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关于液体化工产品交接计量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85]化生字第244号文发布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03-09
实施日期 198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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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液体化工产品交接计量管理办法

(1985年3月9日以(85)化生字第244号文发布)

一、总则

1.为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完成国家液体化工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计划,供需、供运双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

2.对产品交接计量事宜双方必须按本办法执行,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同时也要执行石油部《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交接计量管理办法》。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

3.本办法适用于化工企业对外供应产品厂级计量工作。

二、交接地点和计量方式

1.产品交接地点

产品在供方所在地站台或仓库交货。

2.产品交接计量方式

按国家现行办法有罐车计量、金属罐计量、流量计计量三种,根据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铁路罐车检尺、检斤交接计量。改变上述计量方式或采用新的交接计量方式时,应做必要的对比试验。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计量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

3.计量方式由供方选择,计量器具由供方确定,罐车装产品由供方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及装车规定封车,罐车计量检尺人员必须经过训练持有操作合格证。

4.产品交接计量所用器具、仪表等计量手段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无检定标记、合格证书、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计量数据也不能作为核算依据。

5.产品交接计量操作按以下标准规程执行:

①产品采样必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方法进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化学工业部《液体化工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有关规定的方法进行。

②产品密度测定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化学工业部《液体化工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有关规定的方法进行。

③铁路罐车装运的产品交接计量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液体化工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

④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液体化工产品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规程》。

⑤流量计交接计量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液体化工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

⑥按上述规程计量的产品方可作为财务结算的依据。

三、交接计量管理和经济责任

1.供方交货后应及时向需方提供产品交接计量凭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便需方及时收验。

2.运输部门应按合同规定的运量和进度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技术情况良好(系指运输工具的设备及附件齐全完好,能够施封并符合所装产品的质量要求)的合格运输工具,并有责任维护好所装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3.承运产品的罐车、车底残液供需双方一律不作扣除。

4.罐车装产品需方接货后,在罐车封印完整、无其他异状,但重量短缺时,需在三日内将缺量通知供方,否则即认为验收无误供方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应答复或处理,否则即按少交处理,需方可拒付短缺部分货款。

5.产品交接后发生丢车、短量,由需方查找。在末查明原因前,需方不得拒付贷款及供方代垫的运杂费。

6.需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时,应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前四十天通知供方,超过上述时间再变更由需方负责。

7.封印脱落、货物短缺时,除证明属于供方责任外概由运输部门负责。

8.因某些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调节与仲裁

1.当供、需、运三方之间对某些计量问题有争议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通过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经济法庭起诉。

2.供、需、运三方因计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在仲裁期间仍履行购销合同或运输合同。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化学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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