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外资企业作价出资机器设备商检局检验出证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务[1990]46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12-31
实施日期 1990-12-3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外资企业作价出资机器设备商检局检验出证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 国检务<1990>467号)

各地商检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第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作价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应当报请我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此条款中所列商品按《商检法》的规定属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请各局视同法定商品,进行检验出证。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