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5-03
实施日期 199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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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3日)

现将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通知如下:

一、通话费

(一)通话费以分钟为单位,每分钟向用户收取:

n A

(∑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0.7)+11(n+1)元

1 64

其中:A为传输速率,A>64kbps,n为开放对端地点数。

(二)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算;尾数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非假日21:00至次日7:00内通话减半计费。

二、预告费

根据预告内容字数和受话地点,按每10个字收取长途电话基本价目1分钟费用计算。

三、销号费

业务开始前48小时销号免费。

业务开始前24小时至48小时内销号的,收取基本通话时间费用的25%。

业务开始前24小时内销号的,收取基本通话时间费用的50%。

本资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试行,至1996年5月1日止。试行期间,资费标准不予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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