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2012)

文章来源: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0-19
实施日期 2012-10-19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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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二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奖,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

二、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其作者,由评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为审核异议期,如在该期限内无异议,则获奖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如果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将《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删除。

此外,按照修改后的条款顺序,将条例中的条款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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