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西边境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1996]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2-04
实施日期 1996-12-04
法律话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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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西

边境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6年12月4日 财税[199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大新、龙州、宁明、凭祥、那坡、靖西、防城七县(市)继续给予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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