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4-14
实施日期 2004-04-2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本决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