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16
实施日期 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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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及服务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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