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4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1-31
实施日期 199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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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6年1月31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43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90号)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39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要对其资产进行清理核实,按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要求认真填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已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协议或合同书。

(三)已投出资产的清单。

(四)1995年年度财务报表。

(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各单位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将所填报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于1996年5月30日前报我部计财司。

二、各单位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要严格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资产评估、验资和申报,并按文件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计财司联系。

联系电话:6519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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