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6-30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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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五条。

二、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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