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91]交函运字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1-16
实施日期 1991-01-16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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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91)交函运字19号 1991年1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长运客(1990)307号《关于〈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有关旅客随身携带、自行看管物品的条款解释如下:

一、第三十八条关于“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的规定,是指每张全票免费携带物品总重量不能超过10千克。并且每一单件物品重量、体积或长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否则,不能免费携带乘车。

二、自理行包在办理行包运输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计费:1.不占用座位,按行包费率计费;2.占用座位,按实际占用座位车票价计费,购买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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