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5)

文章来源: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 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7-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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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金平区的鮀江、鮀莲、岐山、月浦街道,龙湖区的龙祥、鸥汀街道,濠江区的珠园、广澳、马滘、(+石)石、河浦、滨海、玉新街道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特区范围内除一般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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