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住宅建设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3-11
实施日期 1986-03-11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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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住宅

建设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武汉、重庆、西安市计划委员会:

目前,城镇住宅商品化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为科学、准确地计算住宅建设完成的工作量,避免在计划上重列或漏列,经研究确定:今后建造商品住宅采取先建后卖的办法。建造时,不列入投资计划规模;建成后,全民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的,则必须列入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投资计划规模。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也要列入各地区的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望各地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加强房屋市场供需预测,防止盲目发展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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