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在部分城市下浮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5-06
实施日期 199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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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在部分城市下浮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

邮电部决定,自1996年6月1日起,在全国部分城市下浮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具体规定如下:

1、一区(港、澳)文件类起重资费:特需由105元下浮至90元,定时由97元下浮至85元。续重费率及物品类资费不变;

2、二区(日、韩、台)文件类起重资费:特需由135元下浮至115元,定时由127元下浮至110元。续重费率及物品类资费不变;

3、广东地区一区文件类起重资费特需下浮至75元,定时下浮至70元,其它同上。

此次下浮资费,只适用于50个重点城市,其它城市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杭州、福州、大连、南京、青岛、武汉、苏州、无锡、厦门、成都、珠海、常州、南通、沈阳、哈尔滨、汕头、石家庄、合肥、泉州、重庆、烟台、昆明、温州、西安、长春、长沙、郑州、南昌、宁波、济南、海口、南宁、乌鲁木齐、呼和浩特、贵阳、晋江、太原、南安、湛江、兰州、连云港、西宁、秦皇岛、银川、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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