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调整航尾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救捞费、代理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交财发[1994]1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1-08
实施日期 1994-01-20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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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

救捞费、代理费的通知

(交财发(1994)16号 1994年1月8日)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各海上救助打捞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总公司:

鉴于人民币汇率并轨将对你们公司(局)的国际业务收费产生较大影响,为了使国际业务收费保持原有水平,经研究决定,将现行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理货费、救捞费、代理费(按装卸吨数计收的整船散货代理费、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代理费除外)费率提高50%,自1994年1月20日零时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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