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关于建立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5-03
实施日期 1995-01-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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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建立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了进一步综合、全面地反映、考核和评价外经贸企业的经济效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考虑企业投资人、债权人以及国家、社会各方面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要求,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建立外经贸企业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作如下规定:

一、经济效益指标体系的构成

(一)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偿债能力的指标

1、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高低情况。其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流动比率。用于衡量企业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速动比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公式中,速动资产为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后的余额。

4、流动资产周转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周转快慢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月流动资产周转率=商品流通额/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12月份数

年流动资产周转率=商品流通额/年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

公式中,商品流通额分别出口商品流通额、进口商品流通和其他商品流通额进笔计算,出口商品流通额按出口销售收入(代理出口按其盈亏额)确定,进口商品流通额按进口销售收入(代理出口按其盈亏额)确定其他商品流通额按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确定;流动资产的平均占用额按流动资产的初期、期末余额之和除以2来确定。

5、存货周转率。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存货的周转次数,反映企业进销是否平衡的一种尺度。其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存货平均余额×100%

公式中,存货平均余额按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除以2来确定。

(二)反映盈利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

1、销售(营业)利润率。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营业收入)×100%

2、出口每美元成本。反映企业出口商品每一美元所耗费的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每美元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出口额(美元数)

公式中,出口商品总成本按商品的进价(不含增值税)、直接及应分摊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扣除应退消费税后的余额确定。

3、进口每美元赔赚额。反映企业每进口一美元商品的获利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每美元赔赚额=进口商品销售收入-进口商品总成本进口国外进价(美元数)

公式中,进口商品总成本按国外进价、进口关税及消费税、直接及应及分摊的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确定。

4、费用水平。反映企业商品销售每百元所耗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费用水平=商品流通费/商品流通额×100%

公式中,商品流通费指销售商品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5、资本金收益率。衡量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资本金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6、总资产报酬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公式中,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7、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运营效益。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权益/期初国家所有权益×10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5,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三)反映企业对社会贡献的指标

1、出口收汇额。反映外贸企业实际为国家创造的外汇收入。

2、社会贡献率。是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即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销税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关税、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3、社会积累率:衡量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多少用于上交国家财政。计算公式为:

社会积累率=上交国家财政总额/企业社会贡献总额×100%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应交增值税、应交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关税、其他税收等。

二、上述指标是考核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及财务状况的主要依据。各外经贸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各项指标作出计划,并定期对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需要在有关报表上反映的指标,应如实计算、填报。

三、以上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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