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7-27
实施日期 2011-09-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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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4号)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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