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决定
(2014年10月30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决定
(2014年10月30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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