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主管副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处长签发,厅办公室凭处长签字在审查单上加盖河南省商务厅公章,申请单位将加盖河南省商务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及其提供的全部纸质材料寄商务部。商务部审核通过后,企业获得出口经营资格。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一次性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
(2)商务厅自收到完整纸质材料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2、一般敏感两用物项对非特定国家进出口许可证审核程序:
(1)经办人员收到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后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审核签发,经办人员按规定向商务部转报电子数据。商务部审核通过后,由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签发进出口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一次性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
(2)商务厅自收到完整纸质材料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
3、敏感两用物项进出口及一般敏感两用物项对特定国家进出口许可证审核程序:
(1)100万美元以下的申请,由经办人员进行初审,报主管副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处长签发,厅办公室凭处长签字在审查单上加盖河南省商务厅公章;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申请,经主管副处长审核、签署意见并告知处长后报主管副厅长签发。经办人员按规定向商务部转报电子数据,申请单位将加盖河南省商务厅公章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审查单》及其提供的全部纸质材料寄商务部。商务部审核通过后,由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下发进出口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一次性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
(2)商务厅自收到完整纸质材料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4、两用物项进出口相关业务咨询函转报程序:
(1)经办人员收到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后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处长审核签发,经办人员按规定向商务部转报业务咨询函。商务部审核后,直接向企业发回复函。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一次性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
(2)商务厅自收到完整纸质材料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程序。
六、本规范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