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29
实施日期 2007-06-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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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须经内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④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⑤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⑥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⑦ 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

⑧ 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⑨ 仅限于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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